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力开创发展改革法治建设新局面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明确“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要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深刻认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刻阐释,提出了“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等一系列重要论断,作出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等一系列重要部署。《决定》进一步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等重要论述,再次强调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法治保障,做到全过程依法依规进行。
以法治引领改革目标方向。《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谋划推进改革,改什么、怎么改必须以是否符合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为根本尺度,把该改的、能改的改好、改到位,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以法治规范改革决策实施。《决定》提出,“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着“政策和研究、规划和计划、投资和项目、改革和创新、综合统筹和综合平衡”等职能,作出的每一个改革决策、制定的每一份改革文件、实施的每一项改革举措都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备受社会关注。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制定文件、落实举措,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抓好改革任务落地见效,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以法治巩固改革重要成果。《决定》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体现了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宏观管理和经济综合协调部门,承担大量改革任务,涉及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工作。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先立后破,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等重点领域,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改革需要的现行法律法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
坚定不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决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立法领域改革,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不断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应性、可操作性。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紧紧围绕发展改革重点工作,改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同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纂工作,通过开展“小快灵”“小切口”式立法、做深做实前期研究等方式提高立法质效,保障改革落实落地。
坚定不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决定》提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等重要职责,是国家治理的具体实施者和推进者,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主要实施者。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让政府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人民、造福人民。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扎实推进高水平高标准发展改革法治机关建设,全面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高发展改革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
以发展改革法治工作有力保障全面深化改革
向广度和深度进军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巨大成就,很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发展改革法治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发展改革职能,坚持改革和法治同向发力、同步推进、相互促进,为深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经济分析和政策研究中,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经济分析和政策研究是发展改革系统的重要职责,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健全完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制度设计,确定非经济性政策纳入一致性评估的范围,对评估主体、领域、对象、要点、流程、结果运用等予以明确,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认真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月度、季度、年度经济形势分析研判制度机制,密切关注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储备并适时推出增量政策措施。主动开展经济形势宣传解读,健全新闻发布、政策解读等制度机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通报制定文件、深化改革、推进重点领域工作情况,及时回应舆论关切,有力有效解疑释惑,旗帜鲜明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
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中,更加注重强化法治保障作用。通过规划计划引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有优势,必须坚持依法编制、实施规划计划。在法治框架下推进规划计划实施,严格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扎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等工作,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开展“十五五”规划基本思路起草,努力将党中央绘就的宏伟蓝图落实到位。积极推进国家发展规划法立法,推动将国家发展规划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认真配合做好立法审查工作,将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效力、工作流程等,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更好发挥战略导向作用。
在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中,更加注重健全完善制度体系。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连接着当期需求和未来供给,是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必须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围绕投资决策、咨询评估、项目监管等制定一系列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全面覆盖、有序衔接、纵横联动”的投资法规制度体系。健全“两重”“两新”项目配套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地方认真做好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细化项目要求,完善相关政策、规划和体制机制,推动地方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全过程监督。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出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连续3年开展文件清理,累计推动500余份文件立改废,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外商投资权益提供全面、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改革和创新中,更加注重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改革创新是通往长久繁荣的必由之路,必须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依法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各类依法设定的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清单管理,各类经营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工作,2023年共清理各类政策措施1.76万件。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加快推动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断完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聚焦民营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协同各方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价格法修订,用规章制度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行为,总结提炼推进水、电、气等领域价格改革经验做法,制定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一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在综合统筹和综合平衡中,更加注重以法治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做好统筹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安全等工作,必须依靠法治协调各方关系、化解矛盾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推进长江、黄河两条绿色发展带建设,推动出台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同步开展相关文件立改废,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建立行政司法协同机制,推动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多方共治格局。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中央各部门、中央和地方职责,激励引导个人、企业积极参与、发挥作用,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法修订,强化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推动实施粮食安全保障法,推动出台能源法,启动电力法、煤炭法等修法工作,推进国家储备总体立法,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巩固夯实安全发展的制度基础。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持续加强发展改革法治建设
《决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提出了到2029年、2035年的目标任务。下一步,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突出体制机制改革,突出战略性、全局性重大改革,突出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认真做好发展改革系统法治工作,以法治促进职能转变、保障履职尽责、推动改革发展,以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进一步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全面学习和深刻理解,把法治要求贯穿改革全过程。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和水平。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全面落实法治领域改革任务各项要求,加快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切实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到实处。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宣传,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工作中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的理解认识,围绕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深化研究,积极宣传发展改革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进展和工作亮点,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配合改革同步开展立改废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积极推动国家发展规划法、民营经济促进法、能源法、招标投标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修法取得新进展,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国家安全等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做好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法律法规出台后,及时制修订配套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细化实化操作举措;对于改革迫切需要、立法周期较慢的事项,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条件下,先行制修订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改革提供依据。深入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重点清理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各种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各地区、各部门“开门”清理工作,着力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落实。坚持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发展改革各方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重大改革决策、重要改革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切实提高改革文件制定质量,保证改革文件合法有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认真做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聚焦改革重点领域开展普法工作,及时宣传解读相关领域最新制度建设成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到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化解行政争议共同推进。
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为改革营造安全稳定良好环境。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更好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工作,依法稳妥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积极开展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动有关矛盾问题得到实质化解。推进法律风险源头防范,根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最新要求,修改完善国际合作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领域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建立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季度通报和会商机制,发挥好公职律师、法律专家顾问、法律顾问律所作用,提升潜在法律风险隐患排查防控力度。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及时跟踪国(境)外法治建设最新进展,积极推进涉外立法工作,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综合利用法治手段开展涉外经贸合作与竞争,在涉外领域更好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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