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系列报道之三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更好服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综述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为加强新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全过程各方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等重要指示精神,更好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发展,2023年11月11日至12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浙江杭州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是“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及其体系化构建”,共有350多位来自政法部门、科研院校、律师事务所等法学法律界人士参会。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出席开幕式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王成国,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傅强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主持会议。
  
  一、牢牢把握新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
  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与会专家学者表示,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行稳致远。要自觉把研究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推动,深入开展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认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有利于在推进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确保站稳政治立场,有利于监督各机关依法履职,有利于培养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法人才。
  党中央对刑事诉讼立法工作十分重视,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做好刑事诉讼立法工作的政治保证。四川大学教授冯露和郭松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发展进程中,每次均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刑事政策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刑事法律保障党的刑事政策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党在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立法实践来看,2012年和2018年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都是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改革部署,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总结司法实践和改革试点经验,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刑事诉讼法治力量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是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刑事诉讼法是重要的部门法和程序法,推进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发展,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障。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语境下,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不是一个简单重复其他国家已经发展过的历程,而是要在新时代新形势下探索具有鲜明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秦策认为,中国特色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司法改革创新等方面,要将刑事诉讼制度更加深入地“内嵌于中国国情的语境”,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记认为,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最重要的是要围绕“主体”推动现代化建设,他主张,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刑事诉讼现代化提供支持;要推进德才兼备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刑事诉讼观念的现代化转变;要促进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观念的现代化转变。
  对于如何构建现代化刑事诉讼法治体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提出,要明确公正、效率、和谐、恢复、预防等价值体系,完善管辖、辩护、强制措施、刑事证据等制度,健全配套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全面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机制。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正万认为,要立足于中国实践,回答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从选择标识性概念开始,立足于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进行理论抽象,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三、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完善
  2023年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立法规划绘就了今后五年立法工作的“总蓝图”,其中“《刑事诉讼法》(修改)”作为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列入其中。
  从1979年制定到现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45年间经历了三次修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刑事诉讼法》已经经过了两次较大的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改后的条款由225条增加到290条,实现了刑事诉讼法治的重大发展进步;2018年第三次修改后的条文增加到308条,实现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对此,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是中国刑事法治进步的见证。经历这三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无论是条文的数量与内容,还是制度设计与程序构造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随着《刑事诉讼法》再次步入修法规划,第四次修改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陈卫东主张,应对其进行全面修改,做到应改尽改,同时要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以精细立法助推精密司法,并适应科技发展、犯罪样态的变化和国际斗争的需要。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公布的数据,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决定起诉71.3万人,不起诉26.5万人,不诉率占27.1%。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亮认为,要完善不起诉制度,及时修正和调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不起诉的标准、明确认罪认罚不应当成为相对不起诉的必要性条件、在立法中引入检察听证制度,制定不起诉适用标准的指导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强化对不起诉救济程序的监督和考核。
  当前,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的不确定性,已经成为妨碍逮捕审查制度完善的最大症结。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陈实认为,未来要从规范层面重构逮捕社会危险性的类型,确立“优势证据标准”,满足逮捕审查法律控制的要求;完善预防性羁押相关规则,将“可能实施新的犯罪”限定于再犯率较高的犯罪和重大犯罪两个特定类型。
  
  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刑事诉讼环节诉源治理改革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近年来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等文件,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023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围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展开讨论,也成为这次学术年会的重要议题。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少军表示,诉源治理作为“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的融合战略,在目标导向和实践领域上,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耦合关系。他认为,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路径,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表征。
  诉源治理被认为是有效避免我国成为“诉讼大国”的关键路径。闵春雷介绍,“刑事诉讼主要是对‘已然之罪’的追诉和审判,社会诉源治理则强调对‘未然之罪’的有效预防和事前治理。”通过诉源治理能够有效预防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将会大幅降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

  中国法学会推行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搭建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法治实践平台。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自2019年在广西梧州开展试点,目前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行,2679个县级法学会开展该项工作,共有首席法律咨询专家23000余人,为10000多件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有效发挥了法学会全面依法治国“智囊团”“思想库”“人才库”作用。


  五、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
  随着刑法法益保护的预防性前移,我国的犯罪圈不断呈现扩张化的态势,醉酒驾驶、高空抛物、妨害安全驾驶等行为相继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比例从1999年的45.4%降至2023年1至9月的17.2%。这表明我国犯罪结构呈现明显的轻罪化趋势,犯罪治理已迈入“轻罪治理时代”,亟须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一体推进治罪与治理。
  2018年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提出,要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构建起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让正义更快实现。《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出罪入罪标准,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建红认为,要思考轻罪程序治理中的权力边界问题,理性回归轻罪治理程序的谦抑性,澄清程序谦抑性等于程序无为的误区,程序分流应以限缩刑罚权为边界,强调程序的协商性和制约机能,确保权力被克制,防止权力滥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薛莉萍主张,构建实体与程序一体化轻罪治理体系,建立轻罪治理程序分流机制,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作用;同时建立完善轻罪案件侦捕诉联动与监督机制,实现轻罪案件快速办理。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志胜主张,建立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采取“法定+裁量”双轨并行的轻罪划分模式,以法定刑为标准,对犯罪进行轻重的划分,再根据个案情况对轻罪作出裁决,采取阶梯式方法探索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轻罪治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轻罪治理不能仅仅立足于当下个案,更要立足于长远的整体发展,不能仅仅关注表面,更要注重追求内核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六、推动数字时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现代化
  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人机物”三元融合的万物智能互联时代。大数据、量子计算、人工智能(AI)、区块链等新技术深刻演变,持续赋能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建设,数字化手段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方方面面,不仅产出了“全域数字法院”“数字检察”“智慧公安”等智慧成果,更是开始转向数字决策。实践中,公检法等部门主导开发的平台和系统如雨后春笋,例如浙江省公安厅推出“天网”“天算”“天智”工程,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推出“全域数字法治监督平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出“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等。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认为,这些应用一定程度上能够落实“类案同办”“类案同判”的目标,实现刑事司法“及时的正义”。但他也感到:“在旧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纯粹的技术乐观主义将会带来新的问题和风险。”对此,胡铭主张,需要深入到刑事司法的侦查、检察、审判、证据规则和辩护等具体领域中,探索现代科技与之深度融合的方案。
  随着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可能性提高,数字检察会呈现出由弱人工智能法律监督向强人工智能法律监督过渡的中间形态。例如,让人工智能分担检察官的部分工作,人工智能实际上成为“AI检察官”,将面临主体合法性、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虚假信息误导、加剧控辩双方力量失衡等挑战。对此,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表示,要对人工智能的应用予以准确定位,科学厘清其在数字检察中使用的边界和范围。例如,要明确人工智能的定位是辅助功能,不能替代人类成为检察官。同时,建立对人工智能生成法律文书等材料真实性、可靠性的审查机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星认为,要进一步加强对数据安全保护力度。他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数据立法的法律释义,多维构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规范界定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明确数据第三方合作机构风险防范,构建起相对完整的刑事司法智能化管理数据安全制度。
  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人。相关网络调研数据显示,有超六成网民曾遭受过网络暴力。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提出,“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传统诉讼形式,已不适应于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要求。要进一步探索“自诉转公诉”的法理依据,创新平台合规配套措施,推动“自诉转公诉”与“惩办个人兼平台合规”相结合,实现网络暴力犯罪的现代化治理。
  
  七、结语
  苏轼在《思治论》中说:“犯其至难而图其至远。”意思是,向最难之处攻坚,追求最远大的目标。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保持对理论和实践的高度关注,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把握新规律,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体系。
  (作者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