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列报道之八

加强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全面深化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国民经济的血脉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是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迫切任务,是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等的内在要求。金融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事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当前、今后和长期,事关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点、关键和全局。要在充分认识金融跨时空不确定性风险本质的基础上,以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根本目标,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在金融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加强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建设。
  
  明确中国特色金融法治的目标内涵与实践外延
  
  金融是一个目的手段系统,也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跨时空转让货币产权的信用本质一方面赋予金融开发未来时间价值的无限可能,另一方面也赋予金融依据价值偏好与目标预设配置现有资源的广阔空间。不同于西方现代化历程中信用创造与资源配置的殖民(掠夺)化、资本化、全球化、自由化与虚拟化,中国式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客观上要求金融价值创造与资源配置的实体化、人民化、普惠化、人文(社会)化和绿色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深化对中国特色金融与法治关系的认识,形成了中国特色金融法治目标内涵与实践外延的基本框架。“我们国家要强大,要靠实体”“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加大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发展普惠金融,目的就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让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同时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要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为绿色发展服务”“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要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资本活动要依法进行”。这些重要论断思想深邃、视野宏阔、内涵丰富、体系科学,既面向中国问题、把握金融本质,又着眼世界大势、反映金融规律,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金融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以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论断为指引,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布了《推动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十四五”规划等系列重要政策规划;全国人大相应修改《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颁布《民法典》(金融担保部分修改最大)《期货和衍生品法》等系列重要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相应制定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等系列重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行动、主动作为,总结出了一大批服务实体、惠及小微、彰显人文、倡导绿色的实践经验。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明确要求“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特别强调“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中人民中心、支持实体、服务大局、防控风险、开放创新的目标内涵,与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的实践外延日益明确。
  
  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
  
  立法是治理之始和法治之端。相较于政策推进、行政推进、部门推进、文件推进、批示推进等制度供给侧改革推进的其他方式,立法推进具有权威性、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既能确保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大大降低改革的制度成本,又能通过全国颁布施行,切实提高改革的执行效率。从改革开放第一部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行开始,我国46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历程,就是不断将改革决策转化为国家立法的法治进程。
  我国现行金融立法以机构立法和产品立法为主,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反洗钱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10部单行金融法律及《民法典》(担保物权篇)《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等两部综合性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中,金融法律大部分颁布于党的十八大之前,主要因循改革开放前期“摸着石头过河”的“借鉴-追仿”模式,《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在党的十八大之后进行了修订,中国特色金融法治的目标内涵与实践外延亟须通过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进行系统设置、结构规范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金融立法应遵循系统性、功能性、技术性立法原则。当前,应在持续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的基础上,梳理总结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试点经验和深圳、合肥等相关省市立法经验,尽快开展数字普惠金融法、绿色金融法、科创金融法、养老金融法等的立法论证,并及时开启对外投资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立法调研。
  
  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一体协同、快速迭代
  
  作为立法的实践应用端和运行反馈端,金融监管执法和金融审判司法是我国金融治理体系的核心结构,具体体现和根本决定着我国金融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审判司法与金融监管执法二元分置,各自形成了不同的组织机制与逻辑趋势。
  金融司法历经“综合审判-专门审判-集中管辖-专业法院”不同阶段,显现出由综合到专业的演进趋势:1979年2月,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设经济审判庭;1979年9月,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设立,银行票据等金融纠纷被纳入经济审判庭审理;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经济审判庭设置,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在原经济审判庭基础上设立民事审判第二庭,专门审理商事纠纷案件,金融类纠纷案件被作为商事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金融综合审判司法格局由此形成;2008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全国首个专门性金融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六庭。2010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成立西部首个金融审判庭并实行民商事、行政、刑事金融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机制,金融专门审判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增多;2017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全国首个专业金融法庭——深圳金融法庭,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金融商事案件。2019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更名为金融审判庭。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成都金融法庭集中审理成都市辖区内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第一审金融行政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民商事、金融行政上诉案件,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2018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成立;2021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成立;2022年9月,成渝金融法院成立。金融专业法院建设深入推进。而金融监管则历经“(国务院领导)一行三会(2003年)”—“(国务院领导)一行二会(2018年)”—“(中央金融委员会领导)一行一会一局(2023年)”的不同阶段,显现出由分业到统摄的演化规律。
  金融审判司法的专业化和金融监管执法的统摄化本质上反映出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边际累进、在法律体系中的专业集成、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跃升。金融内在的风险性、隐蔽性、衍生性、复杂性客观上要求适配金融治理的协同性、穿透性、创新性、系统性,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分工治理的传统模式正在被监管司法化、司法监管化、金融司法协同平台等创新实践所改造,呈现出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一体协同的逻辑趋势。
  
  部署实施金融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
  
  金融纠纷依法化解治理既是金融治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伴随着新技术革命带来的金融交易主体长尾化、交易对象虚拟化、交易方式脱域化和我国经济金融周期性矛盾、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矛盾“三期叠加”,我国金融纠纷触点燃点明显增加、数量长期高企、递增幅度明显、纠纷主体多元、发展向度多维、表现形式多样、强度烈度扩张。2016年以来,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等典型金融纠纷案件大幅增长外,全国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收案量2020年、2021年同比均翻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收案量在2021年同比增长358%;信用债违约频发,2021年信用债违约数量是2017年的4.35倍,违约金额逾5倍;P2P借贷、互联网理财、供应链金融、网络众筹、网络贷款等新型金融欺诈犯罪易发多发。2021年,以虚假网络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虚假征信App、微信小程序等为技术界面和主要形式的金融电信诈骗犯罪超过盗窃罪。
  金融纠纷形态、类型的激变和数量、案值的陡增对传统以诉讼审判为核心的金融解纷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2019年11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了金融调解的受案范围和金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金融多元解纷流程,强调通过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中国特色金融纠纷化解治理沿解纷方式多元化、解纷端口前移化、解纷机制集成化(一站式)、解纷技术数字化推进。在解纷方式上,除金融调解外,和解、仲裁、专家评审、谈判促进、中立评估、先行赔付、责令回购等纷纷被置入多元解纷“工具箱”;在解纷时机上,金融解纷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解纷机制的源头介入、诉源治理、“未然”防范;在解纷机制上,通过线下一站式金融多元解纷中心,集成解纷方式、优化解纷机制、简化解纷流程;在解纷技术上,运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信息技术,建立线上一站式金融纠纷化解平台,将解纷方式、解纷机制、解纷流程矩阵化模块化,实现解纷主体数据共享、解纷方式智能分流、解纷流程智能指引、解纷效果智能研判、实时在线文书生成与司法确认,及时满足金融纠纷主体便捷、集约、智能的多元解纷需求。当前,亟须通过一站式金融解纷平台的应用示范,明确以金融调解为基础的金融解纷主体权责分配与协同配合机制、程序节点重制与场景嵌入规则,规范技术标准,统一数据接口,尽快形成先进管用的中国特色金融纠纷治理平台规范。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治研究院院长,重庆市新型重点智库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智库首席专家)
  ● 责任编辑: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