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列报道之十二

香港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更好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高举改革开放旗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我国作为一个超大规模经济体,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时,城乡各地居民已逐步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乡村成为消费市场和要素市场。依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我国可以扩大国际合作继而提升开放能力,以开放促改革。
  《决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就包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第一,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改革和法治应同步推进,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稳固基础。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第二,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了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有序有效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支柱和推动力。海南自贸港以“立法先行”方式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上海自贸区的“先行先试”方式成功后,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两个例子均体现了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央全力支持香港抓住国家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主动对接“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畅通便捷的国际联系。《决定》提出,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澳门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健全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更好发挥作用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优化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开放布局
  
  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使粤港澳大湾区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粤港澳大湾区地处我国沿海开放前沿,以泛珠三角区域为广阔发展腹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全球独有特色。现在已经有部分香港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可以在内地九个城市提供中国法关于商法的法律意见。为了更好将“一国两制三法域”的优势发挥,应积极考虑培养一批精通大湾区三个法域商法的大湾区商事律师,进而对全世界大部分司法管辖区的商法都有所了解,通过大湾区锻炼一批可以参与国际贸易及投资的律师。
  大湾区应利用“一国两制三法域”优势,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推动我国在一些国际上还没有成熟法律法规的领域实现创造突破。通过三地法律人才的努力,就商法的某些领域制定示范法或最佳实践规则,强化规则衔接,成就一套大湾区商法。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国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制定电子商务领域的示范法或最佳实践规则,既可以让大湾区三个法域的法律衔接,也可以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以起到示范作用。
  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完善数据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数据和知识产权的流通、应用并促成有效、有法律保障的交易。大湾区应建立数据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并制定交易规则。大湾区形成的交易规则,可深化大湾区合作并构建机制对接;可促进大湾区三法域内知识产权和数据的交易并为其建立制度性基础;可成为国际上的示范和先例,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和数据的流动、交易和依法应用。 
  过去几年,人工智能在大湾区飞速发展,在许多产业落地应用。但同时人工智能对当下的伦理标准、法律规则、社会秩序及公共管理体制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必须完善推动应用人工智能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通过大湾区三法域的法律和技术人才,设计出对人工智能监管的示范法或最佳实践规则,为国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供有益经验和鲜活案例,实现高质量发展。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一国两制”是香港的独特优势,是贯彻实施宪法的体现。在“两制”之下,香港的普通法体系、独立的关税区、货币政策等让香港一直活跃在国际市场中。一直以来,香港在国际商事活动和国际法实务中接触面较广,且香港现行的制度同国际贸易和投资通行规则较为接轨。香港应利用其在“一国两制”的优势,助力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完善。
  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香港基本法第95条为“两制”下的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基础,两地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互助。在近期内地与香港达成的司法互助安排中,不仅涵盖了破产程序、仲裁程序等商事领域,更是实现了两地关于民商事及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执行的重大突破,真正践行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两地司法互助安排可再大力推进,推动两地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按香港基本法第95条的机制进一步完善。
  两地的司法协助安排一方面让内地和香港在不改变原有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也允许内地借助香港作为一个窗口逐步对标国际规则和做法,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从而推进立法司法环节的改革,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
  
  香港是国际法律及争端解决中心。香港在法治轨道上积极融入国家新发展格局,必须用好自身优势。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在香港成立的独立的民间非营利性机构。研究院致力于将香港发展成为国际法律研究及人才培养中心,为亚洲及亚洲国家就具有密切关系及利益的议题提供实质意见,扩大亚洲及亚洲国家在国际法发展上的话语权。研究院举办的“国际投资争端调解培训课程”和“中国-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政府代表在香港提供学习国际法的平台。研究院作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观察员,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改革。
  民间外交是推进文明交流互鉴最深厚的力量。以香港为连接点,加大加深研究院国际法律研究和人才培养,发挥民间外交作用,为国内和国外的国际法律交流和讨论提供独立专业的平台。国内外专家的论据和观点可以通过研究院交流讨论,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研究院正是利用香港现有优势,参与国际法人才培养,提供平台加强国际法专家的联系,重塑长期被西方垄断的国际法规则制定的格局。研究院可加大发挥自身潜力,助力香港在法治轨道上融入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建设,让香港成为高端国际法人才聚集高地。
  
  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必须要有公平公正的争议解决平台。参与“一带一路”的国家,绝大部分是亚洲和非洲国家。亚非法协已成立了6个仲裁中心,我国在2021年亚非法协年会上也宣布中国会在香港成立香港区域仲裁中心。2022年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正式成立,成为“一带一路”项目解决争议的不二之选。作为政府间组织下设的仲裁机构,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具有高公信力及独立公平的优势,为亚非国家的企业以及“一带一路”项目在香港解决国际建筑、商事和投资等纠纷提供了新的选择,从而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体现中国文化的争议解决方案,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好体现。调解可以让当事人找到共赢方案。中国牵头和其他国家共同筹办的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成立。调解院将会成为全球第一个根据条约成立的专门以调解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国际机构,为解决国际争议带来了一个极好的选择,为国际秩序提供了和平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
  国际调解院的成立将打破长期以来由西方主导的国际争议解决规则制定的格局,为当事人提供更多解决争议的选择。同时,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让香港在法治轨道上更好融入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建设,从而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引领全球治理 主动塑造有利外部环境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竞争和法治环境。在法治的实现中,每个法域都有其做的更好的地方。要更好保障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和发展中的权益,东道国的法治环境尤其重要。法治的组成具备众多元素。虽然这些元素大多为国际社会所认可,但如何评估这些元素向来是一个学术辩论议题。西方法治文化注重对抗性,亚洲法治文化注重调和包容。当下,世界上对于法治指标进行评估的机构多由西方国家设立,因此其评估指标不一定会对亚洲法治文化中的重要元素予以充分考量。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可以主动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香港作为一个公平开放的商业市场,良好法治的法域,建议在香港成立一个独立的法治指标研究机构,采取普遍可接受的指标并结合一些现有评估机构没有足够关注的元素,对不同司法管辖区(尤其是 “一带一路”参与国)的法治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以客观的方法来了解各地法治的实践。中国企业可在更充足信息情况下对其投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管理、规避和化解,从而更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密切交流合作以及法治文化认同,引领全球治理,主动塑造有利外部环境,构建平等有序的多极化世界。
  (作者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项目共同主任,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联席主席)
  ●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