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系列报道之五

加快社会立法 夯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坚持立法先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略。加快社会立法,健全完善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体系,是适应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体系是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社会领域立法即社会立法,具有广泛丰富的内容,适应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需求,包括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社会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组织、基层社会建设、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重要内容。社会法是社会领域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法作为一个新生的法律部门,是有关劳动关系与保护、社会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点。我国于2001年明确提出社会法部门,并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7个组成部门之一,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社会法制建设重要成果的体现,也是加强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法治是社会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保障和推进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都需要有系统完备、统一权威的制度规范体系作为保障支撑,为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提供坚实基础,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建设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锚定目标任务,持续加力推进社会立法。截至2024年4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2部,其中社会法有28部,行政法、经济法及其他法律部门中还包括了丰富的社会建设内容,社会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慈善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保障法。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开局之年,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让爱无碍;修改慈善法,发挥慈善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促进互联网慈善的健康发展,提高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透明度和公信力。一批标志性的社会立法制定出台、修改完善,社会领域法律的四梁八柱、框架结构、主要制度已经形成,具体内容日益丰富完善。但也要清醒看到,社会立法起步晚、领域宽,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对社会立法提出更多更高要求。同时,社会建设领域法律关系主体及利益多元复杂、政府保障责任大、财政支出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已有的一些内容还存在形式分散、层级较低、协调性不强等问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和空白点。《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推动不同层次的社会立法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2023年9月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一类二类立法项目130件,包括七个方面,其中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明确提出制定社会救助法、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法、医疗保障法、药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医疗器械管理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托育服务法、养老服务法、户籍法等,修改慈善法、社会保险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气象法、旅游法等。这些项目中,有的已经完成,有些正在推进之中,有些立法项目难度不小。202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明确了今年要重点推进的社会立法项目,其中社会救助法是重点之一。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集中体现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民心事业,制定社会救助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作出法律制度安排,保障有效落实,意义重大。该法从十届全国人大开始,连续列入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历经20多年,从中可见社会立法难度不一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补短板强弱项,保障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供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的价值追求,提升社会立法质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快社会立法指明了方向路径。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社会立法各方面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立法要切实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破解社会建设中的制度性难题,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社会立法具有鲜明的兜底性保障性安排特点,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与福利的制度性规定具有刚性支出的特点,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积极稳妥,在提升制度公平性上下功夫,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环境,引导合理预期。   
  法治社会建设,既需要国家法律的规范引导,又需要社会、个人的双向奔赴,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通过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基层社会组织立法,推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推动完善行业职业规范,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支撑道德行为,弘扬美德义行。
  全体人民既是公平正义的享有者、评价者,也是公平正义的培育者、推动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社会立法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有序扩大立法公众参与,切实让人民感受法律来自于人民、保护人民,要注意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特别是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意见,深入分析各种意见的理据,表达协调平衡好不同利益诉求,努力让每一部法律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遵循社会立法规律,坚持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立法形式,坚持时、度、效相统一,加强基础性、综合性社会立法的研究制定,突出重点,统筹协调,不断增强社会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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