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下沉基层,从试点到制度有多远

  6月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正式实施。引人注目的是,该条例明确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之列。此前,广东、浙江等地公布的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的修法草案,也都作出了类似规定。这些信号标志着,一些地方人大最近两年踊跃探索的镇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启了从试点实践逐步走向常态制度的步伐。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性制度设计,备案审查范围的不断扩展,标示着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历经多年演进,备案审查已从中央一级贯通至省、设区市、县三级,各类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均已覆盖。然而,镇街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即通俗所称的基层“红头文件”,却普遍游离于人大监督的视线之外,止步于备案审查的“最后一公里”。
  值得注意的是,处于基层第一线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承担着乡村、社区治理的公共职责,其所颁发的“红头文件”虽然层级最低,却数量繁多、内容具体、适用频繁,且往往直接牵涉当地民众的切身利益,一旦违法不当,极易贻害一方。另一方面, 相较于法规、规章等较高层级的规范,基层“红头文件”的制定程序远不如前者严格,这就进一步放大了犯错的概率和风险。正因此,将备案审查的触角进一步下沉基层,既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落实人大监督功能的时代要求,也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现实召唤。
  同时应当看到,尽管从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乡镇政府、街道办都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已达成共识,但目前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制度规范。这就意味着,备案审查下沉镇街基层的试点实践,不仅需要直面现实的挑战,更需探索制度的创新。
  比如,备案审查牵涉法律认知、政策理解等要素,对于审查机构、人员有着极高的专业性要求。然而,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作为镇街“红头文件”的审查主体,却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专业水平等方面短板,很难充分契合备案审查的能力标准,这也是制约备案审查下沉基层的最大挑战。
  对此,一些地方的试点实践已探索出诸多应对之策。比如,借助上级人大、“一府两院”等系统的审查力量,建构起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审查机制;以委托、聘请等方式,引入高校智库、专家学者、律师等外部审查力量等等,都为集聚专业支持、消解基层压力开辟了可行路径。更加引人瞩目的是在试点实践中不断拓展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托座谈会、论证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平台,人大代表、辖区民众得以直接参与备案审查,以百姓立场、切肤之感评判镇街“红头文件”的良莠。这既是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真实体现,更为备案审查下沉基层注入了强大的民意动力。
  试点实践所积累的经验、所创造的范本,最终需要通过制度确认加以复制和推广。从目前重庆、广东等地已修订或拟更新的相关地方立法看,针对镇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制度安排,各地人大尚需进一步探索相关的标准、程序、机制等等,最终完成更加细化、相对统一的制度设计。而在国家立法层面,立法法、监督法亦有待作出相应修改,进而为备案审查下沉基层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从试点实践到常态制度,备案审查下沉基层或许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但未来愿景已清晰可见。说到底,打通备案审查的“最后一公里”,是宪法监督制度更趋优质、成熟的重要标志。一个更接地气的备案审查制度,也能更近距离地守护百姓权益和公平正义。而这,正是备案审查制度的深层价值和终极使命之所在。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