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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强调“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具有原创性的中国宪法理论,形成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核心要义,为我们建构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中深刻指出,“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是一个具有重大学理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原创性论断,既对中国宪法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期许和要求,也为形成科学完备合理的法治教育工作格局明确了方向。
一、在我国法治教育中处于指导地位的必须是中国宪法理论
中国宪法理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制宪、行宪基础上形成的宪法概念范畴、原理学说和规范体系,首先表达的是一种文明自信,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尤其是法治文明的重要努力与成就。宪法理论是关于国家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等一系列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理论集成,事关国之大者,国之根基。坚持宪法理论中国建构、中国表达,既是坚定“四个自信”的重要表现,也是坚定“四个自信”在学术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要求。如果在宪法理论建构中我们不能建立起足够的文明自信,则会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历史进程中对事关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发生动摇、产生模糊、失去原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②对中国宪法的自信,归根结底在于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中国宪法理论对法治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广大法学教师和理论工作者对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有足够的法治自信。要在中国宪法自身的历史演进和成就中对其抱有真挚情感,真切把握中国制宪、行宪的内在规律和鲜明特征,要看到中国宪法的先进性质和独特规律符合并反映了中华民族现代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中国宪法理论是对人类宪法文明的新理解、新阐释、新贡献。
二是广大法学教师和理论工作者对建构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有清醒的理性自觉。尤其是要在西方所谓“宪政”与宪法学理论面前保持坚定的学术定力和清醒的学术判断。任何一种知识生产都受到它所处国家和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受到特定文明延续过程中底层逻辑的规定,从而不可能有定于一尊的概念范畴体系、原理学说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片面追求普世,往往是落入狭隘“普世”知识的窠臼,落入到特定知识霸权宰制和殖民的藩篱之中。尽管从宪法文本来看,西方很多国家的条款与中国有类似性,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可以互鉴,但这些条款和实践背后的学理逻辑与内在规定则往往有根本不同。例如,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由中华文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大一统逻辑设定,与西方尤其是欧洲中世纪领土国家依靠战争、兼并、殖民所形成的单一民族国家集权机制完全不同。又如,中国宪法规定的人权条款,对于人权的理解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的,而不是来自西方宪法理论所预设的先验、抽象、普遍的人权观念。
三是广大法学教师和理论工作者对讲授中国宪法故事有独立的话语体系。法治教育本质上是教化人心的事业,中国宪法理论传播者要能真正懂得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规律和作用,用中国的经验素材、制度成就、实践土壤来讲清楚、讲明白、讲透彻。例如,讲授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就不可以比附以两造对抗的司法审查场景,不可以用权力分立与对抗为逻辑来讲授中国的合宪性审查,而必须紧紧抓住“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这个根本来讲清楚合宪性审查的功能与要义。
二、中国宪法理论必须在我国法治教育中处于指导地位
在一个国家的法治教育中,宪法理论往往提供统领性和基础性的知识。宪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宪法理论必须在法治教育中处于指导地位,这是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重大举措。“法治教育”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例如,从教育对象来看,可以分为国民法治教育、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从教育内容来看,可以分为法治理念教育、法治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坚持中国宪法理论在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至少有如下重要方面。
一是要以中国宪法理论为基础性知识,贯通国民法治教育、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在国民法治教育体系中,要将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纳入国家级普法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落实普法责任制,要将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通过鲜活生动的方式进行宣传,融入国民日常生活,融入思维方式和价值准则,通过宣传教育宪法理论来带动全体国民对其他部门、其他领域重要法律的学习,带动全体国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刻理解、认识和尊崇。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在各地区、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述法过程中,要以宪法理论和知识来统领相关具体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解释、适用与理解。尤其是要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及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内化为各级领导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根本法律依据,通过强化中国宪法理论的指导地位,来促进依宪立法,将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法治人才培养是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③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在法学高等教育的学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中国宪法理论对其他部门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指导、评价、引领作用;要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思想观念,其他部门法的教育要形成根据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来推进的格局,并在这个过程中运用中国宪法理论来检验部门法的知识与原理创新。
二是要以中国宪法理论为基本遵循,贯通法治理念教育、法治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中国宪法理论蕴含了大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大价值原则和制度规范原理。在法治理念教育中,要充分发挥中国宪法理论正本清源的作用,尤其是要通过准确阐释中国宪法基本原理,在重大价值原则上与西方错误思潮错误观点进行学理界分和话语斗争,确保法治理念教育魂不断、根不丢、神不散。在法治知识教育中,要充分发挥中国宪法理论守正创新的作用,以宪法文本、制度为依据,形成与宪法不抵触的下位法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在解释和传播下位法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以宪法的概念体系和原理体系为根本出发点。法治实践教育则要坚持法治统一的原则,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尤其是要确立合宪性审查为法治实践教育的重要场景,以符合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要求作为法治实践教育场景建设、能力建设与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
三、必须始终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
“巩固”意味着必须不断加强,丝毫不能动摇。要确保中国宪法理论的指导地位是有力的、稳固的、确实的,“巩固指导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这是由宪法理论的政治特性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是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系统全面的集成,规定了国家治理的“四梁八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法保障。如果中国宪法理论被虚置、被曲解、被放弃,则会导致整个法治教育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这是由宪法理论的学术特性所决定的。宪法理论为整个国家的法学理论提供了价值基础和概念原点,是其他部门法知识形成的根本依据。例如,中国宪法对“人的尊严”的规定与理论解说,就构成了在其他部门法秩序里建构人的具体规范形象。有效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是整个法秩序形成体系的根本规范依据。最后,这是由宪法理论的实践特性所决定的。中国宪法理论形成了以合宪性审查为重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理论,因此中国宪法理论具有极强的实践特性,是确保法治教育始终符合中国法治实践规律与实践要求的重要依托。要始终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需要做到以下方面。
一是要夯实中国宪法理论对法治教育各方面、全过程的指导。宪法原理比较抽象,宪法实施也有特殊的场景和要求,在各种形式、各个层次的法治教育中不能只就相关法律知识和原理进行学习,不能简单认为宪法高高在上,就对宪法理论束之高阁,敬而不信或信而不用。
二是要准确阐释中国宪法理论,做到正本清源、守正创新。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做到准确、全面、客观、深刻阐释宪法理论,防止对宪法理论的学习和解说西方化、庸俗化和碎片化,要守住中国宪法理论的政治品格、学术品格和实践品格,通过中国宪法理论来设定法治教育的主题和内容。尤其要避免在阐释中国宪法理论过程中不自觉地以西方为参照、为模式、为原型,从而丧失对中国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力。
三是要创新中国宪法理论在法治教育中指导的方式、方法。宪法理论要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波澜壮阔的实践相结合,与人民为满足美好生活需要而展开的真实奋斗相结合,与日新月异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进程相结合,通过案例教学、场景教学、虚拟仿真教学等多种教育手段,推动法治教育的多样性、丰富性和鲜活性。古人说,“道不远人”,真正的道理离不开生活,来自于实践,成熟于日常。要增强宪法理论解说和传播的亲切性与通俗性,用故事性、情节性来彰显原则性、学理性,从而带动整个法治教育“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四是要结合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历史进程,来实现中国宪法理论的与时俱进、积极创新,不断增强在法治教育指导中的力量。“巩固”不是故步自封、封闭守旧,而是要使中国宪法理论成为法治教育的源头活水。中国宪法理论的创新不能形成对西方学说的路径依赖和制度的机械搬运,那样会影响它的生命力,进而削弱其在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理论要站稳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立场,坚持“两个结合”,尤其是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为人类贡献新的国家建构与国家治理的学说。例如,中国宪法理论中的“一国两制”学说,就极大超越了西方国家统一主权塑造统一法律空间的想象,为国家统一基础上的内部有效治理,为解决世界和平问题,提供了极具原创和启发的学说。法治教育需要深入到这些具有原创性的宪法学说中,不断总结、提炼和发展,从而在创新基础上保持中国宪法理论的生命力,不断巩固其在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