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保障,更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表征。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推进法治现代化和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检察指导性案例具有示范引领检察办案工作,“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在法治现代化和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发布检察指导性案例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推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深化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检察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矛盾化解、诉源治理、法治宣传等社会功能,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与应用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案例的生命力则在于应用。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重要“检察产品”,只有在办案过程中被援引、参照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对办案的指导、规范作用,才能真正将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优势转化为检察监督办案效能。截至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49批199件指导性案例。结合近几年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检察办案过程中优中选优且经过复杂、严谨过程提炼出来的“检察产品”,其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应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作为示范引领作用的指导定位价值还需要更加充分地发挥。一是案例应用思维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检察办案人员还未完全树立案例思维,案例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未能充分认识到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检察工作现代化过程中的时代价值,需要进一步深化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检察工作现代化新形势下的应用研究和整体思考。二是案例应用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当前检察办案工作过程中,对于检察指导性案例应当如何应用尚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具体的应用操作指引进一步探索完善,可以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明确援引数量较少、引用不够规范、说理不充分等问题。三是案例应用保障有待进一步健全。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激励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检察办案人员对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充分;另一方面,在整体上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培训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有待形成专业化的人才培训队伍和机制。
  
  一、强化案例思维和案例意识,下好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先手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检察人员要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这一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的引领与示范作用,强化案例思维和案例意识,实现办案水平和监督质效双提升。2023年以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有8起案件被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或参考性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未检等多个领域,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如牛某甲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评选为全省检察机关食品安全保护典型案例。
  一是重视理念转变,将“案例意识”内化于心。在办案中坚持慧眼找“矿”育“苗”,“事前”精准研判,把案例培育作为所有案件的入门“体检项”,对于一些有影响力的案件,从一开始就朝着办成典型、指导性案例的目标去培养,对于具备培育价值的“种子案件”“苗子案件”建立台账,深入挖掘提炼。在案例培育过程中,突出案例与同类案件中的差异点,提高入选成功率。普通案件要创新办案方式,让普通案件办出不普通的效果;新颖案件要办出首例、首创效果;多发小案要并成类案,放大办案效果。对于初步选定的“种子”案例,全力抓好跟进工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案件的跟踪督促工作,及时掌握培育进展情况,通过组织专题联席会、分析论证会等方式,发挥集体优势,在确定培育计划、解决办案疑难问题等方面提供智慧支持,共同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确保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案例培育。
  二是突出示范引领,将“案例意识”外化于形。始终将案例培育工作聚焦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相关案件办好,办成精品、办出成效,充分展现检察担当。积极回应群众司法关切,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凝心聚力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案件办理好、解决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如我在诉”的境界,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将“案例意识”固化于制。将案例培育应用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通过检察工作会议着重对案例培育应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整体工作目标,通过党组会、检委会、重点工作推进会等,定期听取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日常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态化开展指导性、典型案例教育学习,院领导带头领学,强化检委会学习平台作用,将学习最高检、省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典型案例作为检委会固定议程,开展“每周一学”活动,突出学习重点,引导干警重点学习指导性、典型案例中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办案理念和经验做法,培养增强案例意识和总结能力。着力提升检察办案人员案例撰写能力,树牢案例“精编”意识,注重案例要素的提炼总结,确保上报的每一篇案例均经过从初稿到成稿的反复修改打磨,既有严谨的法言法语支撑,又有故事、有情节的充实,增加案例的可读性、感染力。
  
  二、完善应用方法和应用路径,用好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关键招”
  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机关最直观的司法产品,能够有效发挥宣传、教育和引领作用,有效指导检察办案实践。通过对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方法和应用路径的进一步完善,将检察指导性案例本身所蕴含的经验做法、价值引领,充分推广应用到检察办案实践,是当前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关键问题。
  一是明确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方法原则。一方面,要明晰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法学方法。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与两种法学方法相关,其一是法教义学理论中的多种解释方法,其二是类比推理方法。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检察办案活动中经验理性的总结提炼,其主要运行方式在于从大量不同的案件中,总结提炼出涉及刑事政策、司法公正的一般经验理性,因此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需要从体系化角度的解释方法去指导和化解法律规范应用中的模糊性问题。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机理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适用的演绎逻辑三段论推理,其更倾向于类比推理的逻辑形式,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进行类似性判断,从而形成是否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解决案件争议问题的内心确信。另一方面,要确立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基本原则。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的应用,应当遵循先法后例原则和明示援引原则。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本质上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性质,具有类法源的地位,因而在应用于检察工作实践时不能违背法律位阶适用原则,只有在现有法律规范存在模糊性恰好存在相关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情形时方能应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检察人员将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办案参考的内心确信和检察文书援引,因此在用于检察文书援引时应当以明示援引为主,从而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援引率,提高检察文书释法说理能力,更好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建立和推进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类案强制检索机制。进行类案检索具有必要性。建立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是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必然要求,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进行类案检索能够压缩检察办案过程中刑事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使得同类案件能够得到相似的法律适用结果。从传承司法经验角度来看,进行类案检索有助于快速获得已决案件司法经验,从而提升检察办案质效。进行类案检索需要明确适用情形和范围。对于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不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无需进行类案检索,对于拟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则有必要进行类案检索,并在提交和提请审议时形成相关书面类案检索报告。进行类案检索需要明确参照适用标准。鉴于司法实践中既存在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又存在各省市司法机关发布的公告案例和典型案例,在办案实践中可以遵循指导性案例第一参照顺位,本省典型案例第二参照顺位,其他典型案例第三参照顺位的参照适用逻辑。进行类案检索,需要明确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及检察官责任标准。对于拟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应当按照客观、全面、真实标准进行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并在检察文书中对类案检索报告结果进行体现,承办检察官应对类案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解释说明义务。
  三是细化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背离报告机制。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已经进行类案检索且具有相关指导性案例存在的情形,如果随意或者不加限制地排除应用甚至背离应用,则有可能再次加剧法律适用的不安定因素。目前《规定》并未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排除应用进行明确规定,只是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因此在下一步检察工作实践中,可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排除应用程序进行进一步规定,明确限制检察指导性案例排除应用的情形。对于确需排除应用的,需要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并报经本院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同意。
  
  三、健全平台保障和激励机制,打好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组合拳”
  一是构建成果交流机制。及时整理总结已获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检察文书材料和培育方法,召开案例培育分享交流研讨会,营造浓厚的案例培育应用氛围,做到办案调研“双赢共赢”。二是构建信息宣传机制。对于一些涉案金额大、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丰富办案手段,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让信息、宣传、案例协同发挥作用,扩大办案效果。三是构建考核激励机制。将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培育应用纳入干警绩效考核,对办理的案件被评为精品案例、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根据层级不同,赋予不同分值,在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合理倾斜;对本年度未完成典型案例报送任务的部门进行负向考评,倒逼业务部门把典型案例培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激发干警培育典型案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者系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