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良臣与晋绥边区司法正规化建设​

  在党领导人民探索和实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新民主主义时期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正规化建设的历史经验,尤为值得总结与珍视。以往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与实践,较少从更广阔的时空范围来研究。而以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晋绥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考察孙良臣与晋绥边区司法正规化建设的探索实践,能够更深刻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底蕴和历史逻辑。
  
  著名民主人士
  执掌晋绥边区高等法院
  
  不论是抗日战争还是解放战争时期,晋绥根据地都是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重要的战略屏障。1940年9月,随着晋西北第二次行政会议的召开,晋西北的革命政权建设开始走上正规化道路。作为革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克服游击现象,逐步向正规化道路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担任晋绥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孙良臣作出了积极贡献。
  孙良臣1885年出生于山西省兴县固贤村,修业于太原法政学校,曾任山西平遥县县佐,阳曲、方山县区长,兴县防疫局局长等职。抗日战争爆发后,先后任兴县民教馆长、县政府建设科长,1942年当选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并担任晋西北行政公署行政委员、行政公署民教处副处长,是“三三制”政权中的著名爱国民主人士。
  1942年5月,由开明绅士牛友兰、刘少白、孙良臣等十余人组成的晋西北士绅参观团赴延安参观访问。此次参观,他们在延安驻留了50余天,其间参观政府机关、高等法院、工厂、医院、学校等单位达38个。延安的所见所闻,让年近花甲的孙良臣备感振奋。返回兴县后不久,8月22日,他在《抗战日报》上撰文“参观延安之后”,盛赞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建设成就,并号召各党派团结起来,建设好晋西北。可以说,延安之行是孙良臣革命生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1944年4月2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召开政务会议,经讨论决定,由民教处副处长孙良臣代理晋绥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一职。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前身为1940年1月成立的山西省第二游击区行署司法处,初设有第一科、第二科、审判庭及看守所,编制16人,首任司法处长为张文昂。1942年10月,晋西北召开第一届临时参议会,大会审查通过了白益卿等10人提出的关于“设立晋西北高等法院”的提案。同年11月15日,行署司法处正式改名为晋西北高等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地方三庭及司法行政科,刑民两庭为受理各地第二审案件,地方庭则系受理晋西北一级机关、团体及民众直接向法院控告案件。根据《晋西北行政公署组织大纲》的规定,晋西北高等法院院长由行政公署正副主任遴选,提交行政公署行政委员会任免,并且由行政委员担任。
  对于孙良臣及其所执掌的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来说,如何立足边区实际,推进司法正规化建设,如何通过卓有成效的司法工作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巩固和壮大晋西北革命政权,进而支持陕甘宁边区各项建设事业,意义尤为重大。
  
  把培养干部
  作为司法工作重要环节
  
  作为晋绥边区最高司法机关,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伊始,就把健全司法机构、培养司法人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如县政府先是由过去的两个科,改为民、财、建、教、司法五个科。而从1941年初各级政权编制统计表来看,边区一、二、三等县司法科的编制总数达到63人。1943年上半年,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开始开办司法人员训练班,抽调各县司法干部,开展短期教育培训。
  尽管边区司法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由于数年来战争原因,司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司法工作的重视需要加强;专业司法知识与技术不充足,政策法令较难融会贯通、正确适用;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等。加之边区的司法机构数量较少,司法干部人员较缺乏,导致案件不能迅速解决。
  在孙良臣看来,纠正这些问题首先要端正思想认识,必须明确认识司法工作是革命政权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执行贯彻政策最具体的工作,它与其他工作都有密切联系,认为“有亦可,无亦可”“怕麻烦”“没出息”,因而不安心都是不对的,应展开思想检讨。1945年11月,他在给各专员、县长的命令中进一步指出,“开展司法工作的重要关键,则为培养干部问题,因为司法工作是带专门性的,司法干部至少应有短期训练,才比较能胜任。”
  为更好适应斗争形势与革命政权工作需要,孙良臣决定由边区高等法院负责,有计划地培养司法干部,并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基层司法干部培训。由边区高等法院专设司法干部训练班,由各专署督促各县负责动员保送适当对象,每县一到两人来署学习,不论在职干部、地方上的知识分子,都可选送。学时至多三个月,学完保证仍回该县工作。第二,稳定司法干部队伍。过去参加过司法工作或已受过司法训练的干部,可以任用。现有司法干部除不称职或有特殊需要者外,不要随便调任其他工作。第三,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研究。编印司法小丛书,并令各专署、各县在选送干部的同时,收集调解范例、判例,随时送高等法院,以便整编付印,供各地司法人员交流学习。
  在将各县司法干部抽回边区高等法院专司业务培训的同时,孙良臣还不忘抓高等法院机关干部的在职学习。除按照晋绥边区要求实行在职人员两小时学习制以及业务上的奖惩办法外,他还组织高等法院工作人员积极响应边区政府号召,参加劳动生产。1944年秋,民教法院生产队全部耕种的110垧地,收获棉花、谷子、黑豆、山药、豌豆、糜子等,在实现生产自给的同时,做到工作、学习、生产互促互进。
  
  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革命战争环境下,司法工作基础薄弱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尽快解决纠纷、杜息争端、减少诉累,如何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安心生产,成了边区行政公署和边区高等法院领导人需要认真思考的大事,这事关边区的秩序和对民意的争取。
  健全人民调解制度、开展民间调解工作成为不二选择。对此,《晋西北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规定,村公所作为行政村执行机关,设调解委员会,管理息诉调解等事宜。在此基础上,1942年3月1日,晋西北行政公署颁布《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就行政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活动的原则、调解期限、调解笔录、调解效力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为推动民间调解规范开展奠定制度基础。
  以群众公论解决群众纠纷,既可以减少人民诉讼,增进和睦团结,又可以节省群众劳力物力,使大家安心努力生产,而且在就地调解中也发扬了民主精神,教育了群众。孙良臣对此始终坚信不疑。因此,他在上任不久,1944年10月,边区行政公署、边区高等法院联合出台《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指示各级遵照执行。该办法规定,除构成危害抗战、破坏社会秩序及妨害社会公益的刑事犯罪外,凡其他刑事犯罪及全部民事诉讼,都可进行调解。一般的调解方式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采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抚慰金等方式。调解时,除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邻亲、劳动英雄、公众人士或者群众团体调解外,上列人员亦有主动出面调解的义务。某种意义来说,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是孙良臣带领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探索新型司法制度的一个创举。
  为配合《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在根据地的推广执行,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1944年11月6日,《抗战日报》头版专门刊发题为“开展民间的调解工作”社论,详细阐释了开展民间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施行中应把握的重点内容,号召全边区把调解工作形成一个群众性运动。针对调解工作推行中出现的强迫调解、领导检查不够等问题,1945年11月12日,孙良臣等共同签署《指示信》,命令各行署主任、专员、县长要在当年冬学中广泛开展民间调解。尤其是要把边区的民刑事调解办法纳入当年冬学课程,认真加以学习研究,使人人了解调解的重要。与此同时,他还要求各县要注重培养调解模范,加强领导检查,注意收集好坏两方面的典型案例,随时总结工作经验,以推进民间调解深入广泛开展。
  在重视调解工作的同时,晋绥边区高等法院也反复强调:调解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硬逼,不勉强;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审判方法,当调则调,该判则判,以更好保护人民利益。
  
  规范办案活动和诉讼程序
  
  司法正规化必须以程序规范化作为基本保证。晋西北革命政权建立后,为使司法机关办案活动有所遵循,切实加强人权保障,边区政府先后制定一些急需的政策法令和单行诉讼法规。如根据《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至迟须于24小时内送解该管审判机关”“受理机关须依法在24小时内进行审讯”。审判机关审理民事案件,“简易案件不得逾十五日,复杂案件不得逾三十日必为判决之宣告”。此外,《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等则就人民陪审、巡回审判等基本诉讼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保障人民权利是晋绥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一贯的主张。针对实践中囿于法律供给不足、民众法治意识尚不强,而出现的一些处罚和羁押不明情况,1946年12月,孙良臣等签署命令,通报各县不遵守政策法令、违反人权保障的事件。他严厉指出,“类似情形如听其发展,必将造成严重脱离群众影响胜利的恶果”,要求“各专员县长公安局长必须重视这一问题,用大力迅速纠正”。与此同时,命令还就拘捕羁押的权限程序、死刑案件的复核以及禁止刑讯逼供等作出强调或提出要求,务使司法治安上尽量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通过指示信和命令等方式加强对县司法处的业务领导,是推进晋绥边区司法正规化建设的一种有效方式。1946年4月27日,孙良臣签署关于规范卷宗制作问题的《指示信》,要求“凡关于诉讼事件的文书,应编卷宗者,书记员于收到或做成后,按先后次序,随时订编成册,务求整齐划一。遇有重大案件,每页骑缝处,并须盖章,卷中内容应载明目录,以免遗失”。此外,《指示信》还就笔录制作的实体要素、程序要素以及格式要求等作出规定。在孙良臣和边区高等法院的推动下,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卷宗管理、司法统计、工作报告等一系列司法制度逐渐建立了起来。
  由于晋绥边区普遍缺乏司法人员,加之战争环境中司法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审限规定,以致各县或多或少都有积案。特别是土地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便要耽误耕种日期,对人民的损失是非常严重的。孙良臣对积案问题始终十分关注,晋绥边区高等法院也先后多次发布指示信或命令,强调要认真执行审限规则,迅速开展清理积案活动。特别是对于羁押的犯人,要求即刻进行清理,该判的判、该放的放,防止和杜绝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
  
  对罪犯实行人本化教育改造
  
  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和监所的关系与现在不同。当时,监狱、看守所都是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狱政管理亦是边区高等法院和各地司法机关一项重要的职能。为加强犯人生产教育、促进犯人改过自新,孙良臣带领边区高等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政策,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狱政管理办法。
  孙良臣认为,监所工作为司法行政上最重要的部分,人犯改造的好坏,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考验。从当时各地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存在未进行教育和组织生产、监管松懈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1946年11月、12月,边区行政公署、边区高等法院相继发布指示信和命令,要求各县首先要在领导上、作风上彻底转变,本着教育改造的精神,迅速加强监所工作。同时,加强对好坏典型案例以及经验教训的总结,并及时上报备查。
  抗战时期各根据地的犯人,大多数也是旧的社会制度的受害者,是旧社会不良环境所致。基于这种认识,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孙良臣反对不尊重犯人人格,甚至打骂、体罚犯人的行为,主张监所的主要任务是对犯人进行感化教育,反对惩办和报复主义。在1947年1月给各专员、县长、公安局长的命令中,他进一步强调,“我们的监狱政策是教育改造主义,凡是判了徒刑的人犯,都认为是可以改造的,不是单纯惩办,更不是报复。因之我们对人犯判徒刑后,主要是如何加强教育,缩短改造时间。”
  孙良臣非常重视犯人的教育改造,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劳动生产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使犯人早日改过自新。具体的办法是:第一,开展劳动生产自给。根据罪犯所掌握的不同技术,采取不同的生产种类,如按各人所长分成农业、手工业、纺织业等小组进行作业。生产劳动中,往往还会举办劳动竞赛,或评选劳动英雄,并根据劳动收入给犯人进行分红奖励。第二,实行社会化行刑。通常会采取假释、保释、监外执行或回村执行。如在春耕以前,晋绥边区高等法院会假释一部分犯人回家生产。一般先由犯人根据每人生产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民主讨论评议,经法院审查后,最好的正式假释,较次的适当减刑。第三,加强罪犯出狱后保护。为使罪犯出狱后能真正走入正途,法院一般会帮其制定生产计划,并将罪犯各项详细情形制表介绍给当地政府,以便继续教育。对出狱后生活有困难的,负责帮助其吃穿,并介绍参加法院农场生产。对于有病暂时不能回家的,先送到医院休养,待病愈后再行回家。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