从习近平总书记的地方工作经历深刻体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基础和真理力量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伟大的思想是在长期的理论思考和艰辛的实践探索中孕育形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作为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当年在地方工作期间有关法治的重要论述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融会贯通起来,掌握精髓意旨。只有全面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才能掌握核心要义,增强贯彻自觉,努力成长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
一、习近平总书记丰富的地方工作经历,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实践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和人民在共同法治实践中形成的思想精华,但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与主要创立者习近平同志丰富的法治实践密切相关。从实践逻辑看,它生成于习近平同志从正定县、宁德地区、福州市、福建省、浙江省、上海市到中央的工作经历,贯穿于习近平同志领导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的全部历程。
1982年至1985年,习近平同志在担任正定县委副书记、书记期间,就明确把法制作为县域治理的重器,强调“农村法制建设特别要对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加以防范,露头就打”,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规范在经济建设、社会治理、农村工作、党建工作、人才工作中的作用。1985年任厦门市委常委、副市长后,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用法制助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特区建设,还提出“依法治税”“依法治湖”等主张。1988年至1990年任宁德地委书记期间,习近平同志强调要用法律的、行政的、制度的、纪律的、教育的综合手段,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整治社会治安、推进廉政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等。1990年任福州市委书记后,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依法治市”“依法治城”,推动城市管理从传统的运动式、突击型向正常化、规范化、法律化方向发展。习近平同志还深刻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资本主义民主法制的区别,强调绝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民主、代议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1995年至2007年,习近平同志在福建、浙江、上海三地开展了依法治省(市)的生动实践,法治思想也更加丰富和深化。1995年任福建省委副书记、1999年任福建省省长后,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依法治省”并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出了“法治社会”“法治经济”“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理论命题。2002年任浙江省委书记后,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2006年4月,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个决定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制度资源和实践资源。2007年习近平同志任上海市委书记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高城市法治化水平”。在这些丰富实践中,习近平同志不断深化关于县域治理、市域治理、省域治理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凝练出一系列新概念新命题新观点,形成了系统的法治思想,为后来领导依法治国伟大事业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
2007年,在党的十七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当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之后又担任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领导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等重大事务。2012年,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其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国家主席。作为党的核心、人民领袖、军队统帅,习近平总书记以奉法强国的坚定意志和雄才大略,开启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充分彰显出“实践是理论之源”的辩证逻辑。
二、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法治建设进行了系统思考和丰富实践,为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重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担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时,对法治建设进行了系统思考和实践,率先就省域层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进行探索,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2004年9月,习近平同志批示要求研究建设“法治浙江”问题,随后亲自主持“法治浙江”重点调研课题并开展系统调研。2006年4月,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围绕“法治浙江”的决策和实施,习近平同志就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重大原则、基本路径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推动浙江民主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也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了扎实的理论准备,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
第一,明确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定位。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习近平同志在这次会议上指出:“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浙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在‘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建设‘法治浙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从哲学角度讲,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从法律渊源看,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浙江实际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一些地方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完全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客观需要,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习近平同志领导“法治浙江”建设探索实践最鲜明的主线。2002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暨杭州市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还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2006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上强调,“建设‘法治浙江’,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我们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对公共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00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针对假借民主名义否定、削弱党的领导的错误思想,习近平同志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强调:“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放弃党的领导,任凭各种反对势力打着民主的幌子瞎折腾;或者饥不择食、乱开药方,只谈改革而不论加强,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其结果就是改革变成了改向,变革成为了变色,把自己的执政地位也给‘革’掉了。”2006年2月,在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再次强调:“人大工作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核心问题,是人大工作能否取得新成就的关键所在。”
第三,强调立法是法治的基础。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明确指出“立法是法治的基础”①,并把“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确定为“法治浙江”八大任务之一,分别从“健全法规规章”“完善立法机制”和“提高立法质量”三个层面作出部署。2003年8月,习近平同志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了具体论述。一是立法要为发展服务,“为发展创造一个必备的法制环境,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二是立法要有地方特色,“必须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照搬照抄、搞‘大而全’、‘小而全’”。三是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立法“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此外,习近平同志还分别就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等提出了要求。
第四,强调依宪执政、依法行政。2002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暨杭州市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指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观念,提高依宪办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提出“要通过立法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转变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理念、方法和模式,做到权力运作公开化、透明化,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公共管理法律化、制度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建设透明、负责、法治、高效和服务的政府”②。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树立职权法定的理念,使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符合法律的目的,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每一个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③;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实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④。
第五,高度重视公平正义特别是司法公正。200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2006年6月,习近平同志对“法治浙江”实践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作了系统的阐述,提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美和谐,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的所在。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使各级机关做维护社会公正的坚强保障者。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公共权力运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问题。尤其要注重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起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200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强调,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规范审判行为和检察执法行为,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人民群众看我们党、看我们的政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我们法院、检察院办案是否公正、高效,有无贪赃枉法。不要忽视一个微小的案件,一个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触一个案件、进一次法院,但会影响一个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认识,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些重要论述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论断是高度一致的。
第六,突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地位。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问题,早在2005年11月就提出要“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为载体,努力建设民主健全、法治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利切实保障的法治社会”。在“平安浙江”建设过程中,习近平同志也明确将建设法治社会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的治本之道,提出“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⑤。
第七,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习近平同志指出:“道德是法治的基石。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成为维系良治的良法。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与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坚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与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⑥
第八,强调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004年5月,习近平同志在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在发表讲话、制定文件和进行决策时,都必须对照宪法和法律,看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做到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话不说,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不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立法和监督职能,切实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全省的贯彻实施”;强调“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⑦“只有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成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执行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⑧。
三、习近平总书记从地方到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关注一以贯之,是新时代立法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关键因素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仅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而且亲自部署立法项目、亲自听取重大立法事项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源头,更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承担着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使命,是党的执政权的重要体现。立法工作不仅十分重要,而且也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⑩习近平总书记把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上升到这样的高度,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关注是一以贯之的。早在地方工作期间,就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注重将成熟的改革经验固定下来,有效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比如,在正定县任职时,组织全县开展清理农村财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推动南楼乡南楼村在全国第一个创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宁德工作期间,为了深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制定出台《关于发展我区林业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规定:“凡权属无争议的集体荒山、荒地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也运用各种形式的联合体承包开发经营,山权不变,承包者享有经营使用权;各种形式的承包造林,林权谁造谁有,合造共有,从种到收,产权不变。”在福州工作期间,推动出台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域是率先之举,为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树立了标杆。在担任福建省省长期间,领导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林改文件《福建省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法律层面强调,这次改革要按照现行的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依法改革。在浙江工作期间,为了更好防御台风、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在每次灾害后注重总结经验,先后推动制定《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法治保障。
习近平同志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明确指出:“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不断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⑪总之,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工作期间,关于地方立法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础。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工作期间对法治建设的全方位思考和开创性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源头活水,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具有内在连贯性和一致性,构成有机整体。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工作期间的著作和习近平同志在正定、厦门、宁德、福州、浙江、上海等采访实录,可以更好感悟习近平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伟大情怀和人格魅力;回顾习近平总书记当年的这些论述和实践,有利于我们更好把握和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推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