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立法,为幼儿托举权利保护的天空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二审。相比于去年8月完成的初审,草案二审稿从一审稿的8章74条变身为9章83条,进一步增设、完善了相关规定,以回应各方诉求和社会关切。不难预见,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已进入倒计时,我国教育领域立法亦将实现一次重大突破。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肇始,也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石。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截至2022年,全国幼儿园数量为28.92万所,其中,普惠性幼儿园占比84.96%。到2023年,全国在园幼儿人数已达4093万人。然而,尽管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逐年加大,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而言,学前教育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一环,与社会需求存在着相当差距。比如,“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幼儿园总量不多、公办园明显不够、民办园良莠不齐、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再比如,在幼儿安全方面,近年来个别幼儿园发生的食物中毒乃至教师虐童等事件,不时成为舆论焦点,要求加强治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受教育权是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不仅关系到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从根本上打通学前教育遇到的瓶颈,需要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尽管早在1989年,我国已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但时至今日,该条例已日益暴露出位级较低、制度滞后等缺陷。而在国家法律层面,目前针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规定,只是散见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较为原则且不尽完善。正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可以说,以专门立法构建学前教育制度,是落实中央决策、回应民意期待的必然选择。 
  回看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一审草案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质,直指“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着力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二审草案则针对学前儿童权益保障的一些关键环节,进一步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以儿童为本的立法精神。以权利为导向的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彰显的正是学前教育法的使命和担当。
  比如,针对残疾儿童“入园难”现象,二审草案增设了特别的保护机制,明确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同时设置了相应的评估机制,即当发生残疾儿童入园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这些兼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对于疏解残疾儿童家庭的困境、平等保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以及防止幼儿园以不合理借口将残疾儿童拒之门外、敦促其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无疑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再比如,安全是教育事业的基础工程,面对学前儿童这一“最柔软的群体”,决不能有丝毫松懈。此前,针对教师虐童等恶性事件,有关部门已要求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学前教育法一审草案则明确规定,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同时要求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以及每年定期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这意味着以立法形式确认和完善了从业禁止机制,进而大大强化了从源头把住安全关的力度。此外,二审草案进一步增加规定,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通过明确园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具体情形,无疑有助于真正压实主体责任,为学前儿童编织起更加细密的安全网。
  我们有理由期待,学前教育法能够尽快出台,填补教育立法的一大短板,以法治的力量,为学前儿童托举起权利保护的天空。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