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直播遇阻引发的诉讼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虚拟数字人走进了大众的视野。然而,当数字人的应用产生纠纷时,法律将如何处理?一起数字人直播遇阻引发的合同纠纷或许给我们带来了启示。
  
  合作推广“数字人”
  2023年4月初,广州某科技公司发布信息,称其开发的“AI智能系统”已经成熟,可以有效运用于数字人直播。这则信息引起了李平的关注。李平在山东省临沂市从事广告业务,在工作中经常要与网红主播合作,这方面支出的成本很高。他想:假如运用虚拟的数字人直播,岂不一劳永逸?于是,李平与科技公司进行了电话沟通。几天后,李平应邀前往广州,参加科技公司组织的产品展示会。进入展示会现场,只见大厅上方的屏幕上呈现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造的直播间,现场主持人发布指令的话音刚落,屏幕上的虚拟数字人便开始讲述科技公司产品的广泛应用和市场潜力,认为数字机器人直播将成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和虚拟角色来进行实时直播的趋势,会在娱乐、教育、电子商务和文化等多个领域持续发展。
  科技公司组织的这场展示会,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找应用于商业的合作伙伴。通过观摩,李平觉得数字人的语态和表情流畅、清晰,具有相当高的真实性。而科技公司所称的数字人24小时直播,更加促使李平认准了这个项目。
  科技公司是一人独资公司,总经理名叫邹波,李平当面与他敲定了合作方式,并于2023年4月12日与科技公司签订了《AI智能系统联营商合作协议》。
  协议中规定:以李平为甲方,科技公司是乙方,双方确认合作产品为科技公司自主研发的“AI智能系统”,写明该产品可用于商家、企业售卖产品和互联网平台,由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服务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系统后台使用期限不限。
  当天,李平将一次性技术服务费6万元交给科技公司,根据协议,科技公司需提供AI智能系统联营商、商户管理后台各1套,以及数量不限的智能系统客户端、数字人直播间搭建等等。另外,科技公司还将提供数字人直播运营指导服务。在科技公司的指导下,李平负责学习和使用智能系统,并在临沂区域内推广软件的应用。
  双方的协议还载明,本合同一经签订,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原因或者第三方公司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乙方一概不予退还。因乙方系统依附平台发生变化或者平台终止与乙方合作,导致乙方系统不能使用或运营,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触发新规遇阻
  协议签订后,李平一边接受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培训,一边积极寻找客户推广数字人直播。运营成本低、24小时全天候等优势,确实吸引了临沂市的一些商家,他们纷纷与李平表明了合作意向。
  2023年4月下旬起,科技公司开始为李平在某平台上搭建数字人直播间,而李平则根据自己的客户需求,对需要直播带货的产品进行前期录制,然后经科技公司的技术指导,在直播间进行画面和语音合成,让数字人在不同的场景下进行直播。
  出乎李平意料的是,几个数字人直播间开通还未足月,某平台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的新规定。该新规主要是为了规范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禁止发布侵权内容,虚拟主播账号背后的真人使用者必须实名注册和认证,直播时也要有真人实时互动,不允许完全由人工智能驱动或互动。
  新规出台不久,科技公司为李平搭建的多个数字人直播间,陆续被投诉和举报,6月10日,平台开始给予封号处罚,直到8月,李平的数字人直播间全部下线。
  李平招徕的商家,大多是冲着数字人直播投入少且可以24小时全天候而来,自从数字人直播遇阻之后,几个商家相继提出解除合同。李平多次与科技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他提出,几个数字人直播间技术不够成熟,人物话术过于粗糙,经常被封号,自己蒙受的其他损失就算了,一次性缴纳的6万元服务费必须全额退还。对方员工称,公司正在对直播间的数字人进行技术升级。6月15日,李平通过微信告知科技公司的对接人员,提出终止合作,退还合作费用。7月17日,对接人员提议,科技公司已经联系了其他视频平台,可以另行注册账户进行直播。对此,李平明确表示拒绝。
  
  诉辩各执一辞
  2023年10月10日,李平将科技公司告到了法院,他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AI智能系统联营商合作协议》,科技公司返还其缴纳的合作费用6万元,并从6月15日起计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平还主张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用由科技公司、邹波共同承担。
  法庭上,李平直言科技公司以欺诈手段促使其签订协议。他诉称,科技公司在发布会现场展示的数字人流畅、清晰,而实际提供的智能系统数字人表情、动作僵硬,远远不能达到直播的效果。此外,科技公司在发布会中宣称其与某平台官方具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平台可以为合作伙伴提供引流服务。而自己在使用数字人时,直播间频频被平台封号,连正常直播都无法完成。科技公司在发布会及培训过程中宣称其已经拥有多个服务案例,却至今未能提供。因此,其有理由怀疑服务案例子虚乌有。
  李平还提出,因智能系统的技术原因导致被封号、举报,系科技公司存在根本违约。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自己已经行使合同解除权,且于2023年6月15日解除协议。
  科技公司、邹波共同答辩称,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其所提供的智能系统服务能够达到直播效果,李平实际上也进行了数字人直播。即使李平认为直播效果达不到预期,也是他前期录制的原因,而不是后期合成问题。直播间无法正常直播是由于视频平台实施了新规。而新规是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恰恰肯定了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本身,是被允许的行为。
  同时,科技公司已经及时更新技术,并通过短视频带券、转移平台等措施保障了服务,双方的协议可以继续履行。退一步讲,即使李平在某平台无法正常直播,但双方的协议并没有约定只在该平台直播,完全可以在其他短视频平台直播。
  科技公司援引了双方协议的第六条第11款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非乙方原因,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一概不予退还。请求法院驳回李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需全额退款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梳理归纳出双方的争议焦点。
  科技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数字人直播仅限于在某平台播出,且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看,科技公司已经为李平提供了多次直播间搭建服务,也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并且直播间的数字机器人直播亦创建成功。虽然该机器人直播存在某些问题,但在直播过程中被封号却是平台新政所致。因此,科技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那么,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呢?法院认为,因为触发某平台的新政导致李平的直播间被封号,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合同虽未约定仅在某平台直播,但从现有的证据看,双方都将某平台视为首选,因某平台推行新政,导致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24小时直播效果,李平提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平虽然于2023年6月15日要求退款,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但其直至8月24日还在使用直播间服务,据此可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
  虽然科技公司提供的数字人直播服务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很大程度源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合同解除。故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合使用数字人的时长、科技公司已提供的服务和指导等因素,酌情确定退还费用35000元。而科技公司所援引的合同第六条第11款,即一概不予退还的条款,显失公平,不予采信。
  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一审判决,科技公司退还合作费用35000元,邹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