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民法典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法律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自颁布以来,民法典不断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要进一步准确理解民法典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更好发挥其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法律作用。
  第一,民法典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法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基本权利的落实则有赖于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有效地承接了落实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要求。一方面,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延续。宪法对公民权利进行庄严宣告,并在制度层面为公民权利的实现进行精心设计,深刻体现出保护公民权利在国家法秩序中的优越性。此种价值理念经由立法技术传递到民法典的制度和规范设计之中,构成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权力机关的行动指南和社会秩序的基本遵循。另一方面,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够在民法典实施中得以实现。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基本立场,积极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全面构建了从财产到人身、从物质到精神、从出生到身后全方位保护的民事权利体系,充分展现出民法典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品格。民法典的实施保障了民事权利的行使,并为社会治理提供定分止争的权威标准。
  第二,民法典是法治政府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在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将公权领域和私权领域完全隔绝,而是要打造公权和私权有效融合的中国社会治理道路。一方面,私权利的行使需要公权力的保障。民法典通过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内容为私权利的行使划定活动空间,但同时也构成公权力行使的界限所在。由此,公权力主体需要为私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形成“公民权利所在即国家权力应至”和“公民权利所在即公权力应止”的权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社会治理需要公权力主体的有效参与。“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思维要求公权力必须作为。民法典对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等主体提出新的职责要求,已经超越“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传统治理逻辑,要求政府积极主动地推行良政善治,构建起职责明确的政府治理体系。
  第三,民法典是法治社会治理的基础性法律。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法治国家建设,不仅需要完善国家法律系统,还取决于运行流畅的法治社会规范。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个人、家庭和组织构成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民法典以私法自治作为基本精神,以人格独立、行为自主、责任自负作为基本价值,确立权利保护、行为自由、家庭和谐、尊老爱幼、社会关爱、社会正义等基本规则,实现诚信社会、友善社会、和谐社会的铸造。民法典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突破以往民法典的民事主体设置模式,创设多层次多类型的特色民事主体制度,使社会主体获得法律主体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内容和拥有法律行为能力,最大程度地激发社会主体自治、自主、自律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能动性,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我国民法独立发展的重要标志,也将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重要支撑。因此,民法典既是私法的基础性法律,还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法律。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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