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报道之三

推动条件成熟立法领域法典编纂 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进入新时代。全面推进科学立法,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抓手和基础工程。
  
  一
  新时代的法必须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国情和时代特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们普遍认为,现代法(或现代化的法)是立法占据中心地位,其中法典又起到核心作用的内在逻辑统一的体系。法典作为对某一法律部门中的重要原则和规范进行系统性规定的立法文件,具有概念严谨、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统一权威等优点,是人类法治和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有以法典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古代西方有以优士丁尼民法典为代表的罗马法体系。到了近代,打着“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旗号,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引领下普遍进入资本主义的法典时代。
  在中华法系的历史发展演进过程中,立法一直是历代统治者最为重视的法治活动,以律的纂修为核心的法典编纂是中华法系框架下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夏商西周时期有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春秋战国时期有子产、邓析、赵鞅、李悝等推进的成文法运动。秦汉时期在以往法家成果和儒家“大一统”思想合流之下,法典编纂从内容到形式、从书面到运行,已经具有了道德引领、逻辑严谨、系统完备、纲维有序的基本特点。其后,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典发展,到唐朝《唐律疏议》的出现,意味着法典编纂水平达致顶峰,中华法系进入成熟阶段。再后,到明清两代的《大明律》和《钦定大清律例》,律例合编、内容繁多,卷帙浩繁,进一步完善了与封建帝制相适应的法律治理体系。综上所述,中华法系的立法活动体现了较强的历史延续性和法律内容的继承性,历代的立法活动均在充分吸收借鉴前朝立法得失的基础上进行,使得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传统自秦汉以来一直延续至清末变法修律,形成了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和与时俱进的基本品格。
  在西方哲学史和法律思想史当中,柏拉图最早将“体系”概念应用到哲学中,用以探讨一与多、整体与部分、无限与有限的辩证法。到了近代早期,严格的公理化——演绎性体系思想跃居主导地位,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霍布斯等近代思想家以此范式分析哲学和社会科学问题,他们试图整体性把握各领域、各学科的总和性真理。在霍布斯、普芬道夫等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指引下,各个国家建立一套内部和谐一致、没有内在矛盾的法律体系,始终是那个时代法典编纂者们的追求目标,其最大实践抱负就是要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一个垂范永久的统一框架。于是,法国建立了以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以及宪法为代表的法典编纂体系,德国建立了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类似的法典编纂体系。在此资产阶级法典化运动影响之下,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先后颁布了相应法典。旧中国也不例外,国民党时期以德国法和日本法为蓝本,完成了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也影响到普通法系,美国也编纂了统一商法典等一系列法典。事实上,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无论是原来属于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几乎都无例外地进行了编纂法典的运动。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单纯依靠法典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由此西方立法出现了“去法典化”或“解法典化”的趋势。解法典化不同于反法典化,它并不否定法典化的价值,也不反对法典的编纂,但国家法典被日益增多的特别立法掏空了原有权威地位,导致法律体系的中心不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增加,且越来越不被看作融贯一致的体系。
  时序更替,西方社会又出现所谓“再法典化”运动。顾名思义,通过法典重构将特别立法所确立的规则和价值理念重新整合进法典之中,或者说对既有法典作出局部修改补充从而使法典焕发新活力。
  
  二
  新中国“法典化”的历史起点,可以追溯到1949年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意味着新中国决意另起炉灶开始社会主义的法典编纂。建国初期的各项立法中,针对具体管理事务的单行立法占据绝大多数。不过在该阶段,立法者并未放弃“法典化”的尝试和努力。自195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搜集资料草拟刑法和民法;到1956年刑法草案已经拟出草稿,民法草案也已经拟出一部分初稿。但此后,因“左”的思想倾向影响,最初的“法典化”尝试被迫中断。
  1979年之后,法制建设重新启动。在197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普遍表示“集中全国人民的意愿,逐步建立和健全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法典、制度,这对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安定团结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将是一个重要保证”。这意味着,新的一轮“法典化”在各方共识之下得以顺利启动。这一轮运动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先后出台,尽管因为难以克服的困难使得民法典编纂工作相对延滞,但仍在短短二十几年时间里,形成了以这些基本法律为骨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需要强调的是,新中国的法典化趋势与国民党时期“六法全书”绝然不同,其政权性质和阶级属性差异很大。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与历史文化同西方国家存在极大差异,兼具所谓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混合特征,也不能简单对中西方法典编纂模式做比较。尽管如此,细心的研究者仍可发现:一方面,新中国立法高度重视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制定,强调基本法律对一般法律的统一、涵摄作用,推进基于法制统一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定世界各国不多见的《立法法》和《立法技术规范》,是同中华法系的体系构建传统、法典编纂传统遥相呼应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近四十年的民事立法,显现了一种较为独特的法典化、解法典化、再法典化交错发生、交互作用的螺旋式发展、进化轨迹。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党中央确立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由此加快构建适应新时代要求、反映新时代实践的新法典体系,推进各个重要领域、重要法律部门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法典化势在必行。
  2020年民法典通过之后,我国正式进入真正意义上的法典化时代。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立法史上具有重大的开创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意义作了精辟、全面、深刻的阐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毫无疑问,民法的法典化对既有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生态环境立法、教育立法、知识产权立法等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毕竟这些领域的立法过去也是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先零售后批发”陆续制定出来的,呈现出某种意义的实用性特征。而这些立法领域也都有非常强烈的法典立法需求,它不仅意味着如述法典之后,最终会形成新时代的中国法典矩阵,成为发展和完善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而且意味着各个主要部门法的法典编纂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牵引性力量。
  
  三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典化,既是中国近代以来法典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过程,更是全面体现中国国情、实践经验和时代特征的法典化。从立法条件来看,我们已经形成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的新时代立法理论体系,以《宪法》和新修订的《立法法》为基本依据的新时代立法制度体系,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导的新时代立法工作体系。
  ——新时代立法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根本遵循,完善法律体系是主要任务,树立宪法权威、完善宪法监督是重要前提,完善新型立法体制和人大制度是基础保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是重要抓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基本原则,统筹立改废释纂是基本形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是评价标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最终目标。
  ——新时代立法制度体系。以《宪法》《立法法》为基本依据,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制度优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改革和立法的辩证统一,有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创新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增加了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的相关内容,完善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等,筑牢了法治时代的良法根基,护航新征程。
  ——新时代立法工作体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需要认真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实践经验,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特别是采取“举国体制”,高端定位、重点突破,集中理论与实务工作力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高质量编纂完成并颁布了民法典,为提高立法质效,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总结了成功丰富经验,提供了有力工作支撑。
  民法典编纂完成和三大体系齐备,表明我国进一步推进法典编纂和体系化构建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诚可谓世界潮流、时代趋势。换言之,在新时代国家宪法修订和民法典颁布后,进一步编纂完成一系列高质量、真管用的部门和领域法典,为最终形成大度雍容、纲维有序、体用兼备、理实并重的完备法律规范体系,对中华法系和中华传统优秀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广泛借鉴吸收世界法治文明和当代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建构新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治文明意义重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2AZD059)、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及其理论阐释研究”(项目编号:22&ZD198)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