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科学技术在不断突破人类认知边界的同时,其引领经济、重塑世界的速度和规模与日俱增。近年来我国在科技领域取得了累累硕果,但一些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生产力水平同数字经济时代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所提出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发展新质生产力,正是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现实背景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质生产力的本质特点和核心要素是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中强调,“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创新活动与创新成果的守护机制,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新质生产力本质契合。一方面,作为生产要素的知识产权贯穿知识经济时代的生产活动。当前,知识已经成为较之传统生产资料更加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参与收益分配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既作为生产资料参与生产,又在广义上调动着人才、科技、技术等知识资源,全面参与现代生产过程,催生新的生产要素并推动其组合方式向契合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内涵跃升。另一方面,作为法律机制的知识产权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社会环境,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赋予创新成果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将强化科创企业与科研人员主体地位与创新潜能,推进全行业的知识积累、共享与转移,加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并依托全社会尊重创新、保护创新意识的培养,为创新型社会的构建注入持续动力,为发展新质生产力长效护航。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互相交织,生产要素属性构成法律机制属性的本质内涵与规范目标,法律机制属性造就生产要素属性的内在机理与逻辑前提。因此,知识产权全面契合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有效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支撑。
培育创新生态体系
护航创新成果创造转化
作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动力,科技强国语境下的创新绝非是个别偶发事件,而是一个持续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知识产权参与科技创新走向产业创新的第一步,借助激励手段,培育创新生态体系,实现创新的可持续。知识产权的运作并不止步于赋予创新成果在纸面上的法律权利,更是确保创新主体对自身成果的合法排他性权利,为科创企业与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经济激励和法律保护,鼓励其继续投身于创新活动,实现对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培育,推动科技创新向可重复与可持续发展。
赋予创新成果产权保护,为创新成果提供市场准入保障,是知识产权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通过取得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等专有权利,受到行政、司法以及信用治理的保护,创新主体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复制其成果,确保自身在市场上与行业中的独特性和竞争优势,这不仅维护了创新者的权益,还促进公平竞争,为创新成果的商业化提供了稳固的基础。同时,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公开为原则,只有在确保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创新主体才更有意愿分享最新研究成果、与他人合作开发新技术,或以开源的方式将创新成果共享给同行业研究者,以此形成开放的创新环境将加速知识的传播和应用,推动行业知识积累,避免重复研究导致的资源浪费,增强市场的可预测性,提高同行业乃至相关行业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效率。
此外,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环境中的转化运用,在帮助创新主体回收创新成本、保护研发投资的同时,也为创新主体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用于新一轮研究与开发的再投入,从而形成一种正向的创新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时间与人才进入创新领域,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这一激励机制并非仅作用于企业,而是伴随近年来在全国逐步推行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以《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为典型范例,通过科创企业与科研人员间的权益共享,惠及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个体,强化创新人员的主体地位与主体意识,滋养创新活动的真正源泉。由此,知识产权将激励创新,构建创新友好型社会与覆盖各行业的创新生态体系,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创新效率。这充分契合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部署,依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途径,紧扣“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关键,夯实“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的基础,在持续性创新环境的搭建完成科技创新向产业创新跃升的第一道工序。
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知识产权参与社会生产在微观与宏观上的两个面向。知识产权助推个体创新向创新生态转变,创新成果并不仅仅属于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更是属于全产业链的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创新是科技创新的社会使命,也是知识产权机制的社会目标。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技术革命性突破起到无可替代的推动作用,伴随权利许可与跨国技术转移将先进创新成果推向全球。在世界迎来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今天,知识产权在产业中的突出地位决定了其所扮演的角色作用较之以往更加凸显。在知识高速流转、不断堆叠的知识经济时代,科研个体的每个创新成果都将助推整个产业迈出创新发展的坚实步伐,而知识产权机制将伴随其中,提升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扩展生产要素法律保障,全程护航个别性科技创新最终向普遍性产业创新转化,实现创新由局部向整体、由企业向行业、由量变向质变的转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融合的途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新成果不应束之高阁,而要充分运用,对创新成果的运用也并不限于权利人个体,而关乎整个产业。知识产权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合理配置,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本质是通过授予智慧成果一定期限的垄断性专有权利而换取知识资源的公开,超过法定期限的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共享于社会。无论是法定期间内权利人权利变现而加大创新成果使用与转化,还是进入公有领域后为全产业所共同使用,都将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运用,提高技术向市场转化、科技创新向产业创新转化的效能。进而社会化的科研创新成果将通过公开透明的创新信息环境,对同行业与相关行业从业者的生产与研发活动提供指导,使之借助分析、导航与评议,全面推演产业内知识产权与技术发展最新状况,实时跟进产业状态、技术周期、布局方向,对生产研发作出前瞻布局与能动调整,实现重大投资与研发项目资源的精准、有效投入。这种指引也将延伸至科技金融领域,以更强的针对性与更高的效率为创新产业和重点创新领域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由此,知识产权机制将有力提升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以个别创新作为撬动集体创新的“杠杆”与走上新质生产力发展轨道的“引擎”。
发展新质生产力呼唤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发展与传统产业的转型,而以数据与信息为代表的新型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介质在这一产业升级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在传统产业中,数据与信息的应用有助于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本增效;在新兴产业中,智能制造等新业态与新模式则利用数据和信息实现产品的个性化定制,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可见,数据与信息已经成为数字时代生产活动的底层逻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并列,指出“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为回应数字时代新质生产力对数据与信息保护的强烈需要,知识产权学界积极地探索数据产权的基本思路和框架,各级政府也广泛开展相关立法和实践,通过地方条例明确了数据保护并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尝试利用与合理扩充现有法律框架为数据与信息提供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为数据与信息确立产权保护,为创新主体运用新型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介质从事生产活动增添了一层法律保障,激励创新主体投入更多资源从事数据处理与运用活动,提升竞争能力、激发创新潜力,畅通科技创新向产业创新转化的渠道,在全产业链条上推进数据与信息要素参与生产的水平,推动了产业链再造和价值链提升,最大限度提升产业的智能化与科技化,为产业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以完善的知识产权机制
赋能发展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过程,也是护航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下,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知识产权将愈发充分地参与社会生产,尤其是新质生产力时代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全流程,依次回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对劳动者、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及其组合提出的更高要求。首先,人在创新起主导作用的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肩负着持续创新的历史使命,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权,在使创新主体成为直接受益者的同时,通过知识共享最大限度地惠及其他社会成员,以日益先进的知识与技能武装全社会的劳动者,培育科技创新的有生力量。其次,作为劳动资料的代表,生产工具的科技属性是分隔新质生产力与传统生产力的核心标准,而以科技创新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正是生产工具中最具先进性的部分,将随着创新生态体系的构建得到不断发展,成为促进新型劳动生产资料的动力引擎。最后,高技术含量的劳动对象构成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高新产业产生发展的基础,而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正陆续为以数据与信息为代表的非物质形态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介质提供法律保护,为生产活动提供从原材料到成果全流程的权利保障。经由生产要素配置,知识产权机制将利用市场机制加速知识要素流动,作为调节工具促进劳动者、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更优匹配,实现资源向发展新质生产力方向的最优利用及其利用效能的有效升级。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拥有强大的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形成世界一流的创新生态和科研环境”。知识产权是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最具直接性与关键性的一环。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作用,在科技工作与国家战略中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构成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方向。
第一,应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适时调整构成要件,继续加强对数据与信息确权保护模式的研究,探索符合其特性的保护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适应能力,填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发展中暴露出的法律保护与规制空白。
第二,应保障知识产权机制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轨道上运行,通过强化保护力度、优化审查流程、畅通转化渠道等方式,持续推进创新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管理与运用水平,以激励机制持续维护科技创新生态体系,为创新主体保护与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持续供应动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三,应强化经营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构建以知识产权为主线、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激励科创企业积极运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段。在此过程中,关注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人才培养,把握人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性因素,提高创新主体与共享主体的知识产权素质和知识产权技能水平,完善包含知识产权要素的人才引进与评价体系。
第四,应加强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的融合,护航创新成果参与资本市场。构建涵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科技金融操作规范的协同法律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探索知识产权保险、信托等知识产权与金融产品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与多元化科技金融产品,分散风险并吸引更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加速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与产业化。
持续完善的知识产权机制,将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供持续动力与有力保障。可以预见,新质生产力将在知识产权的赋能下,实现更为高质的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也将在知识产权的催化下,完成更加深度的融合。
(刘瑛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执行秘书长;高正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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