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之力助扬帆‘企’航”系列报道之三

以“行刑反向衔接”实践强化“护企办案”担当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该意见明确“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体现了行刑反向衔接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重要性。
  202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行刑反向衔接提出了新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提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检察部门对其回复和处理情况加强跟踪督促,发现其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意见》要求,建立了配套工作机制,形成了特色工作方案,办理了一批社会效果良好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畅通行刑反向衔接渠道
  确保移送标准统一
  
  2021年12月起,邱某某在未取得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香烟并在经营的食品店与羊某某(配偶)共同对外销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邱某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邱某某情节严重系主犯,应起诉至法院。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遂将此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金山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对刑事检察部门处理意见存在不同观点,及时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与刑事检察部门交换意见。同时,与该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会谈,就违法主体认定及行政处罚必要性进行磋商。经过跨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移送至市场监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落实《意见》的典型做法。金山区检察院出台《关于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工作指引》,明确对刑事不起诉案件,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解决“不刑不罚”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面对移送案件标准不一、信息不畅等情形,金山区检察院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在内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在个案办理中,对是否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以及处罚依据等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意见不一时,及时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听取刑事检察部门的意见。
  同时,金山区检察院在多家行政执法机关聘任了特邀检察官助理,对于行刑反向衔接中的监管职责交叉、法律适用模糊等疑难、复杂案件,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或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共同参与,完善案件查办标准和证据翔实程度,避免模棱两可或难以定案的情况,为后期顺利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扫清障碍。
  2023年4月,韩某某用自己银行卡帮助他人结转网络赌场赌资,获得好处费3477.7元。金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韩某某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金山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刑事检察部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尚未向当事人宣告前,提前介入,研判不起诉后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在刑事检察部门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向被不起诉人送达《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告知书》,告知权利义务并释法说理。
  金山区检察院聚焦被不起诉人对后续行政处罚可能不了解、不接受等问题,在上海市率先建立移送行政机关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机制。在作出不起诉宣告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下一步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理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具体来说,一是明确告知程序,提高行刑衔接顺畅度。行政检察部门在不起诉案件作出决定时同步开展研判,并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研商会谈,对于需要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的,坚持“每案必发”,向被不起诉人制发《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告知书》。二是细化告知内容,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制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告知书》模板,系统梳理告知内容,规范传达行刑衔接相关法律法规、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的义务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充分保障被不起诉人知情权。三是规范告知形式,提高当事人认可度。由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同步参与案件不起诉宣告,并向被不起诉人宣告送达《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告知书》,开展释法说理,降低其抵触情绪,将行政执法中的矛盾风险化解在前端。
  
  行刑反向衔接的跨区划配合
  
  金山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需要对长三角地区异地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先征求异地行政主管机关所对应的当地同级检察院的意见后,由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委托异地检察机关送达文书、对回复和处理情况跟进督促等。在个案办理的同时,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跨区划行刑反向衔接协作配合机制。
  2022年1月至10月,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某烟花爆竹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朱某某、蔡某某,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失效的情况下,仍销售烟花爆竹。金山区检察院认为朱某某、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值得一提的是,行刑反向衔接的优势消除追责“盲区”,在此时得到了体现:确保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能够移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处罚,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金山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认为,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关于公布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以及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的规定,嘉善县姚庄镇政府承担案涉无证销售烟花监管职责。若姚庄镇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给予较大数额罚款,再决定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金山区检察院发现跨区划反向衔接案件存在移送不畅、程序不明等问题,遂联合金山区司法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嘉善县司法局,共同会签《关于建立跨区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对于跨区划反向衔接案件,由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负责案件审查、将相关材料移送异地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意见书制发后,由异地检察机关负责文书送达、督促落实等。同时,两地还建立了会商研判、联合办案、智慧共享等十项协作机制。
  最终,金山区检察院委托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向姚庄镇政府送达检察意见书:朱某某、蔡某某在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姚庄镇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朱某某、蔡某某较大数额罚款,遂将案件移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12月23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二人罚款人民币2.5万元,并已全部收缴到位。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形成了以下经验:需要向异地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的,行政检察部门结合当地行政执法改革实际,厘清职责边界,确定行政主管机关及层级。需要向异地同级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的,先征求异地行政主管机关对应的当地同级检察院意见,并进一步协作配合、明确分工。
  办理跨区划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以个案办理为抓手,建立两地检察机关主导、异地行政执法机关配合的多方协作配合机制,不断提升跨区划行刑反向衔接办案质效。
  
  数字赋能行刑双向衔接
  跑出“嘉”速度
  
  “沪嘉通”取自“守护嘉定、沪嘉高速、互联互通”之意。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看来,信息共享平台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全区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刑事案件资源全量在线、互联共享的网络平台,是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重要基础,也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2005年,全国首个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诞生于上海,并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经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借助“数字检察”东风,立足本区科创资源集聚、智能产业发达的新城定位,奋力开辟一条数字赋能行刑双向衔接的嘉定之路。
  通过建机制、搭平台、促应用、重落实“四轮驱动”,该院为推动行刑双向衔接工作系统化、智能化提供了全新的可行路径。尤其针对交通安全、医疗卫生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建构了科学规范的衔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市率先升级打造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沪嘉通”信息共享平台,打破数据壁垒,构筑区内衔接协同生态圈,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全量上传、全貌画像;正反向衔接案件闭环流转、可视化追溯,助力行刑双向衔接驶出“嘉”速度。
  “沪嘉通”统一了数据录入标准,打通了信息导入壁垒,构筑起了区内行刑衔接协同生态圈,升级迭代并在区政务网上线运行,由此行刑双向衔接驶入数字化引领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
  其中,通过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全面梳理,优化正向衔接功能,理顺多机关推进案件节点职责划分,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实现行政执法、刑事侦查、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向大三通”;通过体系化构建反向衔接功能,打通下行处理意见在线流转渠道,并设置跟进监督模块,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闭环无缝衔接,实现“反向落地通”;通过新增自定义组合检索功能,加强案件办理情况的跟踪和海量数据的利用,并借助全貌数据画像,进一步激活平台数字生命力,实现“数据融合通”。
  截至目前,该平台已上传行政执法数据6900余条;正向衔接模块中,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1件,公安机关已对其中17件立案侦查;反向衔接模块中,已录入需给予行政处罚案件85件,行政机关均依法启动处罚程序。
  ● 责任编辑:张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