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列报道之十八

增强实践应用性、提升全球胜任力协同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为此,要加快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制约我国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当前,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正处在蓬勃发展阶段。根据2023年11月23日国新办发布会介绍,我国律师事务所在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80家分支机构,涉外律师有1.2万多人。与2018年相比,我国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数量增长了47.5%,全国涉外律师增长了4800多人,增幅达67.8%。 
  尽管如此,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存在国际竞争力不强、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匮乏的短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 
  实践应用性不强、全球胜任力较弱已成为制约我国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多语言能力掌握有限。以司法部2019年公布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为例,工作语言能够掌握第二外语的律师仅占7.92%,掌握第三门外语的更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仅能掌握英语。然而,从国际律师的要求来看,英语和法语是必选项,并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涉及50多种语言,这将对参与其中的涉外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 
  通晓国际规则能力欠缺。还是以《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为例,入选的涉外律师业务领域集中在金融和资本市场、跨境投资、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等,但没有一人涉足海洋法、条约法、国际刑法等领域。这导致在国际司法舞台上,中国籍国际法律人才难以形成话语权和集团优势,从而使得中国涉外法律服务难以匹配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和实力。

  全球胜任力不足。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解释,全球胜任力(Global Competence)是一种多层面的终身学习目标,它能够帮助人们审视本地、全球和跨文化问题,理解并欣赏不同的观点,尊重并与他人成功的互动,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集体福祉。这不应仅成为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用来帮助一国引导和提升学生未来素养的测试或标准,更是公民在融入全球化和数字时代时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等素养。在这一层面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践应用性和全球胜任力
  是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核心
  
  国家间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共有600余所高校开设了法学类专业,设置了700余个相关专业点,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共计39万余人。同时也应看到,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尤其是实践应用性和全球胜任力是当前法学教育工作的重点。
  ——这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历史进程决定的。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国家和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和时代环境。当前,我国迈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伴随着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增长动能的转换,我国法学教育的任务也必然发生重大转变。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也必然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提升。其中,实践应用性和全球领导力是关键。这要求不能仅停留在课堂书本上的传道授业,而要培养学生立志投身于涉外法治建设的家国情怀和使命担当,鼓励学生在对外谈判、法律服务、争议解决、国际组织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打造一支精通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这是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规律要求的。人才培养是大学的使命。人才培养有其固有的规律,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关于公布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名单的通知》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文件出台,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实现了从零到一的跨越。
  接下来,我国面临的急迫问题,是如何使得高校培养的大量涉外法治人才转化为能够为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所需要、所认可的“生力军”。从人才培养的阶段来看,高校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以及政府法律部门等共同承担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职责;而从个体竞争的角度来看,良性的选拔评价机制客观上会提高人才整体的素质。这不仅要求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发生转变,更要求人才培养的理念应当转变,从传统上以政府主导、理论教学为主,到以市场检验、实践指引为目标,这对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
  ——这是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影响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培养了一批政治立场坚定、通晓国际法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其中包括了联合国副秘书长、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海洋法庭法官、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法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国际法研究院院士等。当前,我国面临的历史机遇和外部风险挑战并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为此,新时代我国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更应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建设,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五位一体”协同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明确高校在培养实践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中的基础性地位。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需要若干个环节的协同配合,而高校起着基础性作用,其优势在于完善的学科体系、成熟的师资条件和健全的培养评价体系。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人才,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应更加重视实践应用能力,更重视跨文化交流和学习的能力。为此,高校可以发挥协同育人的纽带桥梁作用,与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审判机关、仲裁中心、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跨国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合作,引入优质的实践教学资源,帮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接触和参与涉外法律事务的实践活动,形成以高校为基础性平台的“1+X”协同培养路径。 
  确立以全球胜任力为目标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养成评价体系。人才培养涉及多要素、多系统的分工协作,而养成评价体系是贯穿始终的脉络方向。以目前高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例,最长的培养年限可达7年,涵盖了学生本科、研究生及国内、国际等多个学习阶段。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养成评价体系,很难保证最终的培养成效。以全球胜任力为目标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养成评价体系不仅要求学生具备基础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更看重学生在跨文化学习交流中的适应水平,以及运用该种能力提升集体福祉、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例如,学校不能仅以学科成绩为单一评价标准,而应引入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学习交流、国际组织实习等多元化的评价体系。
  重视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国内培养和国际培养的衔接配合。当前,有关高校已开展了特色实验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实习、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等多种形态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不错成绩。与此同时,国内培养和国际培养衔接配合的问题已逐渐显现。例如,在固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需要面对不同的环境和评价标准,常常在时间精力上难以为继。再如,海外的学习交流还常常面临着当地习俗和饮食文化等多种挑战,尤其是对于刚刚步入本科或研究生阶段的青年学生,需要适应不同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方式。因此,高校应在日常培养过程中加强这方面的鼓励引导,帮助学生树立信心、提升应对能力。
  以扎实的理论功底提升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应用能力。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急需在实践应用能力上寻求突破。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或弱化理论教学。相反,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够拓宽学生的思维空间、提升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例如,在传统国内法教学中,往往忽视了对国际法、国别法、比较法的教学,而在国际法教学中又常常弱化对国内规则制度的学习。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首先应立足于一国国内制度环境,其次要通晓国际规则和国别法等,要了解一定的国际关系、经济乃至政治、历史、文化、地理等,才能够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脱颖而出。 
  强化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中国特色、世界眼光和人类情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应明确使命担当,以所学所长积极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此外,涉外法治不限于一国一域、一时一刻,而应深刻融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历史浪潮中,沟通协调好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周一帆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研究员;孔庆江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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