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有罪者受惩、还无辜者清白,彰显法治正义

-- ——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与实践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这些重要论断旗帜鲜明地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保护谁的问题,生动诠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当前,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公平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供给的专业化、个性化和精细化也提出更高要求。为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公正的这一原则性、基础性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2024年2月,最高检发布九起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其中两起为检察机关持续多年跟踪监督的刑事案件。“让有罪者受惩、还无辜者清白,彰显法治正义”,该两起案件也被写入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让我们通过这两起案件,走近了解检察人员在实践中如何能动履职、如何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工作理念。
  
  “不让有罪者逍遥法外” 
  2024年1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陈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判决,为27年前的一起命案告破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1997年4月10日晚,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一名妇女和一名儿童在家中被残忍杀害,妇女宫某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她的孩子——十岁的张某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4年5月,景县公安局将现场窗户上提取的指纹送检,比中正在看守所等待二审的盗窃犯陈仓右手食指指纹。同年7月5日,陈仓开始供述犯罪事实,称系其一人作案。同月25日,陈仓同监室人检举,称听陈仓讲还有其他人参与作案。陈仓还叫即将释放的同监室人员捎信,让他外面的朋友抓紧躲躲。经依法询问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发现孟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12月15日将正在山西打工的孟某抓获。孟某在归案当天,便供述了陈仓带其入室盗窃、陈仓杀死二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原来,被告人陈仓、孟某当年到被害人宫某家盗窃。二人从宫某家东墙翻墙入院,陈仓拨开北房西屋的窗户(留下指纹),二人爬进室内在北房东卧室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醒来,孟某跑开,陈仓恐罪行败露而行凶。事后二人携带劫取的录像机等赃物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驾乘摩托车逃离。
  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衡水检察院”)依法以陈仓涉嫌抢劫罪、孟某涉嫌窝赃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衡水检察院以陈仓、孟某涉嫌抢劫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水中院”)变更起诉。2016年3月2日,衡水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3月11日,衡水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孟某的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北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18年4月26日,衡水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陈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仓、孟某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陈仓无罪,孟某无罪。
  有罪之所以变无罪,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合理排除,大量物证缺失导致本案缺乏能够锁定陈仓、孟某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原判认定陈仓、孟某有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为河北省高院的判决割裂了个别证据与整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过于纠缠案件细枝末节,放弃了必要的逻辑推理方法,遂决定提请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
  2021年1月7日,最高检经审查并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检认为,原审被告人陈仓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河北省高院认定陈仓无罪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2021年4月16日,最高法将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再审。再审期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东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案件审查办理工作,经引导公安侦查,调取了有关证人及孟某同监室人员证言,证实陈仓系通过证人获知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并排除其被刑讯逼供的嫌疑,查清了其性格特点;委托技术部门对被害人死亡原因、损伤特征等进行了审查分析。2022年11月10日,山东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山东省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职并发表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院对陈仓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随着2024年1月17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这场被害人家属等待27年的正义终得以实现。
  
  “不让无辜者蒙冤”
  2006年8月24日,四川省乐山市某镇一废弃门市内一名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经鉴定,被害人系被扼颈窒息后濒临死亡,继而被钝器打击面部后死亡。通过摸排线索,独居在案发现场附近、以拾荒为生、性格孤僻的毛某因有作案嫌疑,进入侦查人员视线。
  到案后,毛某前后10次供述均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内容与现场勘验结论比较接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王雁飞(时任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作为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在杀人的方法、使用的凶器等一些细节问题上存在供证不一致等问题。
  王雁飞向《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介绍,2006年12月11日,他第一次去看守所讯问毛某,对方眼神躲闪、一脸胆怯。虽自认有罪,但供述前后矛盾。特别是面对检察官追问一些关键性细节时,毛某的供述又与现场勘验、尸检结论不一致。他便觉得该案或许还有其他文章。
  秉持不枉不纵理念,检察人员再次前往案发现场实地走访,经过反复审查,梳理出三处矛盾:首先,击打被害人的砖头,毛某供述使用的是“半块砖”,与案发现场带有血迹的“整块砖”不一致;案发时毛某49岁,身体瘦弱,患有癫痫等疾病,拿起4公斤多的“整块砖”多次击打被害人的可能性较小。其次,被害人的死因,据毛某供述,被害人是他用砖头砸死的,而尸检鉴定意见显示为扼颈后机械性窒息死亡。第三,毛某在场的客观证据不足,现场勘验物证与毛某无关联,即没有其强奸杀人的客观证据。
  2006年12月20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山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详细列明补查提纲,要求聚焦重要物证,补充能够证实毛某案发当晚在现场的客观证据,包括对毛某当日所穿衣服进行检查并提取血迹等物证,补充现场提取物证的送检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经补充侦查,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体内的精斑和现场发现的烟头上的DNA一致,但与毛某的DNA不匹配,且毛某患有勃起功能障碍,不能认定毛某犯强奸罪,排除了毛某的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对毛某终止侦查。
  毛某被释放后,乐山检察院将该案列入重点督办案件清单,指派检察官全程跟踪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定期召开命案积案清理工作推进会,听取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思路,建议公安机关将已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DNA信息录入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并围绕侦查方向、证据调取和侦查行为合法性等提出取证建议,持续开展同步监督。
  经过14年持续跟踪监督,2020年,警方在一起治安案件中,发现彭某的DNA与上述DNA样本对比一致。彭某到案后,交代了强奸杀人的全部经过。
  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彭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乐山检察院受理后,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根据其供述从现勘照片中发现了之前未关注到的重要物证,即被害人案发时穿过的布鞋。同时,查看了案发现场并询问相关证人。联系原办案人员多次进行案件会商,重点补强关键物证提取、封装、送检程序,使之形成闭环,确保物证收集的合法性。另外,还专门就鉴定意见咨询法医,申请原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说明。通过上述工作,确保在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彭某为该案真凶。
  2023年5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彭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官眼中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在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中,检察机关秉承客观公正立场,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抗诉实现公平正义。在办案过程中,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方面自行开展证据复核工作,赴案发地复勘现场、调查取证、走访座谈;另一方面,指导山东省检察院进一步补充、补强证据,调取有关证人证言,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等。
  通过该案成功抗诉,既有效引导全体检察人员统一认识,正确理解和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牢固树立“证据定案”理念,同时又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让有罪者罚当其罪,确保不枉不纵,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柴乃文告诉记者,在她看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中的“高质效”,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要保证案件实体公正和办案程序公正;二是要保证更好更快地实现公正;三是要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可感可触可见。“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检察官既是罪犯的追诉者,也是无辜者的保护者,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依法收集的客观证据为基础,让证据说话,还原事实真相。
  她进一步说:“我们从事重罪案件办理的检察官,经手的案件多为‘人命关天’的大案,直接影响群众安全感、幸福感。我时常告诫自己,在办案中,要做到‘摆进去’,要‘换位思考’,把自己当作被告人和被害人,从不同角度看裁决是否合理。应了那句俗话——‘要想公道,来个颠倒。’我现在还经常想起另外一个杀害两人的案犯被判处无罪后,被害人的女儿申诉到检察机关,在我面前失声痛哭,对司法公正声声质疑的场景。很多老百姓可能不懂法律规定,他们要的公平正义只是看是否‘合情’‘合理’。”
  乐山流浪女子被害案中,在承办检察官看来,高质效办案的重点之一即是要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正是他们在仔细审查证据后发现了疑点,不轻信口供,坚持要求侦查机关送检物证,移送鉴定意见,才有物证的留存,终让真凶14年后被绳之以法。
  王雁飞告诉记者,对于一线检察官,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办案中的棘手难题便是如何处理“高质”与“高效”之间的矛盾。“我认为高质效首先保证的是质,然后是效。在质量和效率冲突的情况下,要第一保证质量。有些案件要实现高质效,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的艰辛付出和坚守。就像本案,检察机关秉持不枉不纵原则,坚守公平正义,持续十余年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才使案件画上圆满句号。虽然看似牺牲了效率,但最终惩治了真凶,确保了质量。”
  同是该案承办法官的乐山检察院一部副主任雷文莉告诉记者,她所理解的高质效办案的重点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淬炼优秀的检察队伍要给其成长、历练的时间,也需要给他们容错的机会。”
  她以自己为例:“刚开始得知案件发回重审,由于是我迄今为止唯一被发回重审案件,还有点小‘情绪’,自认为没有必要。但发回重审后,确实认识到如果严格按照现在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本案的证据确实还存在瑕疵,在补强证据、充分沟通、开好十小时实质化庭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后,案子终成功获判,彭某当庭服判。”正是通过该案的办理,雷文莉修正、完善死刑案件证据体系构建,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
  2024年2月21日,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与实践”新闻发布会时表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是现实要求,也是长远任务,必须久久为功抓好落实。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不懈朝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方向奋发而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不让有罪者逍遥法外,不让无辜者蒙冤。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之初心永不改变,将高质效办案理念浸润在每一个案件中,在个案中逐一树立司法公信力,终将汇聚起社会主义法治的磅礴力量,也彰显了检察人员的使命担当。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