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

  2024年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西部地区是我国多民族聚居的主要区域,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内嵌共生。一方面,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可为西部大开发奠定稳定的秩序基础;另一方面,西部大开发也可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提供强大的物质支持。要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切实推进西部大开发,就必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结构性、系统性工程,需要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律制度体系,保障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行稳致远。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就可以实现制度化、规则化、程序化、透明化,使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法律保障,真正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主体。


  贯彻科学立法要求
  健全新时代促进民族团结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即是要在立法中坚持科学精神和客观规律,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准确把握,制定符合立法目的的法律规范。立法的科学性就在于科学认识社会现实、科学把握客观规律、科学设置立法目的、科学制定法律规范。
  促进民族团结的法律体系,必须立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实在性质。中华民族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祖先和共同的文化,在五千年的历史中不断延续、不断融合、不断凝聚,具有社会实在性。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并非想象或建构的产物。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实在性,不仅具有历史的延续性作为事实支撑,而且还具有成员的集体文化认同。炎黄子孙、华夏后裔、长江黄河、长城运河,作为重要的文化记忆,镌刻在每个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基因之中。
  促进民族团结的法律体系,必须立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目标。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正是促进民族团结法律体系的基础性规范目的。民族团结的促进,在形式上表现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实质上则表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使命。促进民族团结的法律体系,应当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规范目的指导下进行构建和完善。因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目标,预设了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历史责任,也划定了促进民族团结法律体系的规范边界。
  促进民族团结的法律体系,必须立足于五十六个民族“多元一体”的内在结构和表现形式。其中,“一体”即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多元”即为五十六个民族。我国宪法中使用的“民族”范畴分别表示“一体”与“多元”。作为“一体”范畴时,“民族”表示中华民族共同体,如我国宪法序言中“民族解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表述即指称中华民族共同体;宪法序言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等表述则指称五十六个具体民族。在“多元一体”的结构中,各个民族的团结应当统一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之中。无论是作为世界民族之林的成员,还是作为华夏后裔的有机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才是促进民族团结立法的重要依托。
  
  落实严格执法要求
  提升新时代促进民族团结执法能力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科学的立法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才能有效地得到适用,进而实现立法的规范目的,并形成良性运行的行政治理秩序。在促进民族团结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中,只有严格依据促进民族团结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理,才能使民族团结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制度在法治框架内不偏不倚地运行,也才能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促进民族团结的执法能力的辩证统一。
  提升新时代促进民族团结执法能力,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促进民族团结事务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要平等适用相关民族团结法律法规,不能依据法律之外的特殊因素进行执法。法律面前的平等,不仅体现在作为个体的公民的平等,也体现在作为集体的五十六个民族之间的平等。因此,行政机关在治理民族事务时,必须树立各民族平等的意识,严格根据法律设定的权限行使权力,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提升新时代促进民族团结执法能力,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理念。行政执法是基于法律规范的授权性行为,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均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民族事务领域的执法活动必须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理念。任何执法活动或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进行法律渊源和法律依据的前置性审查。具体而言,前置性审查包括执法依据的有效性审查与执法依据的契合性审查。所谓有效性审查,即查明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法源性质和位阶。如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抑或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上述不同法律、法规具有不同的效力范围和效力层级,必须进行有效性审查。所谓契合性审查,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具有契合性。如果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处的事实状况不属于特定法律规范的规制范围,就不能认为具有契合性。
  提升新时代促进民族团结执法能力,应当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辩证统一。在民族事务的行政治理中,当法律规范设定了自由裁量的空间时,就必须采用合理性原则作为合法性原则的补充。特别是在具体民族事务涉及特定习惯和特定文化的场合时,充分发挥法律规范所预留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助于一般性法律规范在具体情景的适用中取得最符合规范目的的执法效果。当然,合理性不能取代合法性,而是在合法性边界之内的合理性,是在严格执法框架之中的合理性。因为,行政执法中的合理性本就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依据的法定判断标准,并未压制或取代合法性,与合法性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遵循公正司法要求
  构建新时代促进民族团结的纠纷化解新机制
  
  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基础机制。一方面,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枫桥经验”,公正司法都发挥着有效化解纠纷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司法案件中所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正义意识和交往正义记忆,并可凝聚和沉淀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所独有的正义文化记忆。在民族事务的治理中,司法可通过透明性、人民性、正义性更加有效地促进民族团结,并构建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纠纷化解新机制。
  司法的公正性有助于提升“同一个民族、同一部法律”的意识。历史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产物。我国法律的统一性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实施,有效表达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精神和集体意识。五十六个民族在历史中汇聚而成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形成了独具中华民族特色的统一性法律体系和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并能够在整个国家不区分具体民族、具体区域地得到公正实施,这正是公正司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互动互促机制的具体实现。即使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社会基层矛盾纠纷也是通过同一部法律、同一种正义得以化解。可以说,司法的公正性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延续,也是当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所共有的“正义语法”。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正义语法”,就是具体个案中“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也是司法机关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整体思维模式。
  司法的公正性有利于规制损害民族团结和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行为。我国刑法、民法典、爱国主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了损害民族团结和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多种行为方式,并对其设置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对于损害民族团结和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行为,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公正地表达出国家和中华民族的集体意志和共同声音,不仅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凝聚,也有利于有效威慑损害和破坏民族团结的极少数行为人。以刑事责任为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既规制汉族对其他少数民族的煽动歧视行为,也规制少数民族之间的煽动歧视行为,还规制少数民族对汉族的煽动歧视行为。因此,司法的公正运行,就是要通过平等评价不同类型的煽动歧视行为,形成司法处遇层面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意识。值得注意的是,煽动民族歧视行为还可以包括煽动歧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行为,这是在中华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层面上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和价值的行为。对于实施煽动歧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行为人,即使其不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司法机关也应当进行相同的评价和规制。
  司法的公正性有助于构建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各民族成员之间的纠纷形成往往与“多元”或“特殊性”等要素有关。这种与特定民族相关的“多元”或“特殊性”容易走向价值相对主义而形成纠纷。司法的公正性则可以提供普遍性和统一性的价值序列和价值判准,有效消弭“多元”或“特殊性”要素所衍生的价值冲突,进而形成“法律一体”框架中的整体性、共同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律一体”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中,个体利益和共同体利益,各民族的利益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能够形成序列分明、权重清晰、有机统一的价值体系,从而在司法的普遍适用和公正实施中实现利益的均衡。
  
  践行全民守法要求
  营造新时代促进民族团结的守法文化
  
  共同文化塑造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情感纽带,也激发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身份认同。民族团结的实现依赖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文化认同,这种文化认同表现为情感上的联合和意志上的联合,从而具有人民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促进民族团结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中华民族集体意志的表达和集体情感的显现。人民遵守自己意志制定的法律,正是人民意志的实现。因此,在促进民族团结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中,践行全民守法要求,不仅是中华民族集体意志的实现,也是促进每个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守法意识和守法文化的应有之义。
  守法文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民族在五千年的历史中,围绕着“明法守法”的观念和实践,形成了独具中华民族特色的守法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守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优秀法律文化,已成为中华民族代际传递的文化基因,更是五十六个民族融合汇聚而成的文化密码。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表现为对“礼法合一”的坚持。一方面,对成文法的遵守体现在社会交往中外在行为的相互约束和自觉克制;另一方面,对道德礼仪的遵守体现在对集体情感和集体意志的认同和遵循。因此,我国传统的守法文化并未停留在公共交往中个人外在行为的约束,还在集体情感和集体意志层面表达出对共同体的认同和归属。新时代,守法文化延续着个体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意志的积极认同和主动响应,并发挥着形塑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能动作用。
  守法文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人民性的体现。与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不是基于对惩罚的回避,而是基于对法律源于人民意志的普遍认同。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法律规范的制定,深植于最广泛的人民参与基础之中,立足于五十六个民族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之上。正因为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表达,也是五十六个民族集体情感的外显,任何民族或个体,都是在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和保障自己利益的意义上遵守法律。同时,由五十六个民族意志汇聚而成的人民意志就表现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志,并透过立法程序固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自觉、自愿遵循的共同体生活准则。
  守法文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文化层面情感纽带的强化。法律规范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目标的表达和共同生活准则的体现,这些目标和准则形成于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的传承和延续,同时也促进和维护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规范意识。遵守共同体的规范是共同体集体意识的外在表现。在民族地区和民族事务中,通过遵守共同体的法律规范,不仅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有助于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础。
  (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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