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强调:“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沿线地区开发开放,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北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衔接长江经济带,在形成东西双向互济、陆海内外联动的大开放、大开发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畅通物流贸易网络,打造通道经济,带动西部地区开发开放,形成通达东盟、走向全球的运输大动脉和合作大桥梁,迫切需要我们强化法治思维,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引领,不断形成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相匹配的坚强法治保障体系。
  构建更加完善的领域法治,服务通道经济发展。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形成依托新通道的通道经济发展态势,需要资金、资本等经济“硬”资源的投入,更需要制度、规则、标准等法治“软”资源的投入。为此,要重视发挥领域法治的作用,围绕港口、物流、海关、商务、投融资等通道经济活动,加强相关领域法的支持保障功能,特别是发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性立法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行政立法的积极主动性,形成与相关经济活动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加强领域法治的执法体系建设,以依法行政为核心,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执法规范,增强执法能动性,突出行政执法效能,创新执法模式方式,为通道经济提供行政执法支撑。要加强经济司法的保障职能,围绕中心任务,为通道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商事争端、行政争议等纠纷提供有效司法解纷机制。
  形成更加协调的区域法治,服务陆海新通道沿线区域治理。西部陆海新通道以自西南腹地的重庆、成都至北部湾出海口(北部湾港、洋浦港)的三条陆海联通线路为主通道,并通过中欧班列、长江航运、西江水道等与西北地区综合运输通道、长江沿江通道、珠江沿江通道相衔接。目前,西部陆海新通道以重庆为运营中心、各西部省区市为关键节点,通过铁路、海运、公路联通起涵盖我国18个省区市71个城市的沿线区域。作为辐射带动西部开发开放的国家重点工程,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不仅关系到通道节点省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更需要沿线省区市的协同合作,特别是在铁海联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快速通关模式、区域环境影响等跨地区跨部门事项方面,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形成区域一体化体制机制。为此,要建立相应的区域协同立法、执法机制,完善区域司法保障,实现法律规则、执法司法标准一致性,打造区域一体化的法治屏障。
  打造更加有力的涉外法治,助力陆海新通道全球服务网络。西部陆海新通道为西部地区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参与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发展与东盟国家的人员往来、经贸合作提供了重大机遇。立足新通道开展国际合作,国际经贸规则在西部企业融入国际交往中的适用将会越来越频繁。通过更好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外双边投资条约等国际规则,可以为沿通道区域参与全球经济提供更加透明、稳定的国际法律规则保障。与此同时,随着陆海新通道区域经济的发展,沿线省区市对国际规则的利用,也将会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提供更多新鲜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推动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有关国际经贸规则的完善。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沿西部陆海新通道布局着多个枢纽港口、沿边开发开放区、经济开发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要开放平台,它们为新通道提供经济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成为探索新的涉外经济治理的重要平台,为发展和完善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提出了现实要求。结合西安、成都、重庆、昆明等地建设中央法务区,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集聚的经验,应重点布局和推动在这些重要开放平台的涉外法律服务产业发展,打造涉外法治的战略高地。此外,沿线地区也应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体制机制,特别是强化西部重点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育中的作用,为陆海新通道建设和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培育更多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总之,建设好西部陆海新通道,促进西部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大格局,应坚持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角度,不断完善涉外法治布局,加强与新通道通达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法律协调,形成更加完备有效的涉外法治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构筑起坚实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统筹协调和系统推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因地制宜,推动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法律实施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丰富生动的法治创新实践案例。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