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杀奸案」判决书的启示

   温州有个案件现在议论的人很多:一个丈夫杀死了强奸他老婆的人,然后却被法院判了无期徒刑。这样的案子,这样的判决,法官应该有敏感意识,要小心处理,否则很容易招来非议。不幸的是,我们的法官太掉以轻心了。不要说其他问题,判决书的内容本身就写得潦草,网上有人给判决书挑出了若干矛盾和低级错误,最后还打了个不及格的分数:59分。这些错误明明白白地存在,上了裁判文书网赖也赖不掉。温州中院赶紧弥补,及时给出了一篇官方的正式回复,解释了为什么实体上判无期徒刑以及承认了判决书中的错误并道歉。
   其实就我看来,判决书中的那些错字算不了什么。笔误、校对错误而已,所谓矛盾也只是稍有出入罢了,不影响大局。在日常繁重的审判压力之下,这样的所谓“错误”确实难免。在实际的判决书中一抓一把,我们得承认,那么多案件错几个字真的没法避免。错了就在文书上直接改过来,盖上个印章就行了。有时我甚至觉得文书上有几个鲜红的印章挺好看的。你看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几篇书法,像王羲之的《兰亭序》、颜真卿的《祭侄文稿》等书法珍品都是有涂改的,也没有给他们减色。有人说,连错字都避免不了,判决书的水平能提高吗?这种看法乍听起来挺有道理,但实际上,判决书要是真想提高水平,就不能光盯着那几个错字。只计较小处,往往就忘了大节。
与几个错字相比,这篇判决书给我们的两点启示,更值得思考。

   第一个问题是:说理给谁听?

   法官为什么没有小心处理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恐怕是因为法官认为这个案子双方都已经服判了,争议不大,判决书也就没有必要那么用心书写。写判决之前,双方的态度法官肯定是有所了解:检察院方面已经提前沟通过了;被告人方面,虽然最后才决定不上诉,但庭审中的表现也肯定配合。法官想:都服判了,判决书随便写写也就行了,说理也就简单一些吧。
   真的是这样吗?判决书真的是只给当事人看的吗?说理真的是只给当事人听的吗?与其他人还有关系吗?
   这个问题学术化的说法就是:判决书说理的受众是谁?理论上早有定论:说理的受众不止是当事人,还包括其他法院、律师、法律界以及社会大众。那么,其他人为什么有权追问一个与己无关的判决理由呢?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同案同判”。我必须要知道,下次遇到相同情形,法律要求我该怎么做!这决不仅仅是本案件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更是关乎千千万万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每一个个案的说理都与社会上所有人相关,都是说给社会上所有人听的。这个道理并不稀奇,但比起干瘪的理论,温州杀奸案给我们提供了鲜活的实例。
   “没有一个人是孤岛。”作为国家公器,法院的执法是公力救济,它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每个人。下次别人看到自己的妻子被人强奸,我们究竟是应该冲上去杀了他,还是要等他强奸完再报警,还是要阻止侵害的进行?温州这个案子要是判对了,那以后别人该怎么办?如果这就是法律,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一幅图景!
   温州法院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必须将这个案子个别化,把它同其他案子区别开来。他们的回复中,实体问题强调的就是是否强奸还未确定:“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但这肯定是事后补充的说法,判决书和起诉书都明确说是“性侵”。一个成年女子,有什么性侵可言?不是通奸就是强奸。只怪当初没有意识到案件的影响力,以为只要当事人服判就没事了。写判决书时只将说理的受众定位在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说理潜在的社会受众。
   当然,大多数案件的社会影响只存在于理论上。这些案件与他人基本无关,只与当事人有实质联系。其他人可以通过区分事实的方法将自己的案子与别人的案子分开。所以如果当事人没意见,判决书的说理大体可以从简。但法官应当意识到有的案件说理的受众实际上只有当事人,另一些案件说理的受众则是全社会。这是万万需要法官去注意的。
   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是充分的说理?
   对于这篇判决书,有一点大家达成了共识:说理不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仁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仁信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田仁信的供述和罗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有证人刘某、何某、朱某等人的证言佐证,证实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仁信目睹被害人对其妻子实施性侵犯,故应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夺妻之恨”是少有的大恨,普通人认为杀死也不为过,岂是一个“重大过错”就能够涵盖的?就是这短短的一段话,当然无法解释一个愤怒的丈夫要终身坐牢的原因。与普通人的常识相距太远了!“重大过错”是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与夺妻之恨这样具体而醒目的案情实在太不相称。如此轻描淡写的论理,可以说是马虎,也可以说是武断。
   然而,不知大家是否意识到:这篇判决书只需要更改一个地方,这段原本并不充分的论理就可以立刻变得充分起来。
   什么地方呢?就是主文。如果将“判处无期徒刑”更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论理立刻就充分了:人们都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个杀人犯只坐三年牢。因为他杀死的是强奸他老婆的人!不需要过多的论理,事实和主文已经将道理说得很清楚了。
   可见,我们平时所说的增强文书说理性,决不仅仅是指增强“本院认为”部分即“论理”部分,而应该增强全篇的说理。判决书是一个整体,说理是全篇判决书的任务。人们通过阅读事实、主文,都能得出是否有说服力的结论。将说理性仅仅限制在论理部分是片面的。因为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理,看到案件的事实,都会得出自己认为公正的判决。再用这个结果去对比法院的判决结果,看看是否公正。如果不同,就要看论理能否说服自己;如果大体相同,即使没有论理也会认为判决书有说服力。这也就是部分判决书即使很简单,论理也没有问题的原因。
   同时,通过这个实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说理的充分与否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定要个案个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样的说理,在一个案件中是不充分的,在另一个案件中却是充分的。“一个人的美酒就是另一个人的毒药”。千万不可按固定标准,千万不能认为说了哪些话论理就是充分,不说这些话就是不充分的。像这个案子,如果只判三年徒刑,说理大可从简。既可以保全双方当事人的颜面,又可以免生事端。短短的几行字,却体现了法官的仁心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