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系列报道之三

专门法庭服务美丽中国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在此期间,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立足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体制机制改革,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司法领域形成了生动的实践。

  其中,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建设,对于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现如今,天更蓝了、水更清了、野生动物们成群结伴回来了……实践证明,环境司法专门化所显现的优越性在逐年递增,在生态整体保护、裁判尺度统一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方面尽显重要作用。让我们以江苏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例,了解他们如何为美丽中国建设全方位高质量保驾护航。


  环资审判专门化的发展路径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迈出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第一步。此后全国各地也纷纷启动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2023年12月27日,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在渝揭牌。在过去的时间里,先后在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等7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法庭。这些法庭集中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环境资源上诉案件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为什么要走专门化路径?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作为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相关领域案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目的就是通过其专业性、综合性的能力来更好地解决环境纠纷。
  相对于在法院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的普通审判机制,专门化法庭是一种高度集中化、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契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特点,符合中国环境保护实际,对于解决环境资源审判问题和障碍、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具有十分显著的推动作用。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表示,在中级法院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将原先分散在各个法院的环境资源案件整合至某一法院的环境法庭,以提升审判效率、统一裁判尺度,为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几年下来,实践也恰恰印证,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已成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代表的专门环资法庭,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以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环境资源案件,成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司法改革的创新之举。
  陈迎向记者介绍,早在2007年、2008年,贵州省清镇市、江苏省无锡市便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开启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探索。
  “在当时,有一批法官专门对环境审判进行研究,我们现在遵循的‘保护优先’‘恢复为主’‘预防为主’等审判理念,他们当时便已经将其作为指导思想贯彻在案件审判之中。待时间来到2013年前后,人们发现光秉持科学理念还不够,对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性事实判断等问题的掌握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办理,这就要求案件的审理方式不能还按照传统审判模式来进行,探索方向也就水到渠成进入专业化审判阶段。”他说。
  “到2018年前后,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认知又发生新的变化,生态环境是完整的系统,需要整体性保护,而传统的审判机构包括执法机构,过去都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来设立,体现为条条分割、块块分割样貌,这种按条块分割的管理机制和生态环境保护所要求的整体系统保护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像之后颁布的长江保护法,也是立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性,针对性解决条条分割、块块分割问题,实现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的要求。”
  传统的行政区划环境治理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与流域或生态功能区范围并不一致,割裂了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和环境整体要素。例如,太湖流域在行政区划上分属于苏州、无锡、常州三个省辖市,相应地司法管辖权也分散在三地法院。鉴于生态环境问题呈现整体性、系统性和跨界性的特点,若缺乏行政区划间统一治理标准,容易出现环境污染区域间跨界转移的现象,从而形成区域间的“公地悲剧”。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立法精神,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于是,回应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和逻辑,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成为环境司法治理的应有之义。
  除此以外,环境资源案件的自身特点,也给这类案件的审判人员带来更高的要求。与传统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一定程度的科学技术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这一点在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得到充分体现。该案中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后导致大量鲇鱼死亡。
  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没有现成的经验、模式、范例可供借鉴。无论是环境科学还是生物多样性知识,无论是鉴定意见的选择还是赔偿标准的确定,都需要以科学知识为前提,这也恰恰是对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全方位的考验。关于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法律规定,我国早已有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直到徐某案件的发生,才有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而这要归功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的敏锐判断。
  因此,基于需要法学知识、环境科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一点,环境资源审判走出一条专门化路径也势在必行。
  
  切实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
  在陈迎看来,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这个地球上,没有任何国家、政府会对人们所处的生态环境漠不关心。只有在多重利益发生冲突时,发展的天平是偏向于经济还是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主要考量的因素。他指出:“生态环境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一大难题在于‘囚徒困境’。”
  摆在地方政府面前一道现实问题是,环保工作抓得严,企业容易“流失”到外地,当地的经济发展便会受阻。但同时生态环境又是系统问题,光靠一方努力,空气质量、河流水质也不会有明显起色。因此,若想生态大环境有好转,减少杜绝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靠部分地域的努力仍不够。
  “抓生态环境治理,必须要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破除生态环境保护‘囚徒困境’的最核心因素。”陈迎说,“区域内都按照一个标准一种尺度去执法司法,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开展得下去、做得出色。”
  另外,在过往审判实践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容易受到地方干预,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主客场问题。简单来说,人们通常认为本地企业在本地法院打官司,审判结果于己会更加有利,所以企业涉诉大多更倾向于在本地打官司。放之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工作上,一样适用。同样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于本地企业放的就宽些,外地企业抓的就严一些,这种现象在过去并不鲜见。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这也为破解司法地方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改革方向。
  陈迎说:“我们江苏的思路是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来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改变原生态功能区划对生态资源地方分割和地方保护的格局,有利于解决环境资源的整体性保护与地方分散性、碎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同时,集中管辖后更利于实现审判机制专门化、审判团队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和裁判规则类型化,不仅形成了专业化审理模式,还统一了裁判尺度,实现了法律规范适用的统一性。”
  江苏是全国最早在中级法院层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省份,2019年开启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为目标,以生态功能为单位,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推进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在9家基层法院设置9个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对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统筹集中管辖;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1个法庭(即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统一集中管辖9个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所审结的上诉案件。
  新机制运行以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结“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特大电捕鱼案”“特大走私象牙案”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审结2400余件案件,其中有两个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判的金盟水务公司污染环境案和“碧湖”区域非法捕捞鳗鱼苗案,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制作成中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在腾讯等各大影视平台热播。
  陈迎表示:“这种规划的最大优势在于,江苏省内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的案子都集中上诉到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更利于审判监督和审判指导,保障裁判尺度统一。司法层面实现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会影响执法标准的统一,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整体保护。”
  同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也能有效解决司法的主客场问题。伴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企业污染行为的行政监管力度、刑事处罚力度,统一的司法裁判将危害环境的高能耗、高排放企业从市场上彻底淘汰,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现如今在江苏,绝不会出现在苏南活不下去的企业,跑到苏北还能正常经营的现象。从案件数量来看,大型严重污染环境事件大幅减少,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及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犯罪数量都在明显下降,我们打击的力度不断加码,一年比一年严格,我们的生态环境也一年比一年更好。”陈迎说。
  
  以最严密法治
  把生态环境保护落到实处 
  自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江苏各级法院在守住良好生态环境这个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同时,依法惩治污染大气、水、土壤和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同步提升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
  2019年10月18日,一起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靖江开庭审理。该案是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苗“全链条”打击的案件。该案斩断了“捕、运、销”一条龙产业链,对非法捕捞、运输、经营进行全链条打击,使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促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恢复。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判决充分考量生态资源保护与被告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在裁判理由中明确被告若确无履行能力,可以考虑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通过参加当地渔政、河道部门牵头负责的公益性岗位并对其工作量进行量化统计后,在相关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范围内予以折抵。
  近年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一次次司法实践中,依托新的审判机制,以最严密法治将生态环境保护真正落到了实处。如在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除了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砂石资源破坏数量,还综合考量了水底生物栖息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与航运安全等要素,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费用。
  不仅如此,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对经多次处罚仍然采取隐蔽手段非法排污的企业,探索适用推定规则从高计算排污量、适用类比规则从高计算赔偿额等惩罚性赔偿方式追究污染责任。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创新环境资源裁判执行方式,探索建立“技改抵扣”方式,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引导、支持企业引进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有效降低、杜绝环境污染。首创异地补植、劳务代偿,推行增殖放流,把修复行为、效果作为案件办理考量因素,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判令异地补绿植树造林;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从事环保劳动服务进行劳务代偿;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裁判结果执行机制,建立特色司法修复基地,推动恢复性司法裁判结果落实落地……
  在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不忘“柔性”普法。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采取全程公开直播,该案也系中国庭审公开网第1000万场庭审直播。同时,对有示范效应的环资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基地、签订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将环境资源普法宣传的触角延伸至各处。在他们的推动下,全国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首个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首个植物种质资源司法保护基地等在南京分别建立,促进生物多样性恢复。
  有目共睹,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围绕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成效显著。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将持续关注,拭目以待。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