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院:让红色司法绽放时代光芒

  红色司法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国情与革命具体问题,在司法领域的伟大实践探索,对当今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建设城市实践的主要代表,哈尔滨地方法院继承了以往农村根据地便民司法的成功经验,同时又融入了鲜明的城市特点,实现了司法建设“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对新中国司法制度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从最初的哈尔滨地方法院到如今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中院走过了78年光辉历程,人民司法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击楫奋进、破浪前行。
  
  树立民主政权和人民法院
  在群众中的新形象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正式建立人民政权,成为全国解放最早的大城市, 被毛泽东同志誉为“共和国长子”。哈尔滨解放后,5月3日正式成立了哈尔滨市政府,次日便进行了司法系统的组建,成立了哈尔滨市公安局。8月23日,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奉中国共产党东北行政委员会“东法字第二号令”,邵天任为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这意味着,人民革命政权下,第一个省会城市人民法院就此诞生。
  哈尔滨地方法院下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和监狱,主要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反革命案件则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审理。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历史案卷记载,从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到年末,短短4个月民刑事案件已收案862件。为了保证司法秩序的稳定,面对只有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一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其余148人都为旧司法人员的实际情况,邵天任秉持表现较好的业务骨干继续留用,对敌视人民政权的顽固分子和确实没有办事能力的人员则坚决予以清退或组织他们到基层接受锻炼和改造的原则,清退89人,并对留任人员进行思想改造,使其摒弃旧的衙门思想和工作作风,树立革命人生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946年9月9日,哈尔滨地方法院建院仅17天,由邵天任担任公审法官(审判长),市长刘成栋、市参议长李国钧、松江省民主政府主席冯仲云陪审组成特别法庭,对汉奸姜鹏飞、特务李明信等进行公审。这次审判邀请了各界代表人士旁听,提高了哈尔滨地方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形成了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宗旨的城市司法形象,对稳定城市法治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 
  案件审完后,邵天任专门为此事赋诗一首:“听讼不宜怒气昂,临庭此日气难降……群凶伏法人称快,载笔归来月满廊。”“可以说,在邵天任的身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宝贵的品质,主要体现在忠诚党的事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有深厚的法律素养,树立了民主政权和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当中的新形象,这个是非常可贵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光妍表示。
  
  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
  城市特色相结合 
  
  从旧法院的接管到新中国成立,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经历了哈尔滨地方法院、哈尔滨特别市法院、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三次名称变化和机构调整。1949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的命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人民法院”这一名称在城市根据地首次出现。
  哈尔滨解放区具有与以往农村根据地不同的国际化、商业化的城市背景。为满足城市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哈尔滨解放区以陕甘宁边区时期创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中心、以巩固农村根据地政权为目标,将乡土司法建设传统与城市司法实践相结合,从法律术语、法庭形式、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的创制性探索。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邓齐滨和团队工作人员在整理哈尔滨中院档案室卷宗时发现,在1946年10月16日颁布的《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发布前,哈尔滨解放区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仍适用旧的程序法。而此后,为了体现中国共产党为广大民众服务的政治立场,在审判过程中不再适用旧的程序法,而是依据便民原则将诉讼程序大大简化。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收诉讼费用,不需要有诉讼文书,而且对旧司法代书行业予以取缔,规定“如今在民主的人民法院里不讲这一套,不在有无状纸,也不在‘能说会道’,而在于有理没有理,有证据没有证据。”与此相适应的是,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司法用语呈现大众化的特征,当事人对判决书或调解书的理解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知识背景。这种司法程序简单化、大众化的特点,反映了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在案件审理的依据上,哈尔滨解放区通过逐步废旧立新建立司法新秩序;在司法审判传统上,继承和发扬红色基因,以人民为中心,走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司法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城市中开展司法建设的大胆尝试,这种尝试不仅对新中国司法建设产生了直接的、明显的影响,同时也为选择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提供了实践参考。
  
  书写新时代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新篇章
  
  在哈尔滨中院的法院沿革长廊,一张张照片形象地展现了不同历史时期,哈尔滨中院积极能动履职,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的积极贡献。
  进入新时代,哈尔滨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传承红色司法基因,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内在精神和时代价值,让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焕发新时代的生机与活力。
  2023年10月11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某饭店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位列其中。在调研过程中,哈尔滨中院宣传处处长于巧丽介绍了这起案件的经过。
  2022年,位于哈尔滨中央大街商圈内的某饭店收到了一封责令改正通知书,上面“罚款55000元”及“予以关闭”的字样让饭店经营者备感不解,于是上诉至哈尔滨中院。
  行政审判第一庭的法官朝之悦接到案件后,很快意识到,虽是“小案”但不能“小办”。这起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对整个中央大街商圈,甚至全市范围内老城区的餐饮行业带来不良影响。为此,他多次到现场查看问询、了解情况,发现饭店受制于建设年代早、规划不科学等历史原因,使用的是楼体废弃锅炉房烟道。鉴定机构对排放废气及噪声进行检测,结果均符合环保排放标准。
  经过仔细研究和反复讨论,合议庭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定程序,亦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哈尔滨中院的判决,守住了中央大街温暖热闹的“烟火气”,也为行政机关在老城区综合治理方面指出了新的管理路径。
  哈尔滨中院辖区大,人口多、案件多,管人管案管事的压力比较大。通过持之以恒地抓从严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形成了一整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近年来,哈尔滨中院切实加强传统品牌、老字号、驰名商标司法保护。2023年,全市法院共依法审理“大窑”“九三豆油”“秋林公司”等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1785件。为助推区域协同创新,哈尔滨中院着力强化内外联动,催生矩阵效应,与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仲裁委等单位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共同探索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破解权利人“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问题。
  从1946年至2024年,星移斗转之间,哈尔滨中院走过漫漫征途。78年岁月荏苒,78年奉法而行。一代代司法审判工作者持续从红色资源中汲取奋进力量,在实践中不断推动法治的进步与完善。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哈尔滨中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 责任编辑:吴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