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倡导和合无讼传统文化理念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干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效仿,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精神,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做深做实诉源治理,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诉源治理是创新发展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途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越来越高。新时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关系更加复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多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诉源治理源于“枫桥经验”,同时将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纠纷进一步发展为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多元化解,诉源治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样态,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化解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当前诉源治理工作的
  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动诉源治理是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只有扎实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将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无形,才能有效避免和减少矛盾的发生,才能将党的二十大“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促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推动诉源治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解决矛盾纠纷的便捷性、公正性、高效性的要求更高,必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立足提供更便捷、更普惠、更省时、更低廉的多元解纷途径,扎实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切实减轻群众诉累,以最低成本、最好效果把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在诉前。推动诉源治理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面对稀缺的司法资源,只有推进诉源治理,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调解优先,推动做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才能扭转案件持续上升势头,推动公正高效司法,从而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中华传统文化对诉源治理
  工作的影响和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诉源治理本质上是中国治理文化、治理经验的赓续传承与创新发展,它植根于传统“和合文化”下的“无讼”价值追求。“和合”是中华传统文化理念,蕴含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天下观、和而不同的国家观、琴瑟和谐的家庭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倡导“贵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宽容品格,影响着人们的处世原则和交往理念。“无讼”在中国具有悠久历史,是中华法系的核心理念,春秋时期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我国古代,发生纠纷时不主张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要提振司法文化自信,把优秀传统文化中“和合”“无讼”等治理智慧与诉源治理结合起来,推动社会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诉无讼转变。“和合”“无讼”不是诉源治理的终极目标,而是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价值追求和理念表达,主张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和美与共、和合共赢等价值理念,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诉前,推动实现当事人息诉、少讼,努力接近“无讼”的目标,构建更高质量的和谐社会。
  
  抓深抓实诉源治理工作的
  路径探讨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诉源治理正式上升为国家顶层制度设计。2023年,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指出,充分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强调,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立足于预防、调解、法治、基层,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主动延伸职能推进诉源治理,推动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构建诉源治理工作格局。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牵头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必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体系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要坚持理念先行,大力推广“和合共生”文化理念和“调处息诉”法律观念,推介诉源治理模式,努力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参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要健全工作机制,改变法院“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争取党委统筹推进,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推动构建权责明晰、运行规范、高效联动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要狠抓督导考核,将诉源治理成果指标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法院定期推送万人成讼率变化情况,党委政法委建立通报考核机制,有效压实各方诉源治理工作责任。
  二是坚持府院联动,加强诉源治理平台建设。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必须紧紧依靠政府,统筹各类解纷资源,搭建多元解纷平台,推动共建共享共治,实现多赢双赢共赢。要深化多元共治,推动司法行政、综治、工青妇、信访等各方力量逐渐成建制入驻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解纷力量,为群众提供全方位高效便捷的解纷服务。要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搭建涉诉行政机关与法院沟通平台,由地方政府牵头引导行政机关参加调解,实行行政案件先行调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强化司法建议职能作用,关注、研析类案多发高发、大幅上升的原因,有针对性向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三是坚持社会协同,形成诉源治理工作合力。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但不一定是唯一和最好的途径。解决纠纷应当坚持“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大量琐细简单纠纷应尽可能在基层化解。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参与,主动与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调解组织对接,充分发挥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仲裁调解作用,不断扩大多元解纷力量,提升诉源治理实效。要强化类型化纠纷源头治理,针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物业合同等法律关系较为明晰、案情简单的案件,充分发挥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优势和资源优势,实行集中治理、分类推进。要完善多元解纷平台,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广大特邀调解员汇聚线上,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在线解纷服务。
  四是坚持分层过滤,畅通诉源治理解纷渠道。诉源治理犹如筑坝抗洪,只有各类解纷力量特别是基层组织齐抓共管、各司其职,有效在前端疏导分流,人民法院才能把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堤坝筑得更加牢固。要主动参与基层治理,积极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对接,主动融入“无讼村(社区)”建设,促进“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要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解纷机制,推动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人民群众自己的事情,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要探索调解前置,推动从立法层面完善顶层设计,对部分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引导群众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五是坚持诉讼兜底,夯实诉源治理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作用,找准职能定位,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使审判回归到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强化诉非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对接,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予以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强制执行力。要做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能,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旁听案件庭审、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促进提升人民调解业务水平和实务技能。要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推动矛盾纠纷在一审程序实质化解,减少二审、再审、涉诉信访等衍生案件发生,避免一个纠纷引发多个诉讼,尽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推进诉源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在各级党委的统筹领导下,协同社会各界力量形成解纷合力,推动更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长期稳定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