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力量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系列报道之四

慈善法修改,助推慈善组织公信力提升

  自2011年“郭美美事件”开始,一些慈善机构欠缺公开透明的问题频频成为舆论焦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3)》显示,部分慈善组织思想建设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等,加之部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透明度较低、募捐及物资分发行为不规范,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这次慈善法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慈善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加强了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和信息公开要求,提高了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确保善款能够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同时让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得到不断提升。
  
  提升公信力,抓牢慈善事业“生命线”
  2023年9月,民政部网站发布消息称:“针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及其他有关问题,民政部高度重视,约谈督促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切实负起责任,依法依规维护所涉家庭的正当权益。近日,民政部已派出调查组入驻该基金会开展全面调查,坚决查处和纠正违规违法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该消息正面回应了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慈会”)的“配捐”风波。事发后,儿慈会也就此发布声明称,该涉事人员不是儿慈会工作人员,曾在“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合作机构中当过短暂的志愿者,儿慈会从未委托该人员为该项目筹集资金。事实上,这并非儿慈会首次陷入舆论漩涡。从“小数点事件”到“吴花燕事件”,不仅使儿慈会面临信任危机,更反映出我国慈善机构在组织信息公开、完善监督管理等方面亟待加强。
  近些年来,随着一些新问题的出现,慈善领域的公信力受到一次次的冲击。此次慈善法修改,健全了相关规范,堵住了某些漏洞,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支撑。
  2016年慈善法实施后,民政部建立了“慈善中国”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地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索,新修改的慈善法再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进一步加强了慈善领域的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和打造阳光慈善。
  此外,过去我国一些慈善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在自然灾害发生、救援与重建过程中,由于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对公益领域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针对突发事件应对中一些慈善组织存在慈善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公开不及时等问题,新修改的慈善法增设了应急慈善专章,对应急状态下募捐信息公开作出严格规定。
  据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章高荣介绍:“针对应急慈善中物资拨付、信息披露和公开募捐的问题,修改后的慈善法要求,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同时,考虑到重大突发事件下慈善救助的时效性要求,规定‘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修改后的慈善法在应急慈善专章还建立了系统的制度,全面助推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升。“修改后的慈善法从政府和慈善组织两个主体切入,从协调机制建立、慈善组织参与、地方政府配合三个功能出发建立了系统的制度安排。”章高荣解释道,“首先,规定和厘清了政府在应急慈善中的定位和职能。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其次,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最后,考虑到应急慈善中慈善活动的开展尤其是物资的分配需要充分依托地方政府的行政体系,在建立协调机制外,进一步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治理与公共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中华慈善总会家风传承与慈善信托委员会总干事傅昌波表示:“增设这一章是非常重要的。第一,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的应急机制,让慈善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衔接更加顺畅、更为有序。第二,能够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助的透明度,提升公信力,让每一份爱心捐赠得到更好的落实。”
  
  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提高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
  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着慈善领域的法律制度。国家对慈善组织的注册、运营、筹款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要求慈善组织必须依法注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同时,对违法违规的慈善组织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慈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近年来,我国慈善监督体系逐步健全,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包括财务监督、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同时,媒体和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关注和监督也越来越严格,促进慈善组织不断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信息平台的出现提高了监管效率和透明度,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尽管我国慈善领域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慈善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曾谈到,当前我国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完善,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
  新修改的慈善法强化了领导监督,进一步提升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明确慈善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正义、补充社会保障、协同社会治理、培育核心价值、助推社会创新、发展民间外交、提升家庭文明、实现自我价值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傅昌波表示,慈善事业关乎社会保障、财富分配、社会建设、家风家教等多方面的工作,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党对慈善工作的领导,充分尊重捐赠人、慈善组织的意愿,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保障各类慈善组织当好党的助手,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修改后的慈善法监管力度加大,追责也更为详细。如要求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修改后的慈善法明确加强慈善工作组织协调,这是对近年来各界呼吁的很好回应。”傅昌波表示,我国慈善事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但其实慈善事业涉及面广泛,包括资金、税务等方面,如果是境外慈善组织活动,还需要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参与。慈善法在明确民政部门的全面监管职责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也明确了工信、公安、财税、审计、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这是重要的制度安排。
  另外,修改后的慈善法还新增了控制募捐成本的要求。“针对部分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过程中使用商业付费推流等手段,修改后的慈善法新增对募捐成本的要求,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章高荣表示,针对之前慈善信托缺乏管理费用和支出比率的要求,修改后的慈善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通过规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从而使得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章高荣说。
  
  推动良法善治,确保慈善在阳光下运行
  现行的慈善法是我国第一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慈善领域的基础法律秩序,弥补了立法空白,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了确保慈善在阳光下运行,法律法规明确了慈善领域应及时、准确地把握信息公开原则,确保公众了解自己捐款和资助的使用情况,同时也逐渐强化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惩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在其文章中提到,慈善事业需要在阳光下进行。此次慈善法修改,既完善了促进措施的相关规定,激发各方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也明确了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划出底线、亮出红线,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慈善领域的规范运行一方面依托于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一个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慈善组织三方协调互补的综合机制。章高荣认为,尤其是在行政监管方面,一方面要构建综合监管能力,加强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对于政府背景慈善组织和民间慈善组织一视同仁。另一方面也应避免监管过度,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应该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避免因为严监管而一刀切。他建议,在制度层面可以考虑建立起诸如业务主管单位免责清单等制度安排,对于慈善组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非主观故意的应该以引导和规范为主,从而创造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此外,还应增强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信息公开不是慈善组织规范运行的唯一要求,但是信息公开无疑有助于慈善组织规范运行。因此,应该加强慈善中国等信息平台的建设,为第三方监督提供便利性。”章高荣说。
  修改后的慈善法不但明确要给予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将财政、税务部门作为完善政策的责任部门。同时,修改后的慈善法在多处都明确提及不同部门间的责任分工。“建议与慈善法第3条相关的民政、应急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以及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转换思路,主动开列各部门所辖公共事务鼓励、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进入的领域清单及准入条件,促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傅昌波说。
  此外,傅昌波认为,还要依托数字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修正后的慈善法加大了信息化管理的内容比重,特别是完善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公募资质、信息公开、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管理等规范。在慈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深度融合的全媒体时代,需要民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加快提升智慧监管、柔性监管等能力,改进监管手段,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
  傅昌波建议,要高标准建设全国统一的慈善数据填报标准和信息公示平台,完善慈善组织与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医保等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为推动更多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促进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慈善事业的资源来自社会的自愿奉献,其本质是政府和社会力量对于公共议题的合作治理,能够最大程度发挥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优势,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由相关部门主动引导和服务与所辖公共事务相关的慈善事业,有利于提升政社合作的效能,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傅昌波说。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