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系列报道之六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现代化发展与展望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和检察院分别于1984年和1986年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构(小组),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和专业化开始起步。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极大地推动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专业化发展,未成年人司法的独立性明显增强。2020年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开启了未成年人保护新的历史篇章,标志着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整体格局下迎来了新发展,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综合保护、融合保护、以司法助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展的大格局。
  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已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的司法制度。总体来说,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现代化发展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同时体现现代化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方针、原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双向保护的原则,非常具有中国特色,是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方针、原则的现代化在我国的具体发展。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以下简称“国家责任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国际上通行的少年司法基本原则之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这一原则的中国化表达。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等规定,并在分则中予以完善和细化,既体现了现代化要求,也总结了我国实践经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责任原则的确立,使得国家亲权理念在我国得以具象化,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作为国家兜底责任的重要部分,与政府保护、社会协同,共同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第二,立法构建了未成年人六大保护格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其他保护得以相互助力。一方面是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一是能动司法,推动落实家庭责任;二是深入参与,构筑学校保护司法防线;三是发动社会力量,扎实推进社会保护;四是立足“公益诉讼”,筑牢网络保护“防火墙”;五是积极履职督促,着力融入政府保护。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从而达到“1+5>6”的实效,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另一方面是通过多元途径使司法保护措施得以落地。例如,自“两法”修订施行后,司法机关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开展了各项专项行动,彰显了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发挥了司法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再如,公安、检察、法院持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了未成年人警务、检察、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为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另外,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保持了理论与实践的密切交流,众多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背后都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积极互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第三,未成年人司法基本完成转型,从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转向同时关注被害人保护,从刑事司法保护转向综合司法保护。在双向保护方面,未成年人司法以往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重视不够。而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同样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所要求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可以提升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准度,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更快地回归正常生活。归纳起来,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推动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站式”办案机制的建设,让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更全面的救助和保护;二是加强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规范和指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三是推进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救助保障,有力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治理的融合互动。在综合司法保护方面,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需要加强综合保护、系统保护。走向综合司法保护既需要向专业化转变,又需要向社会化扩展,加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突破了传统部门法的界限,突破了传统司法的业务门类。法院开展了综合审判改革,聚焦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并总结强调了实践经验、加强了对案件办理的统一指导、深化了综合审判改革相关理论研究。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得以确立,各项工作呈现有序、创新、融合发展的良好态势,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优势日益彰显,未成年人检察作为独立业务门类的格局已初步形成。未成年人警务探索逐步向专业化、综合化发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益探索,在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加强文旅行业涉未成年人治安管理、严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并推动取证工作规范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然,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还需要立足国情不断探索创新。对于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现代化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还需继续加强:
  ——政治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国家民族未来和民族复兴,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安宁。讲政治,就是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到实处,落实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具体体制、机制和实践中去,落实到相关立法具体的设计和实践当中去。在制度层面,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完善,特别是要加强《刑事诉讼法》与修订后的“两法”,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同时,需要增加《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专章的条文数量,搭建更为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制度框架,完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细致、更为融贯的规范指引。
  ——具体业务层面。第一,要进一步加强“两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在实践中,存在个别对“两法”不熟悉的情况。有的是对“两法”本身不了解,有的是知道但不会用,有的是用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处理“两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因此,相关各方要进一步去学习贯彻“两法”,真正使“两法”落地。
  第二,要积极推进解决未成年人司法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我们国家现阶段一个特点,而未成年人司法在这些方面表现得更突出。(1)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司法发展水平要高于中西部地区,中西部不少未成年人人口和案件较多的地方还没有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2)公检法三大系统发展不平衡。相对于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未成年人审判组织的发展更为曲折,最高人民法院和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构,与已成立专门审判机构的中、基层法院在业务上缺乏有效的衔接和指导。少年警务机构的建设相对落后,只在零星的地方设立少年警务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专业化程度尚需要提升。(3)同一条线内部业务发展不平衡。例如,就未检来说,民事检察还相对偏弱,不利于司法的综合保护。(4)社会支持体系发展不平衡。因各地资源状况不同、专业基础不同,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搭建的制度、平台、机制等相关建设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也不同,各个地区搭建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专门化、专业化程度以及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程度存在较大差距,不利于社会支持组织发挥实质化作用。(5)统筹协调联动机制发展不平衡。当前,中央层面统筹协调机制已经建立,切实加强了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也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构建了统筹工作会议制度,但实际运行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还相差较远,协调机制运转实效不明显,难以满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现实需要。因此,统筹协调机制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履职。一方面,要推动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与其他五大保护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应当思考司法保护如何与儿童福利体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治理的问题。
  第四,要加强未成年人警务的探索。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警务现状与未成年人司法整体发展不相适应:一是以事分项、以事立项,不符合未成年人司法以人为中心的理念;二是过于分散、碎片化,使得未成年人警务工作难以形成合力。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未成年人警务是专门机构和专业化建设的短板,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这种状况不利于未成年人警务专业化发展,也不利于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治理工作的展开。
  第五,要进一步推动分级干预体系建设。(1)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重合,超出列举范围的罪错行为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应对罪错行为分级进行优化,并将个案中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偏差程度纳入考量范围,做到科学分级,专业化干预。(2)细化保护处分适用程序。应基于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教育保护的理念,细化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评估程序和决定程序,如区分入校评估程序和离校评估程序,区分专门教育申请制程序、专门教育决定制程序、专门矫治教育程序等。(3)强化保护处分措施与刑事司法措施的衔接。一方面要厘清保护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明确刑事司法措施向保护处分措施的转化衔接机制。(4)推进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的落实。受制于专门学校数量较少、相关标准尚不完善、缺乏专门学校完成学业后续帮扶的现实情况,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仍待进一步落实。为此,一方面,要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各级政府应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对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发展作出中长期的科学规划,并畅通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的审批流程,给予专门教育发展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要通过国务院出台政策文件的方式明确专门学校管理体制机制、课程体系和教学评价标准,避免专门学校“普通学校化”和“监狱化”两种极端。
  ——理论研究层面。相对于其他法学领域而言,未成年人司法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探索,呈现出“实践先行”的局面;同时,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亟待理论研究。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具体包括人才培养与交叉学科研究两大方面。一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与其他法学研究相比,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研究还比较薄弱。高等院校和相关研究机构应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做好研究团队建设,多出理论成果,同时重视博士生、硕士生培养;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均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学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合作。二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的多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未成年人司法具有不同于成年人司法的理念、原则、制度与程序,同时又涉及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不同研究领域,未成年人司法亦具有交叉学科的属性并呈现出综合性的特征,这在域外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均有体现。因此,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不仅仅是法学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多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比较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起步较晚,但历经四十余年,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规范日臻细化完备,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组织体系不断健全,专业队伍不断扩大,工作机制体制与社会支持体系日趋规范和完善,如今已经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累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让我们共同为更好推进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现代化发展、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宋英辉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顾问、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挺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梓睿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