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封面聚焦之五

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探索中国式国际争端解决之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缘起与发展,明确其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提出五项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国际法治、国家交往、国际合作、国际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五项原则之间的承继与发展的关系,为当今世界百年变局指明前进方向。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是我国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世界各国如何做到和平共处,在地区冲突和局部军事行动此起彼伏的时代如何和平解决争端,在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世界动荡变革期如何在国际关系中施行正确的和平安全观,对此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并结合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予以探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
  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内容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该五项原则中的每一项有其各自的含义,但又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整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颇有特色的国际法原则体系,其突出了一个“互”字,这体现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而且,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作为目的,以其他原则作为措施和保证,这使五项原则具备更为完备的内容。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贡献,是中国为国际法治提供的重要公共产品。
  普遍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包括在《联合国宪章》之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蕴含“主权观”“和平安全观”“共赢观”和“正义观”等四大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高度一致。因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原则相一致,所以获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成为开放包容、普遍适用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五项原则的“开放包容”特点体现在其与时俱进,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从“和平共处”,到“和平发展”,再到“合作共赢”,五项原则的内涵不断丰富,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不论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落实“三大全球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还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些实践都体现了五项原则的深刻内涵。虽经历史变迁和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五项原则的精神至今仍熠熠生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国不仅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了宪法,而且《对外关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201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第一条明确规定,两国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的中国式话语表达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指导原则,因为五项原则中蕴含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思想。首先,五项原则中的第二项原则“互不侵犯”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必须和平解决国家相互之间的争端。其次,五项原则中的“和平共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初心和目的,它要求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是否相同,都应和平地相处,并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多次提及“和平共处”一词,可见“和平共处”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促进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推动构建和平共处、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格局。”这表明了中国与世界各国友好合作的决心。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们纪念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实质上就是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在倡导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致力于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持久和平”思想。
  在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主要包括: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利用国际组织的解决方法以及各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等。对这些和平解决方法,从学术角度可以区分为两类:纯粹的双边解决方法,即争端当事方之间的直接谈判,和第三方介入的解决方式。第三方介入的解决方式又可以分为解决方案有约束力和没有约束力两种。前者如政治解决方法中的斡旋、调停、调查、调解等,后者是指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等方式的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其裁决或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
  在新时代,中国的和平安全观很好地体现了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在这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70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五项原则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及国际争端开辟了崭新道路,超越了‘集团政治’、‘势力范围’等陈旧狭隘观念和对立对抗思维。”《对外关系法》第四条规定:“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没有主动挑起过任何一场战争和冲突。这是中国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好写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
  中国实践与贡献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指导原则,新中国建立以来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主张和实践是其有力的佐证。
  ——中国通过和平方式处理与他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反对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中国一贯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对外关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2023年中国发布的《全球安全倡议概念文件》提出的核心理念与原则之一是,“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一贯致力于通过和平方式处理同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已经通过友好协商同14个邻国中的12个国家彻底解决了陆地边界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和平解决争端有多种方式,各国可以自行选择。我国的争端解决实践以双边的解决方式为主。
  以国际条约方面的争端解决为例,中国的条约争端解决实践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谈判和协商是中国解决条约争端的主要和优先方法。例如,2015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关于争议解决的第25条规定:“由于本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友好磋商或谈判解决,而不提交任何第三方或国际法庭。”实际上,世界各国也把谈判作为一种主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重视谈判与协商的解决方式在人口众多、文明和民族多元的亚洲更为明显。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阐释亚洲安全观时指出:“今天的亚洲,虽然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增多,但依然是世界上最具发展活力和潜力的地区,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始终是地区形势主流,通过协商谈判处理分歧争端也是地区国家主要政策取向。”其二,自愿仲裁是解决条约争端的重要补充。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缔结的非政治类双边协定、参加的部分技术性国际公约,多有关于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条款。其三,慎重采用调解与调停等第三方介入的争端解决办法。近年来,因应国际社会对调解需求的日益增加,中国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这一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作为专门提供调解服务的国际争端解决新平台。
  需专门指出的一点是,在传统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之外,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和平搁置争端”模式是对现有国际争端处理方式的重要补充。和平搁置争端意指争端方在合意基础上,达成的暂时冻结国际争端、维持各方法律立场的一种争端处理手段。我国在有关复杂的领土、边界和海洋权益争议问题上一贯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争议解决前保持克制。我国在南海地区的外交实践充分说明,以稳定为最终目标的和平搁置争端方式有助于处理南海问题。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为南海各方达成和平搁置协议提供了依据。《宣言》第四条要求各方“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第五条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这些约定向南海各沿岸国提出了维护和平与稳定的前提性要求。此外,《宣言》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还规定:“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据此,在南海沿岸国之间并不缺乏“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实践,这种实践是“和平搁置争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作为非当事方为通过对话谈判解决世界热点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随着国力和影响力的增强,中国作为非争端当事方,建设性参与国际及地区热点问题的政治解决,扮演和平调解人的角色,为国际争端的预防、管理和解决付出巨大的努力。例如,在哈马斯与以色列的冲突中,中国通过双边和多边方式开展积极的外交斡旋。例如,2023年11月,中国积极推动安理会通过关于巴以问题的第2712号决议,这是新一轮巴以冲突爆发以来安理会通过的首份决议。中国多次派出中东问题特使,穿梭斡旋巴以冲突各方停火止战。2023年11月,中国外交部发布《中国关于解决巴以冲突的立场文件》,提出五点建议。又如,针对乌克兰危机,中国一方面在元首外交中积极作为,劝和促谈。另一方面,中国向乌克兰提供多批人道主义援助,多次派遣特使为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开展斡旋。2023年2月,中国外交部发布《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中国立场》,明确提出“对话谈判是解决乌克兰危机的唯一可行出路”。再如,对沙伊问题,在中国的积极斡旋下,2023年3月,中国、伊朗和沙特在北京发表三方联合声明,宣布沙伊恢复外交关系,实现历史性和解,为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与争端树立了典范。
  总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所强调的,“在和平和安全问题上,中国是世界上纪录最好的大国。我们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的热点问题解决之道,在乌克兰危机、巴以冲突以及涉及朝鲜半岛、伊朗、缅甸、阿富汗等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中国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新平台
  调解本质上属于国际争端的政治或外交解决方法,因为调解程序提出的建议或报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调解在形式上、程序上与仲裁相似,被认为具有准司法的性质。调解的一个特点是引入了独立第三方,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积极调查和提供建议,有利于避免争端双方因缺乏政治互信,而使争端久拖不决乃至升级。当国家之间不能通过谈判解决其国际争端时,第三方介入是打破僵局的可行途径。“第三方”可以是其他国家、或调解委员会、或中立的调查机构等。
  2022年以来,中国与持相近理念的十几个国家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以应对全球性挑战并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新的平台。2023年2月,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成立,它已进入实质创建阶段,预计两三年内完成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并正式建立国际调解院,这将成为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国际调解院受理案件完全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受案范围有三类争议,包括:国家间争议、国家与另一国国民间的争议、私人主体间的国际商事争议等。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法,植根于东方文化,它符合中国崇尚“和为贵”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倡导设立国际调解院,是国际争端解决实践的新发展,它不仅是对现有争端解决机构的有益补充,也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中国方案。发起设立国际调解院的国家现阶段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调解院的筹建过程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有助于提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律话语权。期待国际调解院能及早成立,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新平台,向世界提供重要的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为和平解决争端贡献中国智慧。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发展与合作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神,将“和平共处”原则落实到国际争端解决和处理领域,需要重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蕴含的“和平安全观”的时代性、适用性和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的适应性。中国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倡者之一,70年来忠实履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通过自身和平解决争端的实践,对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20VHQ005)的阶段性成果,内容略有调整。〕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