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统计造假需多管齐下

  “统计造假屡禁难绝。一些地方和部门数据造假现象突出,少数领导干部不择手段搞虚假政绩。”近期,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计法修正草案说明中的这段表述,点明了统计领域的一大突出问题,也标示着治理统计造假这一顽症,正是此次修法的首要目标。
  统计,是经济社会的“晴雨表”,也是科学决策的“指南针”。然而在现实中,利益驱动下的虚报瞒报并不鲜见,权力干预下的数据注水亦时有发生,不仅误导宏观决策、损害政府公信,也极易滋生攀比造假的劣质政治生态,其危害恰如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所言:“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
  从历史的角度看,统计执法因各种因素的制约,曾多年陷于处罚偏松、问责乏力的困境。正因此,统计法自1983年诞生以来,从1996年、2009年的两次修改,到当下启动的新一轮修法,其演进方向正是监督、追责机制的不断升级。以此次修法草案为例,不仅确认了统计监督制度及其构建标准,还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此外,修法草案进一步细化了以往防止权力干预的禁止性条款,明确有关负责人“不得要求、暗示、引导填报虚假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陆续出台了多个与治理统计造假相关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种统计督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行动亦不断发力,对统计造假形成了史无前例的高压态势。基于这样的时代语境,此次统计法修正草案改进监督、追责机制的诸多构想,其实质也是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成功经验的立法化,而党纪、政纪、国法的融合和贯通,自当进一步凝聚监督的合力、放大问责的力度。
  遏制统计造假,不仅需要严厉的追责,也需要在统计方式、技术等维度,引入更多的治理措施。比如,多年来,地方GDP“增速高于全国、总量大于全国”的怪象屡屡引发社会质疑。为此,近年来我国开始推行GDP核算下算一级的新制,即由国家统一核算地方GDP。此次统计法修正草案亦明确引入了这一改革措施,这对从源头压缩地方GDP虚高造假的空间,意义深远。再比如,近年来随着遥感监测、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兴起,联网直报、移动采集等新统计方式日趋活跃,既有效抑制了传统数据采集方式可能发生的人为干扰等弊端,也大大提高了比对核查、甄别造假的效率。科技发展为治理统计造假所提供的技术工具,理应更充分地加以推广、更深度地加以利用。
  同时应当看到,统计造假的背后,还隐藏着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比如,依据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地方各级统计机构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均由地方政府管理,这就难以抵御种种外力干扰。未来,如何开辟以垂直管理为导向的改革路径,同时防止可能引发的改革成本高昂、地方职权残缺等风险,进而以最小代价提升统计的独立性,仍有待积极探索,并作出合理的抉择。
  尤其应当认识到,统计造假的一大根源在于扭曲的政绩观。曾几何时,一些地方唯GDP论英雄的政绩考核标准以及“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不良示范,无不催生、助长了弄虚作假的歪风。这就需要建构起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机制。近年来,随着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等理念的确立,绿色发展、科技创新、民生改善、法治水平、社会建设等数据正在不断刷新统计指标体系的旧貌,在广东等地推行的官员考核新办法,其经济增长指标的占比已下降至不足30%。这样的改革大势,无疑将从根本上重塑求真务实的政绩观,消除造假的冲动和需求,堪称铲除“数字腐败”的治本之策。
  说到底,要根治统计造假这一顽疾,不仅需要立法的改进,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以标本兼治的思维,塑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体制机制。如此,统计才能坚守其初心和使命,在服务国计民生、维护政府公信、净化政治生态的进程中,真正经得起社会、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