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文章标题:
“数字法院建设的上海样本”系列报道之八
数字法院下法官自主审判质效管理的逻辑与进路
人民法院数字化发展过程中,以法官为主体进行审判质效管理,有助于实现智能化、精细化转型,实现数字赋能应用升级,实现审判管理现代化新发展。
数字与自主:
审判质效管理升级的方向
数字化的审判管理作为高阶的技术管理,具有强烈的规范化特征。数字化可以依据不同管理需求,在案件要素提取时实现类型分类,并对应设计出功能逻辑。同时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路径,法官按照各自的收案、审理、判断情况,进行个性化自主管理,进而提升质效。
数字实时与自主专业的融合,接近实效管理目标。数字化下的审判质效管理是伴随式、预测式的,不是对错误、瑕疵的可追溯,而是能够自动拦截,质效管理的业务规则是融入办案平台运行规则中的,是通过提取司法数据中的有效特征、分析数据间的关联关系,支撑并实现法官办案过程的正确判断。
现实与展望:
数字赋能审判质效管理的应用性
以信息化为契机,实现审判质效管理的基础支撑。为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围绕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国各级法院探索建设“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智慧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无缝衔接,实现全链条、全业务、全场景的高效响应。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信息化改革,诉讼行为、审判行为在各个节点上得以电子化记录和回溯,让审判质效管理具有切实的指向。
以数据化为关键,聚焦审判质效管理的资源积累。司法数据是审判管理的重要抓手,反映司法审判运行的基础情况,也影响相关司法决策的制定及其合理性,从而决定着审判管理的有效性。在数字法院建设的背景下,庭审语音自动转写、图像证据识别、卷宗光学字符识别等技术应用,从而逐步实现案件信息自动采集。伴随着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让法院内外、上下业务数据协同,逐步实现审判管理数据可视采集以及初步应用的全覆盖、全共享。
以智能化为导向,探索审判质效管理的转型升级。当前通过智能技术的引入,可以将司法数据更好地转化为司法知识,把审判监督管理领域中的司法规律及业务逻辑清晰地展示出来,建立针对该领域的算法模型,将其巧妙地融入到相关的监督管理系统之中,以期达到更有效率、更高智能化水平的业务处理效果,进而全面深化审判监督管理。通过法官打造应用场景设定业务规则,并转换为模型算法自动运行的方式,发挥审判数据在信息协同、程序规范、适法统一、文书纠错等内容上的办案辅助、监督评查效能尝试,通过智能化建设提升应用深度,探索司法管理运行方式的转型。
风险与平衡:
法官自主融入数字质效管理的必要性
数字管理尝试以高科技手段来达到法学知识的积累、审判经验的传承以及社会价值观的融合,但当前科技手段尚未能够完全模拟真实的审判质效管理流程,更加重要的是,那些涉及过程未知、逻辑未知的技术型裁判,缺乏基于人为中心的法官主体共识,难以在法官内心深处引起共鸣。同时,随着司法人工智能深度融入法院审判管理体系,完全数字化的标准统一可能动摇法官的独立性,进而削弱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所彰显出的主体作用。
在数字审判管理领域中,特别是直接对于审判质效的管理,必须以法官自主管理为方向,从而加大对人工智能技术中可解释性内容的保护力度,促进技术与监管之间的紧密合作,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法官以第一人称进行质效管理,提出管理目标需求,在算法设计规则中融入价值选择,并且积极适用从而交互纠偏,保障管理内容恰当、标准正确、方式可接受;而数字管理作为第三视角进行管理应用,检视办案全过程,发现直面人为回避的问题,以自主认知能力破除数据失真,保障管理范围全面、效果真实、评价可交互。这既不会是单纯机械地完成法官下达任务的司法辅助,也不会是缺乏法律确定标准变成漫游式的智能生成。全部发展路径必须基于法官需求,通过充分应用数据资源,帮助法官实现更高水平的案件办理;通过审判风险实时评估防御,构建自动科学检视的个性质效考评;通过关注专业化综合能力提升,保障法官获得在审判办案方面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以法官自主管理方式,实现审判质效提升。
数字辅助与自主决策:
法官自主数字质效管理的进路
效率之维:审判流程事务工作替代式管理。法官自主管理在效率提升中的路径,围绕审判的立案、庭前准备、庭审、合议、裁判、文书撰写、结案归档阶段流程的智能辅助而展开。目标是利用数字化辅助为法官节省时间精力,用于审判核心事务以及对人工智能替代性工作的校验。
——各节点数字替代,帮助节约法官精力。在立案阶段,数字辅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基础信息从当事人至法院的数据流转,完成数据智能的基础性工作。二是根据案件类型特征情况、法官办案及专业情况、法院资源配置情况、基础回避随机分案规则等,实现智能分案;在庭前准备阶段,根据法官需求及各自工作情况、习惯提供智能排期,争议完成程序性事项的告知和文书送达,自主完成证据交换、焦点归纳,并形成庭前准备事项工作实施一览表作为反馈,为法官后续工作重点等提供标识和参考;在庭审阶段,可提供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证据展示和固定,高度虚假诉讼风险的精准识别及预警,以及提供庭审提纲的自动生成和实时比对;在文书撰写阶段,实现案件信息自动分析提取和对应匹配以及金额分项计算辅助、词句语义智能校对等。
——全流程数字统筹,实现合理时间安排。数字管理对审判效率的提升不仅是对审判流程系统化梳理,提供标准式智能服务,还在数据采集、治理、交互下以大数据支撑,通过对个体法官收案情况、办案习惯、同类业态的收集和分析,根据案件办理链条形成定制式的办案日程规划,实现效率提升。其初级形态表现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干警小秘书”桌面提示系统,引入审判管理数据进行动态监管,根据流程办理节点进行预警提示。在数字法院的建设升级下,其可以直接依据办案需要对应审判节点进度,并且应用统筹方法,按照大统筹、理数据、建系统、策发展的路径,实现法官在多案件同步进行中的时间效率管理,以对法官办案方法和案件审理要求的结构和匹配,设计算法为每位法官量身定制办案计划,将该计划以嵌入办案系统的方式执行,并周期式的回溯检查执行情况,进行算法修正从而调整计划或补缺法官工作疏漏。
质量之维:审判办案核心工作伴随式智力支持。法官自主管理在质量提升中的路径,既要充分发挥技术准确揭示案件事实、精确定位法律的辅助作用,也要由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自主把关适用,维护价值理性。
——运用相关性大数据,拓展事实认定新视角。在事实查明场域,可与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对接。虽然人工智能不能理解因果,基于数据形成关联性强弱的概率判断,类似于形成当然的裁判结论而缺乏裁判理由的逻辑推理。但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证据采信中具有适用空间,无论数字孪生世界是否最终形成,数字化作为不可逆趋势,越来越多行为以数字化方式被保留、可查证。同标准的数据治理、大范围的数据共享,必然能够帮助法院主动查明事实取得;以关联性输出事实认定结论的数字方法,也许可以在证明僵局下为法官提供参考,并以心证的方式由法官提供说理依据,进入事实认定的应用中。
——数字结合知识图谱,辅助法律适用准确统一。司法审判中法官释法或法律推导的过程,可与人工智能技术同频共振。算法可有效转换法律条款含义,使用法律条文设定的规则,也可实现不同法律条文规范同一事实的有效查找、对应与匹配。对于法律中开放性难题、法规条款内涵解构、整合性推理等问题,亦可在算法设计中予以考虑,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关联中,引入法官确定的裁判规则,裁判规则可以是已经形成的案例参考,也可以是法官辅助的价值选择。案件办理的背后,不再单纯是法官个体的智慧和思考,而是在一整套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的加持,起到自动预警信息盲区,提示类案同判、适法统一的法律依据和判例参考。同时,法律适用作为审判活动的核心内容,数字方法在此领域中的应用是围绕法官意志的,是基于法官自主选择判断的,数字方法带来的全信息辅助,法官在数字推荐中选择以及与数字推荐背离的说理和自我确信形成,对案件质量把控具有重要作用。
——数字实时质检,构建智能评查反向路径。数字方法下的案件质量评查也具有方向上的转变,它不是从案件裁决结果回溯案件质量的判断,是建立以对法官履行司法审判职责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为重点的监管体系。在案件流程中,系统将智能监控法官行为,若其操作严格遵循预设规则,则系统保持静默状态。一旦检测到任何异常动态,如潜在的办案风险、违规操作等,系统将立即启动实时预警机制,能够即时拦截违规行为,也能对裁判结果进行是否符合预定规则的实时检查。法官则需要对系统提示进行回应,通过核对提示内容、申诉解锁拦截、补充完善再质检,让法官智慧与数字智慧在案件评查的过程中交互,从而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和提升。
效果之维:裁判处理方法、结果预测式衡量拓展。法官自主管理在效果提升中的路径,不是仅凭借数据和算法对司法审判过程加以模拟,让其自身进行价值判断,而是将它实际运用到审判管理领域,采取数据运算分析、法官判断选择的策略。
——数据预测开展定制说理,提高当事人认同。在个案处理时,释法说理不仅应该清晰地阐述并理解法律自身的实质逻辑,还需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案件的事实背景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精密且恰当的关联性,使得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能够立足于坚实可靠的事实依据以及充分严谨的法律推理之上,提升当事人的获得感。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成熟,它们所具备的强大数据处理功能,不仅是对于类型化案件以及特殊个案的裁判提供精准的结果预测,更通过对当事人分歧观点、分歧缘由、分歧法律理解与判断的识别与解读,让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法律逻辑、事实与法律间的对应关系,让裁判实现对当事人分歧的有效回应。大数据下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不仅可以帮助法官从大量的法律文本中提取相关信息,更可突破感知智能,模拟当事人视角测算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认可度,在此基础上,法官可更有针对性展现理性证成的思辨过程。
——智慧搜索寻找最优方案,严格依法履职。数字法院绝不是机械裁判、保守裁判,在数字管理提供相对统一衡量标准保障释法正确的前提下,应当在释法过程中充分展现法官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智能搜索通过智能算法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信息进行检索和分析的过程,在司法裁判领域,它不仅是寻找法律或类案的工具,更是通过智能检索获取广泛且相关的法律案例,以此提升解决法律事务的能力。充分利用具备高效性与精确度的智能检索,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进行深入比较剖析,把握适宜的法律标准并选择最优实施对策,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传统司法实践中法官个人裁判思路局限性。法官自主管理下智慧搜索是一体两面的,既能发现并解决跟不上、不适宜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问题的创新路径,也能以数字的统一标准助力法律效果的实现。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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