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力量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系列报道之二

开启“互联网+慈善”新模式

  慈善法实施以来,个人求助一直是饱受争议的领域。对个人求助信息审核不严、平台间恶意竞争等,让个人求助平台陷入信任危机,互联网大病求助暴露出的问题,也让不少公众爱心受挫。推进大病求助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规章的呼声,从未停止过。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健全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慈善法此次修改填补了网络个人求助的“法治空白”,是对社会慈善需求的回应。从此,我国的公益慈善开启了“互联网+慈善”的新模式。
  
  大病求助网络平台屡遭争议
  2023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女童被烈犬撕咬事件,女童受伤严重,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女童还在重症监护病房抢救时,面对可能高昂的医疗费用,女童家属在某筹款平台轻松筹上发起了200万元的筹款项目,短短五小时内,便完成了筹款目标。
  但很快,此次筹款陷入了争议:200万元的目标是从何而来?有无根据?有网友质疑,家里有房有车,父母为何不第一时间抵押资产?还有人认为女童家属借热点事件高额筹款,开始怀疑善款去向。
  面对网上此起彼伏的质疑声,女童母亲发文回应称,事件发生时未能在第一时间联系上狗主人,慌张无助之下发起筹款。目前,女童治疗费用由狗主人和物业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有了保障,决定将所有善款原路全额退还给捐款的爱心人士。
  虽然事情暂时得到平息,但网友们的疑问,却未得到解答。
  筹款平台如何保障项目的真实性?此事件中200万元的目标依据是什么?家庭有可变现资产,平台如何通过审核?如何保障捐款全部用于病人治疗?
  此次事件,是大病筹款平台的又一次信任危机。其实,对筹款平台的质疑声,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使用虚假信息发起筹款、隐瞒家庭财产信息、善款使用情况不公开透明、筹款专员扫楼等事件,这几年来屡次将个人求助和筹款平台推到风口浪尖上。
  近几年,互联网的普及,为个人求助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大病求助也不再仅限于亲戚朋友之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平台求助,将求助信息分享、转发,让更多网友和爱心人士看到。因此,像水滴筹、轻松筹这类网络互助筹款平台崭露头角。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等机构发布的国内首份《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平台研究报告(2022)》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9月至2021年年底,累计超过500万人次大病患者通过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超过20亿人次通过大病求助平台捐赠资金,筹款规模超过800亿元。其中,2016年6月至2021年年底,累计超过251.1万人次通过水滴筹发起筹款,筹款总额达484亿元,超行业总筹款额的一半。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表示:“实际上,相较于传统的求助方式,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服务,更大程度上为公众求助或帮助他人提供了便利。特别是近年来,以水滴筹为代表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极大地降低了公众发起筹款的门槛,充分调动起了底层民众的自救、互助能力,对于落实精准扶贫、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消除致贫根源、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这些平台起到了重要的助力和补充作用,也是对国家医保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可以说,解决了很大的社会问题。”
  
  慈善修法填补“个人求助”法律空白
  2019年11月,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纠纷案宣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表示,尽管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已经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无明确规定,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亦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平台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的发展,暴露出的是平台核实和监管机制缺位。
  2016年慈善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明确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调整,也导致民政部无法监管,其他部门监管也难以进行,只能靠社会舆论和行业自律来规范。
  在慈善法立法时,互联网慈善、网络个人求助都还没有大规模兴起。2021年,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团队合著的《中国公众捐款》中就已经表明,超过半数的人通过网络互助和求助平台捐款,近三分之一直接指向受益人,向慈善组织捐款的比例只有16%。
  “随着发展,在网络开展个人求助的性质已经更多从私人领域延伸发展,具备了更多的公共性特征。因此,如何在法律上对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更明确的规范,显然有了更强烈的现实需求。”张凌霄说。
  2023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急需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
  此次慈善法修改,回应社会关切,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24条,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早在2016年,民政部就曾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发布求助信息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2020年10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曾提出,要“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此后,如何规范个人求助行为以及为个人求助提供服务的平台如何监管成为慈善法修法中备受关注、非常关键的问题。
  “此修改,首先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但更重要的是,作为上位法,主管部门接下来在制定更为明细的政策规则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张凌霄向记者解释,“这一条的增加,意味着对个人求助行为和网络服务平台确定了明确的监督部门;从法律角度明晰了相关参与主体的责任,有助于压缩弄虚作假的空间。”
  
  “具体管理办法”有待详细规范
  慈善法的立法初衷,是以法兴善、依法治善,可以说,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慈善法此次修改,部分人认为是对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的监管升级。实际上,既不是限制个人求助行为、又非禁止平台运作,而是在能够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的基础上,让求助者求助更有信心,让捐款者捐款更能放心,是对整个大病救助行业的规范和推动。
  由于对大病求助一直以来无法可依的困境,2020年,轻松筹、水滴筹等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曾签署《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2.0》,将一般的单次求助金额限定在50万元。对于超过50万元的,增加了平台的事前审核把关,规定单次求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发起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平台审核并公示后发起筹款链接;再次求助且累计筹款已经超过50万元的,发起人应当提交医疗花费清单。
  但个人大病求助目前规模较大,平台审核甄别能力有限,家庭财产状况核查渠道匮乏,这也是屡爆负面新闻和屡遭公众质疑的主要原因之一。
  张凌霄认为,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涉及具体的规定和操作细则,比如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包括平台如何指定等,都不可能在慈善法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因此,“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这是对于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授权,相关部门规章会进一步对个人求助平台的准入标准,以及平台在履行查验义务之外管理、使用、分配善款的具体流程等事项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
  “那么,接下来要面临的问题,就是按照法律规定,个人求助行为如何规范?平台要对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那查验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去查验?平时是否有查验的权利?查验的尺度和标准如何确定?需要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如何对于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进行保护?”张凌霄补充道。
  除此之外,此次法律修改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民政部门曾表示,“指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是为了避免诈捐、骗捐以及网络服务平台卷钱跑路的情况。
  经过搜索发现,此前民政部门共指定了三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总数超过30家。不过,这些经过认定的公益项目筹款平台并不对个人求助开放,而是为社会组织、公益基金会和公益项目筹款提供平台。可以预见,在民政部门的监管下,网络服务平台的安全性将得到有效保障。
  “那么如何指定?是公开遴选还是直接颁牌照?对平台有无明确的技术标准?例如在《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中,对其合规性、响应性、稳定性、扩展性、兼容性、数据接口、日志记录、功能开发、安全、运行维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张凌霄对此提出疑问。
  也有专家质疑“指定”可能会存在行政垄断的风险。一旦几家大规模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形成垄断态势,就能掌握极强的话语权,抬高个人求助的门槛。此外,“指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限制了个人求助的自由选择权。
  而这些现实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出台规章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