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引导婚嫁新风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针对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范。《规定》不仅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且厘清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对于婚后“闪离”等情形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以及彩礼退还程序等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进而为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清晰、公正的依据。
  彩礼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源自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这一源远流长的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方对女方的诚意和尊重,使婚姻更加具有约束性和仪式感,从而培养男女双方更加珍惜婚姻的意识,因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彩礼习俗的消极面也在不断暴露,尤其是一些地区存在男女比例失衡等现象,导致彩礼出现了严重的攀比之风。在部分农村地区,彩礼动辄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数额一路走高,对男方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一些家庭甚至不得不依靠借贷支付天价彩礼,给新婚家庭的生活埋下了破裂的隐患,因离婚而引发的高额彩礼返还纠纷,频频发生,情形复杂。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不仅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彩礼攀比恶化社会风气、滋生社会矛盾的后果,由此可见一斑。
  其实,针对天价彩礼等婚嫁陋习,我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也制定过涉及彩礼返还问题的司法解释。但总体而言,法律层面的规定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也不尽完善,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的新问题、新难点。正因此,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力图解决涉彩礼纠纷的诸多难题,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公平处理此类纠纷,意义深远。
  比如,《规定》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落实民法典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相关规定,而且为长效治理“天价彩礼”等陋习,提供了强大的司法后盾。再比如,《规定》对彩礼和日常消费性支出作出了更为清晰的区分,明确指出: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这一内容翔实的界定,在规则层面廓清了彩礼概念,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也有助于养成公众对于彩礼的正确认知,进而从源头避免纠纷的产生。再有,《规定》对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难点问题,并未实行简单的一刀切,而是要求根据不同情形,充分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高低以及当地习俗等诸多因素。这种灵活务实的处理方式,无疑有助于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
  尤其应当看到,《规定》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寓情于法、精准裁判,也在于引导全社会形成婚嫁的文明新风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如何以法治之力推动移风易俗,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课题。每个民族传统习俗的延续,都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已是社会共识。但这一目标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社会的自然演进,也需要制度等外力的引导和助推。而司法,正是在此进程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力量。对于因传统习俗引发的涉彩礼纠纷,司法理应保持足够的敏感。对于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司法理应作出及时、有力的回应。而在司法参与移风易俗与防止公权过度侵入私权领域之间,亦需作出合理的平衡。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尊重传统的同时,捍卫公序良俗,倡导和构建平等健康的婚姻关系。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以务实理性的制度建设,不仅将涉彩礼纠纷进一步置于法治框架之下,更体现了以法治之力推动婚嫁新风尚的努力。毫无疑问,社会文明的进步,移风易俗的实现,需要更多这样的法治动力,改造彩礼习俗如此,更新其他习俗亦如此。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