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出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的法治利剑

  2024年6月21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行为的法律适用,亮出了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的法治利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交汇融通的重要制度成果。
  《意见》明确了对“台独”分裂行为的管辖权,是全面依法治国在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上的具体体现。依法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历史使命。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宪法这一规定表明中国国家主权及于台湾地区,是中国大陆司法机关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管辖的根本法律依据。近年来,中国大陆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建立“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制度,将苏贞昌、游锡堃等10名长期从事“台独”活动、制造两岸对立的顽固分子列入清单并实施制裁,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对“台湾民族党”副主席杨智渊展开刑事侦查并提起公诉,又依法对黄世聪、于北辰等5名长期编造传播大陆虚假、负面信息的岛内“名嘴”及其家属实施惩戒,为依法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积累了实践经验。中国大陆对“台独”分裂行为行使管辖权,在法理上有依据,在实践中有先例,“台独”绝对不存在“法外之地”。《意见》把法理依据具体化、细则化,也把实践经验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意见》阐明了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严正立场,是中国大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台独”分裂势力的标志性制度成果。对“台独”顽固分子不能听之任之,不能因其身处境外而束手无策,不仅要在政治上予以驳斥,还要在法律上予以惩治。《意见》以“依法惩‘独’”遏制“法理台独”,在定性上详细规定“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具体情形,从刑事司法角度否定了“法理台独”“公投台独”“文化台独”等行径,明晰了“挟洋谋独”“以武拒统”的违法性;在量刑上明确对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惩戒,其中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在程序上,为通缉和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追究“台独”顽固分子责任提供指引,彻底打破“台独”顽固分子自以为身处境外便可为所欲为的幻想。《意见》立场表达坚定、实体规定全面、程序规定清晰,丰富了反“台独”法律工具箱,为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务实管用的指引。
  《意见》彰显了对台法律斗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策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台法律斗争上的体现。《意见》针对的是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绝不是针对广大台湾同胞。《意见》明确界定“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的内涵,把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和广大台湾同胞在法律层面区分开来,有效避免“台独”所涉范围被随意扩大化。《意见》将“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纳入分裂国家罪的情形之一,将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定支持岛内爱国统一力量”的要求在法治层面予以落实。同时,《意见》充分考虑到两岸关系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对于愿意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积极消除影响的人员,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为岛内各政治力量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提供了制度上可能空间。《意见》以“严”的力度精准打击“台独”顽固分子,以“宽”的态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兼顾原则立场和策略方法,为对台法律斗争取得实效奠定了制度基础。
  无论台海局势如何变化,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的历史事实和法理基础从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意见》是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的法治利剑,也是完善反“台独”法律工具箱的重要步骤,展现了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坚定意志、强大能力。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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