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黄河护安澜”系列报道之一

守护“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黄河安澜是中华儿女的千年期盼,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黄河保护和治理,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强调“扎实推进黄河大保护,确保黄河安澜,是治国理政的大事”。
  距离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实施已逾一年。一年多来,司法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紧扣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为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其中,青海司法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的殷殷嘱托,全面加强黄河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强化依法保护“中华水塔”意识和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坚决担负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好三江源、守护好“中华水塔”的重大政治责任,依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在法治轨道上
  服务推进黄河源头大保护
  
  千年前,诗仙李白举杯吟唱“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一曲《将进酒》后世传唱、千古留名。黄河之水实来自青海省三江源腹地。黄河在青海境内干流长度1694公里,出境水量达264.3亿立方米,占全流域径流量的49.4%。青海既是源头区,也是干流区,在黄河流域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24部门,联合印发《黄河青海流域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青海省发改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实施方案》……现如今,在青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多元治理体系已搭建。
  2024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泽军介绍,青海全省法院站在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用战略眼光充分认识青海生态环境的特殊重要性。近年来,特别是黄河保护法实施以来,青海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生态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开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三法”培训,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内涵实质,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贯穿青海法院办案的全过程、各方面。
  一年多来,黄河保护法的正式实施,让九曲黄河走上了“有法可依、循法而治”的良性轨道,青海的黄河源头司法保护也按下了快进键。
  青海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共审结各类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052件。其中,刑事案件89件、民事案件423件、行政案件475件、行政赔偿案件65件,实现了环资审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雪豹、野牦牛、岩羊等犯罪行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有力保护黄河流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物种;依法审理黄河源头鄂陵湖和青海湖区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维护黄河流域生态平衡乃至推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严厉打击破坏黄河上游关键水源涵养区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黄河流域、青藏高原生态安全;依法支持有关部门对黄河上游水源地及涵养地湿地管理,落实生态移民搬迁、退耕还林还草等环境治理。


  密织司法保护网
  加强黄河源头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黄河生态系统内生物种类繁多,很多珍稀物种在此繁衍生息,构成丰富而独特的生态链。
  2023年5月9日上午10时,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采取“3+4”7人合议庭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起非法猎捕、买卖野牦牛犊的刑事案件,是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自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青海片区、青海湖区域内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审理的首例7人合议庭、双语模式案件。
  2021年11月,被告人旦某将其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的1头野牦牛犊出售给被告人布某。2022年6月,被告人达某、果某、白某在上述地区非法猎捕1头野牦牛犊,由被告人旦某伙同被告人达某、果某运输,该头野牦牛犊在途中死亡。2022年6月间,被告人旦某、达某、果某继续在上述地区非法猎捕10头野牦牛犊。运输途中,5头野牦牛犊死亡,其余5头野牦牛犊分别被出售给被告人布某2头、才某2头、达某1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回的1头野牦牛犊因符合野外放归条件被放归,4头野牦牛犊因体型弱小、疫病等原因先后死亡,仅存1头野牦牛犊。
  承办法官马惠介绍,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三江源地区是黄河的发源地,生物多样性丰富,但同时也属于生态脆弱区。野牦牛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野牦牛犊被非法猎捕脱离原栖息地和原集群,不仅导致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野牦牛牛种数量减少,而且将破坏原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环境平衡。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旦某、达某等7名被告人非法捕猎、运输、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对各自涉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马惠向记者介绍,在这起案件中,为确保诉讼程序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邀请青海民族大学及曲麻莱县司法局双语人员,分别为7名少数民族被告人进行一对一翻译,使整个庭审过程无沟通障碍。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庭前合议庭就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猎捕野牦牛会对青藏高原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等向专业机构咨询。通过庭审,7名被告人均认识到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性,均表示不再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充分彰显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担当。
  青海高院环资庭庭长强文静介绍,青海法院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突出三江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依法严惩非法盗猎野生动物、制售野生动物制品等犯罪行为,审结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如针对非法猎杀雪豹、白唇鹿和非法收购黑熊等重点刑事案件,青海法院创新司法裁判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实现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一判多赢”。
  
  司法助力
  探索三江源多元化生态修复
  
  黄河保护法的出台,为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其中特别设置“生态保护与修复”专章,体现注重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特殊性和侧重点。青海法院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公正高效处理涉流域各类案件。
  “被告人高某等7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金,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情节严重。”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玛多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7名被告人擅自在位于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内的草场上开采砂金,严重破坏了这一地区河谷融区潜水层结构,导致原始地貌景观严重损害。
  在这起案件中,玛多法院除了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外,还促成高某等7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协议,由7人出资并委托第三方制定了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涉及沙堆清理、回填采坑、平整场地、草籽撒播及后续养护等综合措施,获得了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部门的认可。据悉,案件审理过程中,7名被告人主动支付了24.26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
  近年来,在具体案件中,青海法院坚持保护优先和注重修复司法理念,探索试行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为不同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如在2024年1月审理的王某及其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替代性修复手段,在其协助下,被告单位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VCS项目核证减排量购买协议,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修复费用差额购买核销碳汇。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及其单位案发后对于案涉林地进行了部分补植复绿,又自愿购买核销碳汇,实现了替代性修复,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在一系列案件中,通过青海法院的依法裁判,既起到震慑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也架起了生态修复目标与“双碳”目标之间沟通的桥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担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
  与此同时,为了提升环资审判的效率和水平,青海法院引入专家陪审员审案机制,在聘请20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专家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的基础上,选任4名专家库成员为人民陪审员,发挥专业人员的理论优势、技术专长,从专业角度帮助合议庭厘清案件专门性事实和关键证据。
  近年来,除个案的审理外,青海法院大力构建“案件审理+司法宣传+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的司法保护体系,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黄河的意识,让黄河保护法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转化为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
  2024年8月15日,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系列活动在青海各地开展。在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果洛中院干警结合巡回审判,开展以“司法之力护一江清水向东流”为内容的生态保护法治宣讲活动;在青海大学,西宁中院和城西区法院负责环境资源审判的干警认真聆听李润杰教授的专题讲座,学习领会黄河保护法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在圣洁玉树,玉树中院联合玉树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格萨尔广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讲解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知识,发放宣传册,积极开展生态司法保护现场答疑……
  现如今,在可可西里管理处索南达杰保护站设立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在西宁北山美丽园设立了“南北山生态保护司法协作修复基地”,在麦秀国家森林公园和西宁湟水国家湿地公园设立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在青海生物多样性城市会客厅设立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学教基地”,充分发挥各类基地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生态保护公众参与和法治教育宣传等功能。
  注重基地建设外,在青海,将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巡回审判作为法治宣传的有效手段,在村社街巷、田间地头、草场帐篷开庭成为常态。即便是面对艰苦地理环境,青海法院的普法宣传队伍也从不缺席。
  就在黄河保护法正式实施的当月,玛多法院的“马背上的宣讲队”再次出发,骑行下乡。这支由六七名法官、干警组成的宣讲队,每月一次准时出现在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核心区。从2019年开始,玛多法院有针对性地面向农牧民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而玛多县全域都在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核心区,全县1.5万余人散居在2.53万平方公里的高原上,要想普法入户、不落一人,不是件容易事。于是,这支肩负重任的骑行宣讲队每月“赴约”,将法律知识带到老乡们的帐篷里。
  摆上桌子、挂好横幅、分发汉藏双语宣传册……一堂“保护三江源、从我做起”的法治宣讲,就在蓝天绿草间开课了。法官干警们结合一个个真实案例,把“法言法语”转化成平实易懂的口语,慢慢说给阿克、阿妮(藏语叔叔、阿姨)、小孩子们听,让法治之花开遍黄河源……
  
  打击破坏文物犯罪
  筑牢弘扬黄河文化的司法屏障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摇篮,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根脉。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其中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哇某某等6人盗掘古墓葬案,见证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文物犯罪保护黄河文化的决心和成效。
  2022年8月,被告人哇某某等6人,经事先谋划商定,携带金属探测仪和铁铲等工具,驾驶一辆装载挖掘机的翻斗车,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扎河乡马赛村邦巴加空卡墓群进行盗掘,共盗掘三座古墓葬。
  经鉴定,被盗掘墓葬系青海地区唐(吐蕃)时期古墓葬,已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缴的97件文物中,二级文物11件、三级文物70件、一般文物15件、资料性文物1件。哇某某等6人的盗掘行为破坏了墓室等结构,导致墓葬包含的历史文化信息不完整,对古墓葬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检察机关对哇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哇某某等6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作用相当,根据犯罪的起因、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部分被告人自首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零二个月、罚金2.1万元至1.2万元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在案文物由扣押机关移交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马芙蓉介绍,被告人盗掘的邦巴加空卡古墓葬,是玉树古墓葬群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玉树古墓葬群是继在西藏发现吐蕃古墓葬群后的第二大吐蕃古墓葬群,一经发现即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于研究唐代吐蕃生活方式、丧葬习俗、随葬制度、民族交往、文化传统等具有重要价值,是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桥梁,是黄河文化保护的重要部分。但由于该墓葬群涵盖范围广、地处偏远,所在区域人烟稀少,保护难度很大。本案6名被告人铤而走险,利用管理漏洞,雇用挖掘机连续盗掘多个古墓葬,对古墓葬的原貌、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破坏,这种破坏不可修复、不可逆,将成为永久的伤疤。
  黄河保护法首次以专章形式,对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作出规定,建立黄河文化保护制度体系。人民法院严厉惩处破坏文物古迹犯罪,依法追究盗掘行为人法律责任,以司法之力守护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同时,本案审理对于引导当地群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墓葬及其价值,对警示、震慑不法分子盗墓活动,共同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也具有积极意义。
  黄河安澜秀美,需要法治守护。青海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最严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审理黄河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重拳打击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以司法之力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使保护好黄河生态环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动目标。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