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服务之笔绘就更美“夕阳红” ​

  近期,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展开相应的部署。该行动聚焦老年人群体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重点关注高龄、失能、困难、残疾等老年人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推出6个方面措施,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可感、可知、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
  这份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通知》,可谓抓住了当下中国社会的一大紧迫需求。2023年的国家统计公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97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约2.17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5.4%,已从“老龄化社会”步入“老龄社会”。国家卫健委的数据则显示,到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面对这一时代变迁,亟须站在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创新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具体内容,以往通常概括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然而,如何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确保“老有所安”,同样不容忽视。原因就在于,老年人不仅在生理等方面属于弱势群体,在依法维权等方面也常常力不从心。北京市的抽样调查就显示,了解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立法的老人尚不足20%;多数老年人有过权益受侵的经历,但68%的老年人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愿意并且能够通过法律维权的老年人比例仅占22%。相对于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的不足,近年来,涉老案件却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仅2022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涉老民事一审案件就超过了10万件,老年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之迫切,由此可见一斑。
  应当看到,我国高度重视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比如在立法层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诸多助老、护老的公共法律服务措施。再比如在司法层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连年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各地的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所有这些,都极大促进了面向老年人的公共法律服务。
  但从目前的情形看,为老年人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还存在不少短板和缺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对接不够主动,不少平台和机构坐等老年人上门求助,然而不少老年人或因不了解惠老服务,或因行动不便,最终未能享受公共法律服务;二是服务指向不够精准,一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过度依赖智能信息等技术,却未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能力所限,未能提供相应的适老、助老措施,以致不少老年人被挡在公共法律服务的“数字鸿沟”外;三是服务内容不够多元,为老年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往往局限于防范养老诈骗、打击侵权行为等特定范围,老年人群体获得的法律服务尚不够充分。
  也正因此,此次有关部门出台的《通知》,无疑为弥补公共法律服务不足、提质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具指向、更为精细的行动指南。比如,《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极具亮点的举措,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普遍提供适老、助老设施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设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老年人坐席”“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小程序界面等智能信息服务”等等。这些创新之举以更为主动的姿态,更精准地契合老年人的需求,对于确保老年人群体普享公共法律服务,意义深远。再比如,《通知》推出的扩大法律服务范围、平台服务便老、优质服务援老、公证服务惠老、调解服务助老、公益服务爱老、普法服务护老等诸多举措,涵盖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方方面面,亦有助于为这一特殊群体构建起全方位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老年人权益保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公共法律服务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知》所确立的行动指南,尚需各方联手发力,转化成现实的保障机制。如此,才能用法律服务之笔,绘就更美的 “夕阳红”画卷。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