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判结合”,以实际行动“保交楼”

  建筑行业是事关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保障民生福祉、促进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2022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要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保交楼、稳民生。
  面对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注重以实质公平理念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努力为首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首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堵点与难点
  随着北京市建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建设工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基于建工领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地位不平等产生了更多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在该领域的司法审判任务日益繁重。
  记者了解到,北京三中院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建设工程投资大、工期长、专业性强、参与方多、竣工验收结算程序复杂繁琐等特点。同时,建筑工程往往会涉及多方主体,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地位不平等,从合同效力、合同主体、质量标准、工程量和价款、付款数额和节点、鉴定意见、法律适用,在诉讼中均易产生争议,诉讼成本高。
  北京三中院发现,涉及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民事案件,工程的上中下游可能会涉及多重主体,不仅仅存在发包、承包的合同关系,还会存在分包、转包、借用甚至挂靠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容易产生纠纷。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有着大量专业术语,对法官专业领域知识的要求较高。
  因案件涉及的主体多,认定、查清工程价款数额、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关键事实存在较大困难。而当事人往往矛盾对立较为严重,难以开展调解工作,导致建工案件审理的难度较大、时间较长。
  在遇到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及工程质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通常会选择司法鉴定进行确认。但司法鉴定的时间较长,不仅会延长案件审理时间,对于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面对重重困难,北京三中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创新有关机制,努力实现建工领域各类主体的平等保护,力争开启建工领域诉源治理新局面。
  “北京三中院一直以来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高度重视,我们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争取形成多元解决纠纷合力,做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工作。”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表示。
  
  建立健全有关机制助力建工领域诉源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北京三中院不断建立健全有关机制,凝聚多方力量,为建设工程领域的“诉源治理”工作贡献力量。
  近年来,北京三中院不断加强与住建委、规自委、工商联等多个部门的沟通,探索构建多元解纷合力,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审判中发现的工程造价、质量鉴定等不规范行为,以及拖延给付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及时告知主管部门,从源头上遏制不法行为。还邀请住建委等部门出具专家意见,为办案法官提供专业意见。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还与通州法院民三庭签署党建共建合作协议,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整理统一裁判尺度意见、发改问题汇总、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收集辖区人民法院审理建工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建工领域资深法官进行一对一答疑。
  针对部分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为提升司法鉴定效率及公信力,北京三中院协同辖区人民法院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定期前往鉴定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委托流程,明确鉴定标准和鉴定规范,并加强对鉴定事项、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审查,由庭长对待鉴定事项进行监督把关。
  北京三中院还联合辖区人民法院深入建工类案件重点企业进行调研,以能动司法主动融入诉源治理。解决困扰企业的法律难题,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强化诚信履约和证据意识,减少纠纷隐患;对存在较多诉讼案件的问题企业,及时以司法建议形式帮助企业填补管理漏洞,从源头化解纠纷。
  
  “调判结合”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统一
  “法官,我们双方对这一争议问题达成了一致,同意进行调解。”甲公司和丙公司的代理人说。
  “乙公司对和解内容是否持有异议?”法官问道。
  “不持有异议。”乙公司代理人回答说。
  原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丙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中的涉案工程分包给甲公司施工。施工完成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了结算书,要求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未完成工程量、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进行结算,双方就工程量认定及工程款核算产生争议。因此,甲公司将乙公司及发包人丙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丙公司就分别发包的工程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在乙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后,三方均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开庭前,甲公司和丙公司达成了一致,同意进行调解。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案审理中先行出具调解书,再针对存在争议部分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出具判决书。”北京三中院民三庭法官李坤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争议焦点。“调判结合”的裁判思路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和特点作出的创新探索,利于提高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争议焦点的案件审判质效,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统一。
  “本案以‘调判结合’的审理思路进行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合理审查调解协议约定,及时告知相关利益方。依据法律规定出具调解书后,丙公司撤回上诉,真正实现能调则调,确保了调解的规范性,针对一审的部分错误认定进行纠正,做到当判则判。不仅化解了多方上诉的审理难度,缩减了审理时长,落实了提升司法效率的要求,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能动司法,着力实现公平,提升效率,推进审判理念的现代化,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李坤说。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