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藤巷凶杀案”疑云》专题报道之三

安静地做一名法治时代的记录者

-- ——长篇调查报告《真凶并未走远》写作手记

缘起

   2013年春天,我的关于吴英案的长篇调查报告《亿万富姐的罪与罚》出版之后,几位“冤案”当事人的亲属怀揣着痛苦与委屈循迹而来,他们急迫地希望自己正在经历的痛苦能够成为我下一部作品的写作素材,而且他们已经为我的下一部作品安排了既定的主题,那就是“申冤”。
   跟踪记录吴英案,我前后花了6年时间,在38万字的篇幅之中,我尽了最大的努力去做到客观、公正、理性与平和,我在这本书的腰封上这样写道:“吴英案因何而举国关注……当围观的人们散去之后,我们有必要回头思考,他们到底看见了什么?”我在书中记录的只是整个案件的进程以及不同视角的人们对于吴英案的观感,并非是什么“申冤”报告,由此引来一些“含冤”者的求助是我始料未及的。
   在这些来访者之中,我第一次见到了李文浩的母亲周青兰。
   那天,周青兰操着浓重的翼城口音在我面前大声嚷嚷着,说她的孩子根本就没有杀人,法院却“胡判”了他两次死刑。言语间透露着她对司法机关的些许愤恨和藐视。
   周青兰说起话来不仅滔滔不绝,而且口音浓重、情绪激昂,叫人听不太清却又无法找到断点将她打断。
   一阵语言的喧嚣过后,我终于听明白了一个常识性疑问:死者被砍了49刀,脖子几乎被砍断,可是,李文浩在案发当天出门和回家后穿着同一身衣服,公安局也没说他“杀人”时特意换了身衣服,可是为什么他身上一点儿血迹都没有?
   随后,我向最早一批介入这起杀人案的辩护律师胡晓勇求证此事,他告诉我,当初警方就是凭着这一点很快就排除了李文浩的杀人嫌疑。
   通过查阅2007年临汾中院第一次判处李文浩死刑的判决书,我发现,指控李文浩杀人的直接证据仅仅就是他和同案犯李慧的口供,除此之外,证明他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以及证明他到过现场的足迹鉴定都是间接证据。这些有限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的确是个问题,况且,对于证人证言以及足迹鉴定还存在致命的争议和疑点。
   由此,我断定这至少是一起“存疑”的案件。


时效

   在我见到李文浩的母亲之前,这起案件在临汾市中院已经经历了两次一审,李文浩两次都被判处了死刑。被告人上诉之后,山西省高院先后两次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于是,我和当事人在那时一同期待的将是该案的第三次一审开庭。
   2013年11月25日,我赶到临汾,旁听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在两天的庭审中,法庭的审判长陈剑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有效地控制着法庭的审判节奏,公允地满足了控辩双方的表达意愿,尤其是他对被告人的辩解表现出了倾听的耐心,加上他适时地追问以及不时地提醒书记员“记录在案”,这些都让被告人的家属们看到了案件反转的希望。
   事后我通过网络查询陈剑的背景:临汾中院刑二庭庭长、临汾市“十佳平安卫士”。这些信息对于受审一方而言,同样也算是个好消息。
   2014年1月24日,案件在春节前宣判,李文浩、李慧双双被判处死缓。
   在证据的采信方面,这次判决的重大改变就是否定了有关李文浩的足迹鉴定。至此,指控李文浩杀人的证据中只剩下言辞证据了。李文浩本人对于上诉之后他将被当庭释放的前景充满了信心。
   也就是在这次庭审之后,我定下了一个大胆的写作计划,那就是要赶在二审开庭之前把我的调查报告出版上市,也就是要让图书出版在时效上超越新闻。
   围绕这个写作计划,我在临汾和太原还做了三件事:一是见过了李慧的几个姐姐,我希望她们为我的写作提供帮助。同时我还说明,我不想在我的作品里美化谁,更不想去替谁撒谎,毕竟一个“错案”之所以形成,背后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甚至“蒙冤”者本人都负有责任。这些话都是为我在将来的作品中可能出现对他们不利的“坏话”做铺垫。第二件事情是,我专程去翼城县见过几位机关领导,希望他们私底下为我的写作提供信息和背景资料。这些领导是我几年前作为《东方时空》编导前往翼城县采访时认识的。民间的一些说法要在官方那里得到证实,这是让作品有说服力的关键所在。第三件事是,我和胡晓勇律师在太原就此案畅谈了一整天,并且获得了许多宝贵的一手资料。
   2014年春节,我在爆竹声中放弃了7天长假,把自己一个人关在北京的陋室里开始动笔记录这起案件。其间,遇上写作卡壳儿,我还数次前往翼城,向十几位案件的当事人和知情人核实情况,甚至连10天的年假都是在翼城度过的。3个月后,书稿交给法律出版社。7月底,20万字的调查报告定名为《真凶并未走远——山西翼城“10·2”紫藤巷凶案调查》,并且通过层层审查,正式出版。
   2014年9月11日,山西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李文浩的辩护律师胡晓勇当庭把这本书作为一个证据线索递交给了法庭。胡律师在继续他的长篇大论时,审判长王桂萍就低着头,用很长时间阅读着这本向法庭“叫板”的出版物。
   当时,我的内心感到了一丝惶恐。正如我在本书的增订版中写道,“回顾共和国的司法审判史,恐怕在舆论监督和法庭审判之间,还没有出现过如此形式的直接对抗吧”,“出现这种情况不外乎有两种可能,要么是一审法院错得太离谱,要么是法庭外的看客实在太嚣张”,“这个‘嚣张’的举动无可避免地对于某些法官来说是一种冒犯”。“平心而论,这本书以这样的形式在法庭上出现,对于案件二审的判决结果是否会起反作用,我不敢确定”,“仅凭着对案情和证据的了解,对于这个案件的宣判结果我无法预料”。
   我这个人生性就是如此多虑,费尽力气争取来的时效此时又硬生生地变成了一种心理负担。
   事实上,省高院维持被告人死缓的判决书中回避了我在书中对案件提出的种种疑问,自说自话地形成了看似封闭的证据锁链。我的疑虑并非多余,这本书或许在二审中给被告人帮了一个“倒忙”。


奇案

   要说这是一起奇案,首先要提及的就是死者指缝间的三根毛发。
   据勘查现场的案卷材料显示:“死者手上伤口处有三四根10厘米的长发,延伸至指缝间。”临汾市公安局的法医将它们提取后放进了物证袋。但是,在案发的次年,一个消息从公安局内部迅速传到了社会上:提取的毛发丢失了!
   提取了毛发为什么不去鉴定?又是谁把毛发从公安局给偷走了呢?直到2006年4月,在李文浩、李慧因为故意杀人罪被逮捕之后,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科长常小林才因为“丢失”毛发而被逮捕,其涉嫌的罪名是帮助毁灭证据罪。但是,法院在审理中却无法认定常小林就是毛发丢失的责任人。一年后,常小林被临汾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触犯的罪名改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其罪行就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向李慧的家人透露了案情。
   在案发现场从死者指缝间提取的毛发在公安局竟然离奇丢失,这一行为的背后,警方到底是想包庇谁呢?
   如今,对于毛发的丢失,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都作出了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解释:被害人家属认为,那几根毛发肯定就是李慧的,是李慧的家人指使常小林把毛发给销毁了,警方要包庇的就是李慧;而李慧的家人认为,那几根毛发根本就不是李慧的,若是李慧的,警方早就拿出鉴定结论指控李慧有罪了。
   毛发丢失10年后,在山西省高院的二审开庭中,合议庭请来翼城县公安局法医吕龙就毛发问题进行说明。他向法庭提供了一个颠覆性的说法:“该毛发是在转移尸体的过程中沾染上去的,该毛发在侦查上没有意义,所以我们在鉴定书中没有体现。”
   法医的说法简直不值一驳,沾染上去的头发是如何“钻”到死者的指缝间呢?勘查现场的警察又是谁留着10厘米长且染了色的头发呢?
法庭上的律师与我一样,对这种说法提出了质疑,审判长王桂萍及时制止了律师的发问,她说:“现在毛发本身不在了,不要再纠缠了,因为没有什么意义。”
   既然没有意义,可是吕龙为什么要在法庭上专门提及毛发的问题呢?而且,他为什么会在案发十几年后提供这样一个前所未闻的新说法呢?
   关于毛发问题,我在书中的推断是:毛发肯定是存在的,若是经过了检验,鉴定结论一定不是李慧的。原因很简单,毛发若是李慧的,“10·2”紫藤巷杀人案早已尘埃落定。


卖点

   我给这本书预备过两个名字,一个是《紫藤巷2号》,另一个就是现在本书的副标题。前者写意,后者写实。《真凶并未走远》最后是出版社编辑拍板定下的,在他看来,案件的真凶出现是本书的一大卖点。
   的确,近些年来一系列冤案的平反不外乎走了两个套路:一是亡者归来,二是真凶出现。这本书里也披露了两个疑似真凶。
   在“10·2”紫藤巷杀人案发生后,警方通过排查抓获了一名嫌疑人Z,他承认自己伙同M将被害人杀害了。但警方在随后的侦查报告里说,通过调查访问,M的众亲属证明M没有作案时间,因此Z的说法不成立。
   但是,我有两件事情始终弄不明白:第一,案卷里留下了一张由Z亲手绘制的案发现场平面图,Z若是没有到过现场,他怎么能够准确描述案发现场家具、家电摆放的位置呢?好在这张手绘的平面图上还留下了当时讯问者的姓名,我拿着这张图找到了其中一位名叫邓里的侦查员。他说他不清楚Z是怎么画出这个平面图的,“你找领导,领导给你解释”。邓里指的领导就是现任县公安局的副局长翟铭晋,他曾担任过刑侦大队的大队长,指挥过案件的侦破,而我找到邓里时,他其实也是领导,他是刑侦大队的副大队长。
   我甚至最后质问他:“我到你公安局来向你举报杀人线索,你就是这个态度啊?”
   他依然很平静地就是一句话:“你找领导去。”
   后来我见到翟铭晋,说明来由后,他一脸茫然地摇摇头:“时间太长了,记不清了。”
   那天,我又给翟副局长看了一份由内蒙古公安厅出具的鉴定书,那上面说:“现场一号血足迹与M的足迹有相似之处。”这份鉴定书被雪藏了十来年,在二审的法庭上第一次才出现。翟铭晋看后说,这个鉴定书我以前也没有见过。
   第二,通过Z向警方的描述,很容易就能推断出“凶手”M是个左撇子,比如他说M进门时将刀藏在右袖筒中;杀完人后M左手持刀,用右手在屋里四处翻动……而死者正面的刀伤大都排列在身体右侧,屋里留下的血手印也都是右手,这些都印证了Z的说法是符合实际的。
   我一直好奇,M到底是不是左撇子呢?他的小学同学曾向我证明他上小学时就是用左手写字的。这还不够。2015年3月,我到翼城县敲开了M家的大门和他见了面,我叫他留个电话方便日后联系时,他用的是右手在写字。字虽然写得不好,但毕竟用的不是左手,我有些失望。
   然而,谈话间,他的一个动作让我眼前一亮。他从左边裤袋里掏出打火机,用左手熟练地点燃了夹在右手食指和中指间的香烟,他就是左撇子!
   和邓里以及M的会面,我都留下了影像资料,但是,我并没有通过网络向外界发布。可以想象,这两段视频一旦在网络上出现,很有可能就将大大推进案件反转的进程。
   我不想通过炒作“真凶”出现,让自己一举成名,我只想安静地做一名法治时代的记录者。网络炒作、舆论施压的确能够促成个别错案的纠正,但是,那并非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状态。事实上,有多少案件能够进入媒体视野成为炒作的对象呢?难道不炒作的案件就没有冤情吗?难道只有成为网络热点才是司法机关纠正错案最有效的推进器吗?同时,这起案件根本不需要用什么真凶出现的“噱头”来推翻原有的判决,法院用以定罪的证据本身就互相排斥,根本谈不上确实、充分。
   其实,我的记录本身就是一种软监督,它离炒作就隔着一层窗户纸。在律师们穷尽一切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前,我不想用“炒作”的方式改变案件申诉的走向。
   前几日,我给山西省高院的院长秘书打过电话,希望他把我的上述观点转达给左世忠院长,这位秘书表示一定会转达到。此前,山西省高院已经接到了李文浩的申诉状。
   在今年全国“两会”结束后不久,左世忠院长亲手接到过我的这本《真凶并未走远》,并且他本人还亲自约见了李文浩的申诉代理人蔺文财,他表态说:“老蔺,你放心……我们会严格按照法律,严格按照事实,公平处理这个事情。”会面结束之后,山西省高院刑庭、督查室和信访局的负责人专门听取了蔺文财的详细汇报。令蔺文财意想不到的是,临近中午,他还被法官们热情地留下,一同在法院共进了午餐。
   正是基于法官们这些友善的举动,我给院长秘书打电话同样表达了一种善意。毕竟,自我纠错在公众那里总体而言是会得到正面的肯定的,若是经过舆论炒作而“被迫”启动纠错程序,那时公众的评价就是另一番景象了。
   我是法治时代一名忠诚的记录者,我在安静中等待着真相和正义的到来。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