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 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姿态参与国际事务,需要强化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手段。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①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②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加快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支撑,对于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
  
  一、准确把握涉外法律服务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步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中国企业“走出去”、服务我国外交工作大局等都对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全面依法治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显现。
  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维系国际关系和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服务;第二类是为法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在积极地“走出去”,同时也要把国外投资“引进来”,吸引国外投资进入中国市场,这些国际商业活动都需要精准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根据商业项目进程的不同阶段,可以把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在项目交易谈判完成阶段,我国企业在进行合并、上市、融资等一系列运作时,需要强化合规意识,同时要为项目细节执行、风险评估和管理、争议解决等方面提前制定好有效、合理和公平的合约条文。在项目执行阶段,尤其是“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项目中,需要确保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将国内产品推向国际市场时,也需要符合销售地的法律要求。这都需要对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在争议解决阶段,当前争议解决的主要手段是国际仲裁。国际仲裁与国内现行的涉外仲裁仍存在显著差异,所以要求律师必须具备国际仲裁的专业知识。此外,在仲裁过程中还会涉及一些国家当地法院的司法程序,需要对外寻求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在此背景下,中国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务对于各自的角色都应当精准定位,共同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的涉外法律保障。
  除国际仲裁外,调解也是一种有效、便捷和双赢的争议解决方案。我国倡议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设立在香港特区,应大力推动对调解的认知和实践,让企业在保持双方友好合作关系的同时,以各方利益为主要目标,就争议寻找各方都能接受的双赢和解方案,为和平解决争议提供多元化选择,为国际关系、投资、商业活动的争议提供有效、便捷的解决方案。
  
  二、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策略和路径
  (一)加强培养专业化涉外法治人才,是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第一要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③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聚焦国家涉外法治战略需求,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分层次、分领域加强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具体而言,项目交易、执行和争议解决三个阶段都离不开涉外法律服务,应根据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在项目交易阶段,需要聘请专门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根据融资或上市当地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国际惯例进行专业培训。例如,利用香港特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经验,适用普通法的优势,香港特区律师的国际视野,结合我国企业的具体需求,为企业和律师提供培训,培养一批能够为我国企业在境外进行构建企业架构和融资等业务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
  在项目执行阶段,关键是选用当地的律师对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为此,国家可提供政策支持,引导各地律师协会按服务地域、专业领域和业务专长分层精选出部分涉外律师事务所,搭建全国涉外律师事务所矩阵,对于中国已经开展和即将开展友好合作的国家和地区,针对性地了解当地的法律,并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帮助企业法务寻找合适的当地律师提供精准的涉外法律服务。通过建立全国涉外律师事务所矩阵,加强国内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合作,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球范围内一切可以服务于中国海外利益的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全方位、广覆盖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这些交流、合作、学习,将为我国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创造良好条件。
  在争议解决阶段,需要根据三类不同的培训对象就国际仲裁进行针对性和系统性培训。第一,高校加强对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学生要打好根基,需要在高校进行“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专业性、系统性教育,深入了解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的方法和做法,全面培养学生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精神。例如,清华大学在2012年已经成立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项目,让学生系统学习国际商事仲裁、投资仲裁、投资法等内容,旨在培养未来能够参与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业务的实务人才。第二,对年轻的、有机会接触国际仲裁的律师就国际仲裁的技巧做基础性培训,例如口头陈述、口头盘问证人等。第三,针对已经参与国际仲裁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要就仲裁如何保障客户权益的实施策略和技巧等强化培训。例如,如何利用保全措施等法律手段,积极主动地保障客户权益并争取战略性优势。另外,也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深入开展行业个性化仲裁培训。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目前,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仍面临涉外法治人才缺乏的短板,所以亟需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储备,为我国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与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合作并强化实践历练,是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
  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我国律师在促成交易、项目执行或解决争议的各个阶段,都需要积极创造、抓住和利用好实践机会。在国际仲裁案件中,企业聘请国外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同时,要坚持国外律师事务所跟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中国律师需要在国际仲裁案件中寻求实操机会。在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合作办案时,中国律师应主动争取在案件中的核心角色,例如争取参与书写法律文书、做口头陈述、做口头盘问等关键环节。这不仅能提升实务技巧,更能在实际案例中学习并掌握国际法律的运用。
  在我国律师走出去的同时,也需要把国外人才请进来。国家层面应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吸引国际上在促成交易、解决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的海外华人律师回归祖国,特别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家国情怀、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年轻华人律师群体。吸纳国外高端涉外人才加入,能够带来先进的国际法律服务理念和技术,进一步提高我国涉外法律人才队伍的实力,快速提高全国涉外律师事务所矩阵的整体水平,全面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
  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输出与引进并举,我国会加速实现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并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中,促进中国成为国际仲裁新的目的地。在此背景下,国家政策的支持显得尤为关键,既包括对本土律师涉外能力的培养,也涵盖对海外优秀法律人才归国服务的激励机制。
  (三)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去”与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引进来”并举,是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投身国际市场,尤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对熟悉当地法律环境和国际规则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需求日益增长,需要中国律师事务所携手企业一起走出国门,应对复杂的涉外法律问题,为我国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
  此外,为了全面提升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国家应鼓励引进国际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入驻中国,借助其丰富的国际经验、专业人才以及先进的管理模式,为我国律师提供近距离的学习机会和实践平台。这种双向互动不仅有助于中国律师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跨境交易等方面迅速提升专业能力,也有利于国内律师事务所借鉴和吸收国际同行的先进经验,进而逐步缩小与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差距,最终推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于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
  (四)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是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坚实保障
  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入,国际仲裁的地位和作用在世界各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发展国际仲裁事业、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中心,已成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和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正在修改仲裁法,这为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机,应当借此机遇积极推动我国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确保中国涉外仲裁跟国际接轨。
  以香港为例,香港特区首部仲裁条例没有区分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第二部仲裁条例改为采用二元制,分为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使得香港特区的国际仲裁案件数量显著增长。香港特区律师在实践中运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通过实践掌握了国际仲裁规则,从而迅速适应并融入国际仲裁环境。香港特区律师积极参与国际仲裁会议,与国际同行深入交流并分享经验,由此成功培养出在国际仲裁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端仲裁专家。
  我国仲裁法采用二元制体系,在涉外仲裁适用示范法的做法更易于被国际接受,有助于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资源引进来。而本地仲裁的法律框架可继续为没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供解决机制,以处理国内的商事争议。我国律师也可在境内接触并实践国际仲裁的标准和做法,这将逐步培育出一批一流的中国仲裁律师,进而成为国际认可的仲裁专家,实现中国国际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鉴于当前国际上先进的仲裁实践主要以机构仲裁为主,我国迫切需要培育一批具备国际一流水准的仲裁机构。这需要我国具备成熟的涉外仲裁法律作为坚实基础,同时要求我国的仲裁机构需拥有开放思维和国际视野,积极接纳和运用国际通用仲裁管理规则,并主动吸纳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有必要按照国际标准培训仲裁秘书,使其熟知国际仲裁常规流程。
  构建起完整的法律框架和专业的人才储备,将为打造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创造有利条件,而迈向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关键还在于实践。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应坚定地运用本国仲裁机构,尤其在我国企业携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参与国际项目时,更要在谈判中充分发挥话语权,坚持选择我国成熟的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只要我国有示范法作为涉外仲裁的法律制度支撑,又有与国际仲裁机构接轨的仲裁秘书服务和管理机制,外国当事人选择并接受在我国进行仲裁自然水到渠成。有了实践的磨砺,我国就会快速培育出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和涉外法律专家。
  (五)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长远需要
  当前,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角色不可或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④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们不仅要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更要引领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进步和发展。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制定规则、解释规则,乃至在必要时建议修改规则。面对现行国际秩序中西方国家占据国际谈判中的主导地位,中国政府代表应力求在国际谈判中积极主动发声,传达中国主张,表达中国立场,而这往往与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有着深刻的共鸣。
  同时,中国参与制定规则,积极发出中国声音,不仅体现在维护自身利益上,更是肩负起带动和引领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的重任。中国通过积极参与和倡导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可以提振发展中国家的信心,增进国际社会的凝聚力,从而为全球治理格局的平衡贡献力量。从涉外法律服务来讲,涉外法治工作也将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此外,如我国采用示范法作为涉外仲裁的法律框架,中国法院对国际仲裁的判决就会成为国际仲裁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举措为我国使用话语权提供了广阔空间,我们的法院也可以充分发挥话语权,通过实践运用适用示范法的具体案例,进一步提升话语权,更高质量、更深层次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充分使用好话语权,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国际影响力会不断提升。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将会持续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从而成为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通过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必将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为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综上所述,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以法治力量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确保对外开放行稳致远的关键举措,更是捍卫国家主权、保护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助力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吸引优质外资“引进来”的重要保障,这对于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影响力,都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着眼未来,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持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助推我国在全球化进程中更加自信从容,通过法治力量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为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强劲的法治动力。
  
  作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项目共同主任,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联席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