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系列报道之五

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雄安新区实践

  春光明媚,碧波荡漾。白洋淀上,水鸟在湖面游动嬉戏。这样的美丽画卷,与雄安新区城淀相映。
  在雄安新区这座新城拔节生长中,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雄安中院”)充分发挥司法在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作用,持续破解审判中的难题,开启了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的“雄安模式”。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必须统筹谋划,扎实推进。”雄安中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雄安新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三合一”审判对白洋淀流域
  生态环境形成立体司法保护  
  白洋淀是雄安新区发展的重要生态水体,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是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把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好、保护好,对于雄安新区这座千年大计的“未来之城”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加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司法护航十分重要,尤其是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三合一”审判改革之前,环境资源案件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分散于多个部门或团队,无法形成合力。
  面对这种状况,雄安中院在推动白洋淀生态流域治理和司法保护中持续发力,重塑审判机制,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深化司法改革,通过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与实效性,创新体制机制,布局设立雄安中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2022年8月,雄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成立,这是河北省首家跨市域、全流域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的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庭。
  雄安中院有关人员向记者介绍,“三合一”是指人民法院在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符合白洋淀流域生态特点的专门化裁判执行方式,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不再按照现有民事、行政、刑事的案件类型由三个不同的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而是交由独立建制的法院内设机构进行统一审理,以期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全领域、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的案件审理模式。
  “‘三合一’有利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实现环境资源个案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提高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效率,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高效优质审理;有利于维护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生态环境形成全方位、全领域、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雄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有关人员介绍说。
  早在2020年,安新县人民法院就设立了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作为河北第一家“试水”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的专门化法庭,对雄安新区安新、雄县、容城三地范围内的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2022年5月16日,白洋淀全域进入“禁渔期”。6月30日凌晨,刘某来到安新县漾堤口村附近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鲫鱼、黑鱼等水产品,后与鱼贩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安新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刘某的电鱼行为对白洋淀水生生物、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价值共计10890元。
  检察机关以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年11月,刘某从公示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渔业公司购买价值10900元的鱼苗,在检察、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下,在白洋淀进行增殖放流,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法院结合被告人相关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相关情节,对刘某适用缓刑。
  “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众多,很多案件同时涉及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还要考虑对环境损害的修复和社会效果,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雄安中院有关人员向记者介绍。
  据了解,2023年,雄安中院因地制宜,探索环资审判“三合一”模式,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各类环资案件110件。其中,雄安中院指导审理的朱某华、王某涵非法采矿、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河北省唯一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设立雄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探索‘三合一’环资审判模式,为维护好、守护好雄安新区70%蓝绿交织的蓝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白洋淀生态流域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雄安新区构建新时代生态文明典范区奠定扎实的基础。”雄安中院有关人员表示。
  
  集中管辖为白洋淀流域
  生态环境保护披上“法治铠甲”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建设雄安新区,一定要把白洋淀修复好、保护好。”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极为重视的大事,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白洋淀上承九河、下注渤海,贯通着周边9条大河,流域面积3万多平方公里,涉及40多个县(市、区)。多年前,白洋淀流域分段治理、各自为战,治理效果不佳,出现了“上游污染、下游治理”的困境。另外,涉白洋淀流域的上游地区非法采矿案件,造成当地生态环境破坏非常严重,导致水土流失,间接影响了白洋淀生态环境修复进程;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更是直接影响水质安全,不利于生态环境修复。
  在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案件中,各区域极易出现类案不同判、案件积压等审判和管理难题。随着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的加速推进,白洋淀流域涉及较多的区域,环境资源方面的案件量大幅增长,涉及雄安新区及其周边区域、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和监管的集中管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2年8月,河北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4部门联合印发《涉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自2022年9月1日起,雄安中院集中管辖雄安新区周边涉白洋淀流域5地43县(市、区)环境资源案件。这一举措推动了雄安新区环境司法专门协作的纵深推进,为雄安新区构建绿色、智能、创新之城提供了司法保障。
  2023年3月,雄安中院发布的一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进一步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力度。该案中,邢台市宁晋县一家化工有限公司的车间负责人张某华,将车间产生的56吨反应釜残渣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申某非法处置,申某又伙同张某勇将该批危险废物交由马某处理。马某收集这批化工废料的危险废物后,将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未作无害化处理便排放到廊坊市大城县一土坑中,致土壤被污染。
  案发后,大城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勇有期徒刑三年,其余人员也被判处不等的刑期。一审判决后,张某勇、单某等人提出上诉。雄安中院二审中,对坦白和自首等情节予以认定,依法改判了相应的刑期。
  “实行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后,通过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实现了环境资源个案的公平与正义,维护了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雄安中院环资庭有关人员介绍说。
  此外,为统一类案裁判尺度,雄安中院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积极组织环资审判业务培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就“环境资源刑事司法理念与审判实务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全面加深集中管辖地区法院间的环资审判业务交流,有力促进了流域内环资案件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定州市是涉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区域,该市法院负责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官李灿对集中管辖深有感触。2023年8月,该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问题,雄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忠很快赶到定州进行了业务指导和交流探讨。
  李灿告诉记者,集中管辖模式有利于在白洋淀流域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与系统保护理念,不断增强司法保护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创新发展,还有利于类案同判实现司法公正,确保环境资源审判质效高位运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自2022年9月1日集中管辖实施以来,雄安中院依法审结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环资类案件160余件,组织协调涉白洋淀流域内各基层法院集中宣判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2件,40余名被告人依法受到严惩,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数百万元,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累计1000余万元。同时,会同5地43县(市、区)法院召开案件研讨会、座谈会40余次,有力促进了流域内环资案件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为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披上了“法治铠甲”。
  
  “先民后刑”引导被告人
  主动修复白洋淀流域受损生态环境
  为切实将能动司法与雄安新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相结合,更好推进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以及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雄安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加强能动司法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提出,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先民后刑”审判模式,引导被告人积极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据介绍,《工作指引》提出的探索“先民后刑”模式,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环资审判工作机制体制,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和水平,为进一步促进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推动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在地处白洋淀流域上游的行唐县,王某、郭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县玉亭乡三处采挖点非法开采硅石、硅土、青石等矿石,后被公安部门抓获。
  经相关部门委托勘测、评估,三处治理区治理修复工程施工费用估算为266416.25元、378295.68元、442484.39元以及修复方案技术服务费等费用。该县检察机关指控王某、郭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王某、郭某等人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等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该判决还判令被告人如不能按期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需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雄安中院在二审审理时发现,此前价格认定结论书以认定的矿产品采挖量为计算基数,与该院查明的矿产品采挖量不符,因此认定王某等人在其中一处非法开采硅土、硅石的数量和价值错误,并予以纠正。审理过程中,王某、郭某等人均表示愿意自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并自愿提存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其家属还代其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部分修复工作。雄安中院基于其履行了部分修复义务,对王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在这起案件中,雄安中院探索运用了“先民后刑”的审判模式,引导案件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达到了刑事处罚效果,也充分践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雄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探索“先民后刑”的审判模式,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升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现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和保护。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助力生态环境全面改善优化,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工作原则,秉持“谁破坏、谁修复、重在保护与修复”的恢复性司法审判工作思路,把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者依法足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延伸司法职能
  探索生态环境多元共治保护机制 
  “现在开庭!”2023年8月15日上午,随着法槌落下,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在白洋淀淀区乡镇进行了巡回审判。庭审结束后,雄安中院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官工作站”的法官干警走向了乡镇街道,向群众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
  为了延伸司法职能探索生态环境多元共治保护机制,雄安中院加强联动协作,形成多元解纷合力,在雄安新区下辖的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三地法院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官工作站。
  安新县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庭长贾晓路向记者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法官工作站是诉源治理的前沿阵地,是进一步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做好诉源治理工作的有力举措,将不断推动雄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位于京南雄北的定兴县,与雄安新区地缘一体、生态共融,全县有5个乡镇与雄安紧密相连,属于白洋淀流域上游的拒马河穿城而过,注入白洋淀,是连接白洋淀湿地和太行山林带的重要节点区域。
  2023年6月,定兴县法院挂牌设立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审判点。这个集中审判点发挥了三项职能:一是对全县范围内涉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类民事、刑事及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立案、审理、执行,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集中审查,实现集中管辖。二是集中对接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注重前端监管和后续修复,提出司法建议;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普法宣传,注重民事类案件诉前化解,加大刑事惩戒和修复力度。三是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课题研究,强化白洋淀上游生态调研。
  定兴县法院法官祖宁告诉记者,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审判点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延伸司法服务、推进能动司法的有益探索。通过拓展“生态司法+”模式,为持续加强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贡献法院力量。
  定州市地处雄安新区水源上游,境内的唐河、沙河、小清河等多条水系河流,最终汇合注入白洋淀。其中,唐河是主要河流之一,在定州市境内河道长达40余千米。2023年5月,定州法院联合该市农业农村局共同成立了唐河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通过通力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形成合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生态环境保护模式,为唐河湿地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织密扎牢唐河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网。”定州市法院院长田红彪表示,保护好唐河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好白洋淀。
  目前,雄安新区形成了以雄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核心,生态环境保护法官工作站、巡回审判点、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审判点等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保护机制,加强了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促进了白洋淀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探索和实践样本。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