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系列报道之二

以刑事司法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擎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中国式现代化,既吸收了人类社会现代化的共性特点,同时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这一独特内涵进行了系统而深刻地阐释,为我们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一科学概念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且多层次的,涵盖了各个领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生态等全方位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则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现代性标志。
  刑事司法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乃至生命健康权益,直接关系社会秩序安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刑事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现既要溯源于中华法系深厚的法律文化,根植于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又要吸收、借鉴、体现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先进成果和经验,蕴含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权力监督制约等特点。以刑事司法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我们法律人的时代使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履职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是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2023年初,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党组提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并从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等四个维度积极推进、全面深化。
  ——理念上,筑牢现代刑事司法的思想根基。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树牢“从政治上着眼、法治上着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秉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逐步确立中国特色有效辩护原则;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在程序上让公平公正更好更快实现;完善控审分离原则下的不告不理制度,探索构建中国特色诉因制度;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合意式诉讼模式,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还应当树立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以诉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
  ——体系上,着力构建三大体系。一是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检察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推动形成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二是完善包括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在内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健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构建新型侦诉审关系。三是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针对刑事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加强对轻罪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入罪标准;探索程序出罪机制,完善不起诉裁量权,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增设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完善不起诉制度体系。
  ——机制上,推动刑事诉讼模式现代化转型。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健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构建科学听取意见沟通量刑机制,健全多元化法律援助机制。强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完善巡回检察制度,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实现监督前移后延。还要适应数字时代给刑事司法办案带来的深刻影响,加强数字化建设,以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办案,通过大数据筛查、对比、碰撞,发现犯罪线索、收集固定证据;建立执法司法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司法个案走向类案监督、系统治理。
  ——能力上,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是刑事司法现代化能否实现的关键。担当时代重任,既要政治过硬也要业务精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包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内的法治人才建设,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强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人才交流,深化院校合作,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刑事司法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理论的创新,也需要实务的探索。让我们共同携手,努力实现刑事司法理念现代化、体系现代化、机制现代化、人才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这是作者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上的致辞,内容略有调整。)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