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写好黄河生态修复治理“后半篇文章”

-- ——忻州中院审理山西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纪实
  山西省忻州市,位于山西省中北部,临近“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是黄河入晋第一市。忻州处于山西生态功能区的核心区(黄河第二大支流,山西母亲河汾河发源地),市域内黄河流经偏关、河曲、保德三县,全长171公里。近年来,黄河治理已从过去的一河之治,向流域之治、生态之治转变。在忻州原平市东北7公里处,曾经尾矿库暴土扬尘,严重影响附近的生态环境,威胁黄河安澜;而今,这里变成集生态修复、土地再利用、新能源开发的千亩草场,满眼绿色,一派生机。
  这起山西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见证了这里翻天覆地的变化。
  
  聚焦赤泥库封场 
  
  2016年初,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环境研究所”)接到了忻州市环保志愿者的电话,据志愿者反映,忻州原平市上封村出现了大面积扬尘,影响了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同时对周围生态环境存在不可预估的风险。
  “一年四季,只要一刮风,院子里就满是灰尘!”上封村村民对此怨声载道。据了解,离上封村不远处有一个赤泥库,该赤泥库是山西省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氧化铝项目的配套设施。企业在生产氧化铝的同时,产生大量赤泥(赤泥是氧化铝厂生产排放的废渣,含有强碱物质),这些赤泥每天通过架设的管道运输到赤泥库。赤泥库经过环境测评部门验收合格后,于2006年投入使用。赤泥库总占地面积120万平方米,使用黄土筑成均质不透水坝,形成三个子库,属于三等傍山型尾矿库。
  2013年11月,赤泥库暂停使用,进入备用状态。2014年底,铝业公司针对赤泥库扬尘现象,做过一些防护措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赤泥库中心的赤泥开始下沉,当初为了抑尘而铺设的废旧滤布出现缝隙,大面积扬尘现象再次上演。这期间,忻州市原环保局认定赤泥库刮风存在粉尘污染,也作出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研究所接到志愿者反映后,经过初步调研认为,赤泥扬尘中含有大量的强碱性化学物质,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危险,威胁到了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离赤泥库1公里左右就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惠济寺,强腐蚀性赤泥或加速其老化。随后,环境研究所将铝业公司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忻州中院”),请求判令对赤泥库危害性进行确认,并进行赤泥库封场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其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和危险。
  忻州中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了该案。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氧化铝行业赤泥库的治理问题,无论国内还是国际,都是一个难题。而该铝业公司前期花费资金和精力寻找抑制赤泥库扬尘的有效办法,也是希望赤泥库还保持备用的状态,暂不采取封场(闭库)措施。双方初步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就是在不封场的前提下,通过安全可靠的抑尘方法解决扬尘问题。
  忻州中院准确把握该案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息息相关的特点,法官认真调研、多方奔走,2016年到2018年期间,忻州中院一直和相关部门对这些技术措施进行监管和检测,并且对不封场的方案进行了多次论证。
  然而,经过深入了解后,双方初步达成的协议,却让法官们隐隐不安。据忻州中院环资庭副庭长张亮介绍,企业虽然采取了抑制扬尘、防渗滤液渗漏等措施,但赤泥库不封场,将可能对当地生态环境持续造成破坏,村民面临的风季扬尘、地下水是否安全的顾虑仍未消除。“不封场现实危害如何排除,长此以往污染会不会愈演愈烈?”张亮说,面对原被告初次达成“不封场”和解协议,忻州中院认为并未彻底解决问题。
  经过合议庭合议,在综合考量赤泥库规模、现有防尘措施、危害等因素后,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予确认。合议庭认为,简单以“不封场”为前提的和解协议并不是最优解,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似乎进入瓶颈期,面对此案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力,忻州中院仍在多方奔走、积极调研,试图寻找一个“最佳答案”。
  
  确保协议落地生根
  
  忻州中院深入调查了解了赤泥可能对环境生态破坏的范围、程度后,结合专家意见认为,此案应引导双方以消除生态环境风险为目的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提出,首先要明晰几个专业技术问题,为事实认定以及双方调解提供更加专业、科学的依据。
  “赤泥库中的赤泥是否为危险废物?该库的现状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问题,是否需要采取封场措施?如果不封场,采取何种措施能达到国家环境强制性标准?赤泥库目前采取铺设抑尘网、洒水等措施,是否达到国家环境安全强制标准?”一系列问题摆在忻州中院的面前。带着这些疑问,山西高院、忻州中院启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向环保部门进行函询,问题得到一一答复。
  其间,在山西高院督促指导下,忻州中院开展了十余次现场勘查,两次引入技术专家对赤泥库封场进行论证,多次前往水利、环保等部门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数轮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对封场达成了共识。
  2018年11月16日,双方重新达成了和解协议,其核心内容就是由铝业公司按照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的要求、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的程序启动赤泥库封场工程,并承诺要在5年内完成封场工作。协议明确了封场期间采取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不能封场时的替代方案及执行恢复效果评估等内容。忻州中院将上述协议公告后,于2018年12月28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了民事调解书,有效保障了区域生态安全,也在全国赤泥污染治理无例可循的情况下首次实现了封场。
  “努力促成当事双方的调解是我们办案的初衷,但调解不是折中处理,不是一方对一方的妥协退让,而是要让双方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就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这种意见要在确保国家利益、公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张亮说,对于该案调解坚持的底线和原则,忻州中院态度坚决。
  为确保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落地生根,杜绝“一判了之”,忻州中院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履行情况跟踪督促工作贯穿公益诉讼全过程。本案调解后,为确保封场工作如期完成,忻州中院多次开展现场跟踪,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然而,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新的问题又纷至沓来。据张亮介绍,我国是氧化铝生产大国,制铝工业固体废物赤泥大量露天堆积易对大气、地下水造成污染,而赤泥尾矿封场工程是世界性技术难题。大型湿排库封场项目是国内首家,赤泥排渗施工方案无先例可循。“可否通过行之有效的生态恢复举措,让受损的环境逐渐好起来,让企业的前景明朗起来?”忻州中院坚持问题导向,践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本案调解后,忻州中院多次听取赤泥库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与铝业公司共同研究修复治理赤泥库方案,力求实现企业可持续性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效果,确保真正案结事了、成效巩固。
  在环境公益类诉讼案件审理中,忻州中院充分认识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在审理中,前半篇文章是在查明事实、运用法律的基础上,让案件是非曲直变得泾渭分明。后半篇文章则是将案件本身的生态效果、社会效果最大程度呈现出来,使审判机关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路径实现最优化。”张亮说。
  
  做好“后半篇文章”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也是推动黄河流域保护治理的治本之策。据张亮介绍,为了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用好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质化,忻州中院通过判后回访、检查监督、持续跟进、深挖根源、逐案落实,引导企业树牢法治思维,依法、合规、绿色经营,不断调整升级环保技术和生产结构。
  “五年间,赤泥库的蝶变,也充分展现了铝业公司作为央企的担当,他们切实扛起了引领行业绿色发展的责任。”张亮介绍,2018年到2023年,铝业公司积极履行协议,开展了大量排渗试验及前期工作。3次地勘、2版安全设施设计、科学论证,形成3版可研性报告……经过多方努力,项目最终于2022年12月确定封场方案,并于2023年5月15日开工。2023年11月,封场项目总投资达1.3亿余元,完成赤泥处理及灰渣找坡197万立方米、新建排水系统4套、覆土38万立方米、铺设防渗膜85.5万平方米,赤泥库封场项目竣工验收,调解书确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现如今,所有尾矿库全部封场,忻州中院与辖区原平法院在此共同设立了“赤泥库生态修复示范基地”,该基地将成为集生态修复、执法办案、理论调研、法治宣传、成果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环资司法实践新高地。扬尘污染被分布在基地各处的喷灌设备全部消除,溃坝风险被多重手段通通“钉”在地下。2024年春天,赤泥库在完成封场工作后,开启了全面绿化工程,广袤大地上播撒了绿色的种子,规划完整的植被正在茁壮生长。
  曾经暴土扬尘的赤泥库如今变成了一片绿波。据记者了解,全部覆绿只是赤泥库生态治理的第一步。铝业公司将利用封场后的土地资源开发太阳能、风能、储能等清洁再生能源项目,产生电能用于企业继续生产,形成良性循环。
  山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卜文礼说:“历时五年,忻州中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在黄河流域落地生根。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理念落实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面对山西省首例环保公益类诉讼案件,坚持双赢多赢共赢,促使问题步入良性解决的轨道。
  2024年5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人民法院做实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后半篇文章”,服务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2024年6月5日,山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军赴忻州开展专题调研时指出,“这个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是山西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缩影,是山西法院持续做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引导企业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统筹推进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次生动实践,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加强法治保障,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在司法工作中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落到实处,以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为目标开展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是司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文轩向记者表示,在本案中,忻州中院面对可能引起进一步生态环境风险的排污行为,不是简单地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不封场”和解协议,而是以推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实质解决为目标,历经多年的不懈努力,在科学评估和有效沟通的基础上,终于促使当事人达成“封场”协议,从而实现彻底有效的生态恢复,并为后续的“生态恢复+风光发电+农牧产业”协同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忻州中院的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得赤泥库污染得到妥善解决,是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典型范例。
  昔日尘土肆虐的赤泥库,变成今天生机勃勃的千亩草场。以司法力量守护黄河秀美安澜、推动黄河流域整体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忻州中院在做实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后半篇文章”中,达到了共赢的效果。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