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审执分离改革,意义不止于破解“执行难”   ​

  近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这一信号意味着,审执分离改革将不再局限于少数法院的先行先试,而是在全国范围正式铺开。
  审执分离这一改革举措,通常被理解为治理“执行难”的重要措施。众所周知,司法正义并不仅仅取决于公正的司法审判,也在于司法判决及时、有效的执行,后者不仅事关公众的合法权益,也事关社会的诚信水平,事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同样是实现司法正义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判决在执行层面遭遇“梗阻”的现象却颇为普遍。最新统计显示,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就达494.4万件。如此海量的执行案件,凸显了打通司法正义“最后一公里”的紧迫性。
  反思“执行难”产生的根源,除了社会诚信环境、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等因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审执合一”的模式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法院既是司法审判机关,又是司法判决的执行机关,民商事裁判与执行均由法院一手包办,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都集中于执行部门,却缺乏足够的监督和制约,这就容易产生以执代审、违法个别清偿等问题,衍生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弊端。
  正因此,审执分离堪称针对“执行难”的一剂良方。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到当下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这场已经持续十年的试点改革有两个指向愈加清晰:一是推动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二是推动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前者旨在解决法院层面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后者则意图破解执行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相比于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力推异地法院交叉执行等改革措施,以“分权”来实现“制权”,无疑更能直抵问题实质,更能有效打通“执行难”的淤堵经脉。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其目标已不仅仅局限于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权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本身就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基础上,对现行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当能极大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的全链条司法供给,构建起更加科学系统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
  深化审执分离改革,也是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已经持续十年的试点改革,把执行权提升至与检察权、审判权、监察权等重要权力相提并论的高度,通过实施“两个分离”,有效加强了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程序对执行权的制约、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随着深化改革的目标明确提出“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执行权将受到更全面的监督制约,进而推动司法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深化审执分离改革,还将大幅提高司法效益。不断深入的改革进程将重构司法模式,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有效“剥离”,让审判员摆脱事务性工作的纠缠,集中精力从事审判业务,让执行员依据裁判文书实现权利人诉求,集中精力专注执行业务。审判与执行工作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最终将产生“1+1>2”的改革效果。
  司法改革走入深水区,每一个动作都蕴含着更深远的改革意图。以“分权”与“制衡”为导向的审执分离改革,不仅寄托着治理“执行难”的厚望,也承载着理顺司法要素、推动司法改革的重任。随着这场改革由试点实践走上深化征途,改革的熊熊火炬将进一步照亮司法公正的道路,为民众输送更多的公平与正义。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