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系列报道之一

环资审判绘出美丽中国新画卷

  生态兴则文明兴。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发展成为一道必答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下简称最高院环资庭)成立,开启了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序幕。从这一天起,我国的环资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最高院环资庭的指导下,10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探索“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实质化运行,推动和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工作,主动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通过“良法善治”在绿水青山间交上了一幅幅人民满意的答卷……


  实现专门化环资审判机构全覆盖 
  在很长一段时间,一些地方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短期看似经济发展了,实际牺牲了人民健康的利益,最终在发展质量上是欠了账。就像一些地方干部所说,原来只算经济账,吃了大亏。由此导致的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增长趋势,因重大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突出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为跟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能,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办理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最高院环资庭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环境资源案件开始走上专业化审判的道路。
  2014年12月,各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组织达369个。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由此进入加速度。
  2016年6月,各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增加至558个;2018年12月增加至1271个;2021年12月增加至2149个……如今,30个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等地的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400多个中级、基层法院也建立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此外,一些法院还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法庭、巡回法庭、合议庭等专业化审判组织。2023年,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织达2800多个,成为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
  随着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深入,如何充分发挥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独特优势,确保环境资源案件司法标准的统一,提上了各级人民法院的日程。
  “涉环境资源案件多涉民生、公益等问题,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环境资源案件,所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具有高度复合性、复杂性及关联性,实现现有司法资源的最大程度整合,提高司法效率,在这个时候变得水到渠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谈到环资审判改革时表示。
  在这样的背景下,依托专门审判机构,最高院环资庭和地方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促进依法全面追责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协调统一。最高院环资庭在成功试行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二合一”归口的基础上,于2020年12月完成“三合一”归口。目前,全国共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等近1200家法院实行环资案件“三合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等500余家法院实行环资案件“二合一”,还有北京密云、延庆等40余家法院积极探索涵盖执行的环资案件“四合一”。
  “无论是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二合一’审判模式,还是环境资源案件‘四合一’审判模式,都是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模式对内可以聚集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对外可以统一执法司法的协作路径,营造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巩富文表示。
  此外,在完善审判组织体系的基础上,一些地方法院还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建立了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一体保护、系统治理。
  福建武夷山市法院设立了全国首个以国家公园命名的人民法庭,南平建阳区、武夷山市、邵武市、光泽县等地法院同步设立武夷山国家公园巡回审判点,形成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机制矩阵化格局……
  四川在天府中央法务区设立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探索新时代司法服务模式,为国家公园高质量建设和发展持续输出司法能量。
  自成立以来,该法庭立足集中管辖优势,在片区20县(市区)设立“巡回审判点”,先后前往阿坝、雅安、绵阳、广元等地公开审理环资案件,巡回总里程达50000余公里。建立运行的“巡回审判+自然司法教育+修复性司法”工作模式成效显著,90%案件实现就地审判、就地宣教、就地修复,并在因地制宜、因案而异、因时而动中为环资审判探索出多项创新性解决路径。
  环境司法的高度专业化、环资案件审判体系改革的持续深化,带来的是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普遍增强、违法违规行为减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透露,环境资源案件数量近年来呈现“一降一增”的趋势。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从2019年的27万件下降到2023年的23.2万件,降幅明显;特别是,2023年审结环境污染防治案件5386件,同比下降11.5%。
  与此同时,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深入推进,2023年审结涉碳市场交易案件108件,同比增长21.3%。
  种种迹象表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也面临新的更大挑战。
  
  发挥典型环资案件的示范引领价值 
  司法案件是反映社会治理情况的一面镜子,特别是环境资源案件,公益性强、涉及面广,与社会治理情况息息相关。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要求,司法裁判不能仅仅是定分止争,更应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通过确立行为规则、传递价值导向,引领法治进步、社会进步。
  最高院环资庭成立以来,特别注重发挥典型、影响性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先后发布40个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性案例及395个典型案例,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裁判指引。
  2020年12月,江苏徐某迷信“放生”积德行善,购买2.5万斤鲇鱼投入常州市长荡湖,对长荡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其投放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鲇鱼,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专家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经审理后,江苏南京环资法庭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杜绝类似违法“放生”乱象发生,法院对该案进行“普法+科普”式庭审直播,100多万网民在线观看这堂法治公开课。
  针对案件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各地人民法院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源头预防、综合治理。
  2020年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全市排查辐射安全隐患时发现一台废弃的伽马刀设备,闲置长达6年,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3个月处置期限,给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巨大危险。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因相关医院存有异议,该放射源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山东省高级法院两审后,判决相关医院连带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案件妥善审结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开展放射性技术应用全省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放射源使用检查,预防放射性污染发生。山东省高级法院还积极与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特聘专家等开展调研形成报告,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放射性物质退役处置措施和污染防范办法。
  除了发挥典型、影响性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院环资庭还十分重视通过审理典型案件细化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通过再审审查江苏泰州“天价”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明确“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的裁判规则;
  通过审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系列环境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裁定指令下级法院依法受理,最终一审法院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
  ……
  “与传统审判理念规则不同,生态环境一旦遭受损害,是很难恢复的,是不可逆的。一些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有规定,但没有明确法律责任。通过完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相关企业也能从中受到启发和警醒。”最高院环资庭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因此,在个案指导的同时,加强制度规范引领,强化司法政策供给,也是最高院环资庭的重要职能之一。
  据有关部门统计,最高院环资庭成立10年来,负责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环境资源司法解释10部,制定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规范性文件20部,同时,最高院环资庭还发布涉环境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公益诉讼等指导性案例40件,发布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公园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等典型案例36批395件。
  “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供给的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各级法院审理环资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业务指导作用,提升了各地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保证了全面准确适用法律,也对社会起到了一定的教育、警示、引领作用。”最高院环资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最高院环资庭的有力指导下,各地法院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各类违法行为,审结了三清山巨蟒峰保护案、非法进口“洋垃圾”案、“绿孔雀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件,用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双赢多赢共赢。
  
  为全球环境司法提供中国方案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环境司法也必然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是挑战,更是机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同志直言不讳地撰文指出:现有流域区域法院仍然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保护区域孤岛化、流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困难等问题。“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是实现环资审判司法公正、避免诉讼‘主客场’问题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注重统筹兼顾、协同推进。
  为此,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大胆开拓,积极探索,主动融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大保护、国土资源与耕地保护等重大战略实施,通过延伸职能,强化跨区域司法协作,服务流域区域系统保护和协调发展。
  2018年以来,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法院分别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全方位护航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秦岭山脉7省(市)高级法院签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并发表秦岭宣言,持续健全联席会议、要案会商、办案委托、成果共享等机制。涉大熊猫国家公园3省出台《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的意见》,陕西、福建等10省高院建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协同建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一体守护自然瑰宝”写入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强化跨部门多元协同共治。各地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水务部门、林业部门、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矛盾化解等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机衔接,汇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在提升自身审判能力的同时,我国法院还致力于深化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的环境司法交流合作,努力为全球环境司法提供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云南昆明联合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大会通过《昆明宣言》,明确环境司法应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在这次会议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与公约司司长帕特丽夏·莫博特表示,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此后,我国法院不断深化环境司法国际合作,召开“新时代绿色丝绸之路”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会议,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生态文明论坛、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高级别圆桌会议等研讨活动,不断拓展国际交流广度和深度。
  随着中外司法文明交流的不断深入,我国环境司法的治理方案,受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高度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建立专门的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收录4批45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8部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包括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云南绿孔雀案”、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三清山巨蟒峰保护案等。这些案件充分展示出中国司法在自然保护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全球环境法数据库发布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将中国不断演进的环境法治体系通过具体案例呈现出来,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参考。”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英格·安德森表示。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