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保障

  编者按

  京津冀,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地区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十分关心京津冀协同发展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从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意义重大,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要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到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下更大气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取得新的更大进展”;再到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十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推动这一重大国家战略不断向纵深推进。
  “要把设计成果充分吸收体现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用法律法规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十年来,三地围绕非首都功能疏解、生态环保、交通一体化、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创新共同体、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出台《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规划(2023-2027年)》《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等百余部法规,对重点用车企业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案件审判、异地执行等环节加强司法协作,为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