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法治篇章”系列报道之三

绿色法治,绘就美丽江苏底色

  江淮大地,辖江临海,钟灵毓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的足迹遍布祖国大江南北。一步一履,事关绿色发展;一字一句,情关百姓幸福。他曾多次亲临江苏考察,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美丽江苏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发生后,江苏人民便已意识到,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无法长久持续健康发展,自此催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生理念。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怀揣建成美丽中国省域范例的决心,一步一脚印,如今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新时代十年,江苏在GDP连跨7个万亿元台阶的同时,PM2.5浓度下降56.2%;长江干流江苏段水质连续5年保持Ⅱ类,太湖治理连续15年实现安全度夏……
  生态环境保护除了行政手段,司法机关也要发挥保障作用。2023年,江苏法院准确把握美丽江苏建设新阶段新要求,出台16项司法措施,一审审结环资案件2836件,5件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典型案例,数量居全国第一。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审结案件681件,以法治之力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法治手段保护生态环境,以法治力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江苏勇毅前行、大有作为。
  
  奏响长江保卫之歌
  
  改革开放以来,长江沿线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在生态方面也付出了一定代价。根据中国社科院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受到水土流失、荒漠化、湿地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影响,生态功能退化。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航运污染,成为污染长江流域水环境的重要原因。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习近平总书记心中,长江承载的是民族发展大计。2016年1月,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振聋发聩:“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再启长江之行,“绝不容许长江生态环境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上继续恶化下去,一定要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一次次的重要指示下,一项项有力举措陆续出台。
  一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工程实施;长江保护法出台;长江“十年禁渔”实施……
  浩荡东流,润泽万物,尽显安澜风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切实扛起司法护航美丽长江的责任担当,江苏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大力守护一江清水。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介绍,江苏是全国最早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省份之一,早在2008年就开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探索的步伐。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行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集中管辖机制改革。随着时间推移,一些阻碍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逐步显现。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整体保护,江苏法院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开启了新一轮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
  江苏高院根据江苏拥江滨海、河湖众多、水网密布的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保护实际需求,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等9个基层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如苏州姑苏区设立太湖法庭,集中管辖太湖流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在长江南北两岸的江阴、如皋分别设立长江第一法庭、长江第二法庭,全力守护长江母亲河;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在东台法院设立黄海湿地法庭……
  在此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法庭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019年7月1日,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长沈仁芳评价:“该审判机制不仅解决司法保护碎片化问题,促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与整体保护,还能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营造良好绿色营商环境,同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也能解决责任追究片面化问题,提升了审判专业化水平。”
  机制运行三个月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泰州靖江公开开庭,1700万网民在线观看。该案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决收购者、贩卖者与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被广泛关注。
  铁腕治理、严格执法,才能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保驾护航。次年江苏高院出台《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对“电毒炸”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以牟利为目的长期非法收购渔获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全链条打击。同时,在个案中刑事追责之外又提起高额的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用司法利剑守护母亲河的力度和决心,在一个个案件中淋漓尽显。2020年1月6日,被告南京胜科水务公司因私接暗管将废水排入长江、人为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领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出的国内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至2023年年底,这笔总额5.2亿元的“最严罚单”终实现全额履行。
  过去长江走不出治污“怪圈”,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现在在江苏“协议促协力”“协同发全力”,步步瞄准痛点,招招打通梗阻,铆劲突破藩篱。
  “泰州海事局、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示您:您已进入长江流域泰兴段,请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污染物送交应与码头接收方核对数量、如实申报、准确填录船E行系统。”船舶刚驶进长江泰州段,船主孙永强便收到以上短信提醒。靠岸后,他按照指示,将船上污染物送交码头上的垃圾、污水收集设施。上岸的污染物称重计量后,数据填入船E行系统。
  过去,长江流域港口众多,因船舶流动、监管分散、责任不清,船舶污染治理难。泰兴市检察院检察长朱华介绍:“长江江苏段航运发达,船舶密集,货运量占长江全线的70%,同时也带来了污染防治的巨大压力和挑战。船舶污染防治涉及多环节、多主体、多种污染物,是一项需要群策群力的系统性工程。然而过往实践中,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存在监管主体‘九龙治水、各管一块’的疏漏。”
  举例来讲,一般情形下船舶污染物的送交上岸和水上转运由海事部门监管,船舶污染物在港口的接收由交通部门监管,船舶生活垃圾在岸上的转运处置由城管部门负责。实践中,如果前后监管环节未做到无缝衔接,便给违法排放以可乘之机。
  得益于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重视,也是对2022年底通过的《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落实,泰兴检察机关与海事、交通运输、城管、生态环境、住建等单位会签《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共享监管信息,彻底解决数据来源问题,从而实现对污染物转运情况的严密监管严格管控。
  “通过头尾环节围绕船舶污染物‘上岸多少、处置多少’,中间环节围绕转运车辆运行轨迹,来设置监督规则,我们能及时调查‘疑似违法行为’,变被动为主动。”朱华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以来,泰兴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创建长江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法律监督模型,并通过模型发现线索20余条,立案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份,使船舶污染物上岸后的处置进入无缝衔接规范治理的轨道。
  放眼江苏,守护大江,法治有为。与江共生、因江而生、靠江而兴的江苏,正重塑“江”与“人”的关系,加速生态扩容、开放升级、产业提质、文化赋能,奋力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长江文明新时代篇章。
  
  构筑生态保护修复新格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2023年12月,《江苏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2021—2035年)》正式实施。该规划提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构筑从陆域到海域、从山顶到海洋的生态保护修复新格局。近年来,强化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江苏法院在创新、在引领,不断探索环境司法保护“江苏方案”。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创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注重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要求,推动全流域保护系统性修复。目前,江苏共建立40多个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
  创新环境资源裁判执行方式,探索适用技改抵扣方式,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引导、支持企业引进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有效降低、消除环境污染。如在审理“4·10”向长江非法排污案中,玄武区人民法院创新分期、技改抵扣等责任承担方式,引入业内专家等多元力量组建调解工作组,引导相关主体以第三人身份提供兜底保障,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企业技改升级“两不误”。
  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对正在发生的环境侵害行为发挥最直接有效的干预和纠正作用。以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探索适用推定规则从高计算排污量、适用类比规则从高计算赔偿额等惩罚性赔偿方式,追究污染责任。
  “藏在云雾间,青山城中现。养身宜自在,禅意通古今。”南临长江,北枕滁河的老山林场素有“南京绿肺、江北明珠”之称,作为老山的守护者至今已有百年历史的林场见证了老山从荒山秃岭、人迹罕至到郁郁葱葱、游人如织的绿色嬗变。曾经被一起非法采矿案破坏的山体部分,经过三年滋养,现已再次被郁郁葱葱的刺槐、马棘等植物染绿。
  陈迎告诉记者,非法采矿后,山体变成光秃秃的石壁,这时想要再修复是很难的,矿坑回填、穴填苗木、清坡喷播、削坡消险,需要经历很长时间植被才能慢慢恢复。另外,开山采石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山体,也破坏了林草,进而影响到了动物的栖息。
  在审理南京检察院诉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结合考虑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的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不仅让被告承担了山体修复的责任,还让被告承担了动物栖息地损失的责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生物多样性恢复及保护需系统化考量和一体化推进。这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已深深融入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之中。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表示,环境资源审判的目的不只是惩罚,更重要的是以审判促修复、促保护,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2024年1月25日,记者跟随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勇法官一行来到苏州太湖湖滨国家湿地公园。走过栈桥、踩着泥泞的湿地滩涂、穿过刚割好的芦苇丛,顺着陈勇手指的方向,记者看到了去年一起滥伐林木案的被告人异地补绿栽下的20株新池杉树在远处芦苇的包裹下浅浅露出的头。谈到这起案件的庭审经历,时隔一年,仍让作为承办法官的陈勇印象深刻。
  驱车二十公里,我们来到苏州市虎丘区山林脚下,2023年3月10日该起案件的露天“开放式”巡回审判就是在眼前这片空地上开庭的。而离这里不超过一公里的山上,便是被告人滥伐林木的案发现场。
  2021年12月1日至17日,被告人江某某、盛某某在未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砍伐香樟等树木400余棵,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14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经调解,促成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两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缴纳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费用7000余元,并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承担其余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合计18万余元。
  谈及在具体案例审判中践行生态修复理念,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李丽鲜法官表示:“我们在不同案件中着力创新多样化责任承担机制,比如综合考虑执行措施,尽力打通行为类执行和金钱类执行之间的转化壁垒,探索技改抵扣、劳务代偿等方式,寻找环境修复的最佳解决方案。适用劳务代偿的话要结合当事人的特点,充分发挥他的优势,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选择,这也是人性化司法的能动体现。在提供人性化选择的基础之上,如果被告人不能履行承诺,我们还要有其他约束来兜底。”
  陈勇介绍,不论是罚款还是劳务代偿,都不是目的,均是服务于修护生态宗旨的手段。为加强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执行,作为太湖流域环资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姑苏法院”)2020年专门出台实施意见规定,把握不同环境资源客体保护的特点,“一案一方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替代性修复方案,力求精准施策。同时建立起生态环境修复跟踪机制,案件审结后,姑苏法院对历年来开展的实际修复案件开展复盘。完善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等配套机制,对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环境侵害人适用“生态修复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为满足公众关切,做到修复来源公开、修复过程公开、修复结果公开。以最小司法成本维护公益,以更灵活方式恢复生态,让“破坏者”变“修复者”。
  
  守护生物“多样”精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走在苏州太湖湖滨国家湿地公园,感叹大自然才是最富浪漫的艺术家。层林尽染、色彩斑斓,芦苇荡、杉树林、亲水道错落有致,构成碧水蓝天间的一幅诗意画卷。木栈道连接起陆地与水面,近处水草丰盛、水鸟游弋,远处山峦起伏、白云慵懒浮游天际。
  “环境好不好,鸟儿最知道。看!从咱们头顶飞过的是一只白鹭。”漫步在水上栈道,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副主任郭露霞为记者一一介绍着水中觅食、空中嬉戏的水鸟。
  《太湖备考》有载:凫出太湖,深秋方来集,至冬而盛。每群飞而过,其数千。自古以来,太湖湿地不仅是大自然的天然氧吧,更是各类珍稀鸟类的聚集地。郭露霞介绍:“从2005年开始,太湖湿地就着力进行生态的恢复。经过近20年的生态修复,区域渔业资源、水下的各种水草都着实丰茂,成了候鸟迁徙的完美‘加油站’。”
  据统计,苏州全市湿地野生鸟类种数十年增加了100余种,达到401种。2023年,仅太湖湖滨湿地公园就新增了灰雁和紫寿带两种鸟类,鸟类总数已达200种,小天鹅、红隼、雀鹰等珍稀濒危动物数量稳步增长。入冬以来,一群群候鸟陆续飞抵江苏,在江苏各地描绘出人与生物和谐共处的美好生态画卷。
  “消失十年的伪虎鲸再现灌河口”“徐州铜山发现金雕、豹猫等物种回归”“省内突破性发现白鹇、白颈长尾雉等新记录物种”……近几年,随着长江江豚、东方白鹳、中华虎凤蝶、中华凤头燕鸥、青头潜鸭、震旦鸦雀等珍稀濒危物种在江苏的接连现身,让人们在水系、平原、滩涂与海洋交织交汇的江苏,见证了“环境变好了,动物们回来了”的欣喜奇妙,也成为江苏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力表现的直观反馈。截至2023年5月,全省本底调查共记录省内物种数已更新至6903种。
  生物多样性是衡量一个地区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程度的重要标识。生物多样性的厚实“家底”,不只依托先天赋予的自然禀赋,更需“后天加持”的体系保障。
  江苏始终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护航更是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迈上新台阶:出台《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3-2030年)》《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制定《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无锡、徐州等地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在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南通五山、苏州阳澄湖等地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各市多家单位联合签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框架协议……
  2023年2月3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被告常州徐女士为放生祈福,2020年12月中旬擅自将2.5万斤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鲶鱼放生到长荡湖,不仅造成鲶鱼大量死亡,还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该案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等以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8万元。
  增殖放流是保护水域生态的重要举措,但亦应遵循法律规定,做到科学放流。担任该案审判长的陈迎表示,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起放生行为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案件背后,暴露出被告对生物安全风险不了解,缺乏防范外来物种危害生物安全的意识。
  提高意识才能形成行动自觉。其实,不论是长江母亲河的守护,还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归结到底,都必须首先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为切实增强环保意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愿,一批批、一件件生动有趣、别出心裁的活动、宣传在江苏不断上演。
  “网红”红山森林动物园内人头攒动,园内大红山山头的大壮观阁内设置了江苏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这里提供的沉浸式漫游体验,为游客们生动展示着江苏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成果,呼吁大家树立环保理念,共同珍惜美好地球家园。
  太湖湖滨国家湿地公园内,小朋友们聚精会神举着望远镜,在郭露霞的带领下,与湖中鸟儿们展开一场别开生面的见面会。书读自然,不如走进自然,生态环保意识的培育,此刻润物细无声地在小朋友们的心田里生根发芽。
  ……
  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如今,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新图景正徐徐展开。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