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要牢牢把握司法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上下功夫,不断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让审判权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轨道上规范运行,坚持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天大的事”,实现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相统一。
  
  深刻理解全面准确落实
  司法责任制的科学内涵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递进,蕴含着党对司法责任制规律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实践探索不断深化。
  深刻理解司法的政治属性,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法院的裁判文书不仅署法官、合议庭的名,还必须加盖人民法院的章。审理者、裁判者不仅是法官、合议庭,还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承担着司法裁判政治责任的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本统一于党的领导,融合在党组的领导责任、审委会和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中。
  深刻理解司法的人民属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新中国成立时起,法院前面就有“人民”二字。人民性是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审判工作,说到底是一项“守心”的工作。有时法官所烂熟于心的法律法理,也许是他人不曾触及的知识盲区;法官眼中不起眼的小案,也许是他人人生的全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以“如我在诉”“如我在执”意识,把暖民心的“小案”、顺民意的实事办好,让老百姓弄得懂、想得通、看得见、拿得到,切实提升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深刻理解司法的法治属性,善于运用法治手段防范化解矛盾风险。人民法院作为法律适用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充分发挥好司法工作对经济增长助推器、社会运行调节器作用,以法治的确定性、引领性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深层次矛盾纷纷显露,特别是面对棘手的社会矛盾纠纷,更要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决不能法外施治。
  深刻理解司法的社会属性,为党委中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无论形势如何变化,服务中心大局都是司法永恒不变的历史使命。司法工作是实现国家目的、履行国家职能、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重要工具,是促进改革、保障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紧贴中心大局、紧跟重大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秩序安定、价值引导、促进治理的功能优势,强化司法政策供给,提升办案质效,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统筹处理好全面准确落实
  司法责任制的“四对关系”
  
  公正与效率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追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更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追求实现的目标。人民法院要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加快推进审判机制、体系、管理现代化,努力以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答好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
  处理好独立办案与有效监督的关系。“让审理者裁判”中的“审理者”,主要指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由裁判者负责”中的“裁判者”,指作为审判权行使整体、能够对裁判全面负责的主体,并不是绝对独立化的法官个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关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院干警要避免片面地将其理解为“谁办案谁负责”、是法官个人的裁判责任,进而出现不愿管理、不敢管理、不会管理的情况,否则就违背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事实上,司法责任由审委会、院庭长、合议庭、法官依法定职责分别承担、共同负责。没有审理者裁判的存在,院庭长监督便毫无意义,而院庭长监督是更好实现裁判者负责的规则安排和制度保障。
  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和效率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也难以树立。反之,效率不高,公正的效果就会受到很大影响,缺少效率的公正也无法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注重协调、统筹兼顾,做到公正与效率并重,努力实现两者的最佳结合,而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司法高效的最高目标就是让人民群众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实践中,公正与效率出现矛盾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司法效率。
  处理好依法办案与尊重民意的关系。公平正义,既是“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理”的内在要求,还是“情”的客观表现。法律和情理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就是公平正义。任何司法行为都不是“照搬法律”“死抠法条”的机械活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尤其注重个案处理对于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引领作用,以司法裁判引导行为规则、维护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要深刻洞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内,秉持司法良知,作出恰当选择、裁判,充分兼顾法律规定、普遍公理和人之常情,在理法两得、情法兼顾中确保裁判结果依法公正、合情合理,既把案子判公,也把人心判暖。

  处理好被动性与能动性的关系。被动性是司法权的特征之一,案件受理是被动的,不能主动揽案。审判必须依法,不能想当然擅断,但法院工作完全可以而且必须是能动的。要善于化“被动”为“能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对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帮助涉诉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要做实为人民司法,在遵循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等原则基础上,合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不受当事人申请与否的限制,最大限度揭示客观事实。


  积极探索全面准确落实
  司法责任制的实践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基础,必须遵循权力运行规律和司法规律的要求,加快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让每一起案件裁判体现专业水准、获得社会公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压实审判权主体责任。要压实法院党组主体责任,注重发挥党组把握政策取向、大局方向、办案导向的重要作用,形成“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的思想自觉,既要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司法权威的效能优势,也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以能动履职巩固党长期执政的根基。要落实落细审判组织法定职责,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合议庭成员履行法定职责、独立发表意见、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机制,督促合议庭成员真正负起责任。完善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加强监督指导的重要作用,推动个案价值类案化、审判经验制度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和阅核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举措,进一步细化阅核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强化监督效能监测,切实做到“审理者裁判、管理者监督”。
  优化审判权运行规程。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结合审级职能、案件类型和人员结构等因素,以法官为中心,灵活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新型审判团队,推动实质化运作。遵循扁平化管理理念,根据独任审判、合议制审判不同需求,探索“1+N+N”或“3+N+N”审判团队模式,实现人员配置最优、办案效能最大化。完善人员动态调整和案件适时调配机制,探索中级法院辖区内,根据不同法院审判任务的趋势变化和人员状况,统一调配法官,优化审判力量,保障均衡结案。探索类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通过指定管辖方式,促进辖区内不同基层法院的人员、案件配比基本均衡。落实法官入额必办案、领导带头多办案要求,严格执行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方式、类型、数量及其统计标准等规定,定期通报院庭长办案情况,推动院庭长带头审理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细化审判权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立案、开庭、评议、结案、宣判、执行等各审判流程和关键节点的管控,尤其要强化审限管理和结案管理,对审限扣除、延长、中止、中断等实施动态监控,严格审限变更报批条件和程序,对超审限案件进行跟踪督办、通报甚至问责。对长期未结案件定期进行清理,健全“三级督办”工作机制,由审管办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分管院领导加强督查、督办,剖析案件长期未结的症结,通过加强动态调整和案件督查,加快长期未结案的清理进度,力求取得实效。科学梳理审判权运行中的风险点,坚持管理监督重点从结果干预向程序约束转变,实现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在审判信息系统全程可视,并做到全程留痕。加大审务督察、案件质量评查力度,每月通报审判质效运行情况,实行季度讲评、结果上网,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引导各业务庭精细化管理。
  强化审判权行权保障。要着力提升干警综合能力素质,实施人才高地战略,启动审判业务专家培养工程,制定年轻干部培养计划,深化“传帮带”等活动,为干警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加强审判专业能力培训,增加有针对性的脱产业务学习培训,突出实务教学、案例分享、研讨互动,增强培训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法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的能力。要有序推进法官等级择优选升工作,强化择优选升的竞争性,适当拉长法官等级晋升年限,进一步优化择优选升的比例和数量,推动形成法官等级晋升的常态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干警的失误错误、瑕疵案件责任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要科学制定考评标准,对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实行量化指标考评,对办案质效严格执行数据化管理,结合案件权重分以及日常性对法官办案质效等方面的评定得分,适当拉开考评档次差距,充分发挥考评的激励鞭策作用。
  (作者系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