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报道之二

扎实推进立法学研究 为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努力作出贡献

--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于2023年11月11日至12日在天津举行。本届学术年会的主题为“新时代新征程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立法实务部门的40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会议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立法学研究领域的多位资深学者作大会发言,思想深邃、论述深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指出,爱国主义教育法是第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法律应以义务道德,即普通人能做到的道德为底线,立法研究者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沈国明教授认为,立法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承担重要使命任务,立法学研究出现从未有过的繁荣景象,立法学理论也得到了丰富和提升。作为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立法学要向前发展,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特别是加强对立法预备阶段和新中国立法史的研究。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论述了当前我国立法的三个重要问题: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提高立法质效;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加强数字应用,数字技术可以助力立法工作者更有效率地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最真实的立法需求,实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有机结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高绍林阐述了人工智能立法的中国路径,他认为加强人工智能立法,应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人工智能立法道路,以党中央决策部署指引人工智能立法。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坚持激励创新、促进发展、保障安全相互协调,让人工智能技术造福全人类。天津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指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立法需要提高文化事业的立法占比,以法定方式界定文化事业主体,加强文化事业立法的协调性。文化法学承载着文化法治实践价值慎思、文化法治规范运行及文化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使命任务,要认真研究文化法治体系的理论与实践,为文化法学发展提供规范引领。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提出关于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关系的思考,认为应由国家学位制度逐渐向大学学位制度稳步发展,《学位法》制定中应密切关注学位纠纷的行政与司法救济程序,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作翔教授提出,法治化首要是法律化,但不只是法律化、再法律化,再发达的法律体系都不可能做到法律全覆盖。应当发挥法治社会下多元规范体系的作用,构建一个法治主导的多元规范共存和多元秩序共治的当代中国社会秩序结构。
  在“新时代的立法理论”分论坛,与会者畅谈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建构中国自主的立法理论体系的心得体会。全国人大立法方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世涛教授从授权立法的由来与演进、授权立法的合宪性判断、授权立法功能主义的评析、授权立法的属性与限制四个角度阐释了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提出《立法法》应当分别规定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并明确绝对保留的立法权范围以及可以授权的事项范围。吉林大学法学院邢斌文副教授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合理运用党内法规是实现“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方式,党内法规可以有条件地转化为国家立法,应当进一步重视党规与国法的协调,理顺党规与国法的关系。《立法法》实施方面,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提出,《立法法》宜明确变通立法权的授权立法性质,应将立法权变通授权机制规定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制度,相关的立法释义学也宜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凝聚共识,更好形塑立法权变通授权机制的功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副教授认为,2023年《立法法》修改较好地体现了以立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回应新时代立法体制发展需求的特点,但也存在若干回应不足的领域,这也成为对深入推进立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期待。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刘风景教授提出,兜底条款是一种有着特定规范结构、承担专门职能的法条形式,应从法理学的角度揭示所有兜底条款的一般法理,如逻辑结构、规范要件、功能定位、主要类型、实践样态、表述技术等。立法权配置方面,东南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表示,我国地方先行立法目前存在权限难以界定的问题,需厘清我国立法权所包含的形式采用权、事务管辖权和规则设定权三个成分及其关系,需要重视立法权“事务的性质决定处理事务的方法”的基本规律,使地方立法能力与任务相匹配。立法监督方面,河北大学法学院陈佳教授提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构建,应明确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中心的横向和纵向多层次备案审查主体,完善移送情形、审查时间和问责机制等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刚性规定,建立备案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推行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
  在“科技与人工智能立法”分论坛,与会者围绕如何为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治理立法,人工智能如何为立法提供辅助,如何利用人工智能研究立法展开热烈讨论。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周祖成教授概括了我国数字化建设的七大任务、数字化发展的伦理法治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数字化发展的立法应对路径。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彬教授从人工智能的六大人权风险入手,提出构建基于人权标准的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山西大学法学院史凤林教授从内涵释义、基本价值、应用现状三方面对立法人工智能化作出详细阐述,提出立法人工智能化要在应用中恪守必要的限度。天津大学智能与计算学部王博副教授聚焦立法意见智能化分析,论证了如何收集立法规划计划意见,关注大模型的立法意见仿真数据生成过程。数字法学方面,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胡戎恩教授认为,目前数字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立法较为模糊,应加强关于财产权理论与立法规定的研究。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贾韶琦讲师以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热潮为切入点展开,从创新逻辑的经济性、创新方法的激励性、创新举措的协调性阐述了数字经济创新的逻辑。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何青洲教授从政府数据安全地方立法概况、地方立法主要内容、地方立法内容的完善展开论述。人工智能与科技伦理方面,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店标副研究员介绍了我国科技伦理立法的四大背景,阐述了科技伦理立法的四大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技伦理立法的具体路径。天津大学法学院李春晖副教授从人工智能的主体性、人工智能的伦理定位与训练素材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论述。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周元讲师认为,当前综合性立法、专项立法及地方立法缺乏对科技伦理的体系性考虑,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该问题的成因。
  立法学研究会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法典编纂:以环境法典为主题”分论坛。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教授作了以“生态环境法典的逻辑展开”为题的主旨报告,从可持续发展法律渊源化引领环境法典编纂、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关系等方面阐明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典的价值目标;在分析“环境”与“生态环境”概念基础上,主张以可持续发展激活“生态环境”概念,从而界定环境法典的基础概念;提出以坚持可持续发展方法论指引环境法律关系构造,以“价值+法律关系”方式理顺环境法典的基本逻辑。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认为,法典化的核心是体系化,确定环境法体系的边界范围是对环境法规范实施体系化操作的前提,处理好“相关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非常重要。中国政法大学胡静教授提出,从法典编纂角度,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应该以《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基础,在单行法模式转向法典模式时,需要处理好《土壤污染防治法》内容在环境法典中如何安排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巩固教授从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的核心要义与法治需求、现行法的差距与不足、环境法典的立法应对与制度构想等三个维度展开论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侯志强讲师作了题为“绿色低碳发展的规范意蕴与法典构造”的发言,从绿色低碳发展的规范意蕴、法典化需求、法典构造三个层面作了论述。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小钢教授围绕以生态恢复论为基础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汇报了生态环境责任编纂研究思路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专章的内容。
  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分论坛,与会者坚持理论联系实践,新见迭出。武汉大学法学院彭超副研究员指出,在行政法治体系中,行政组织法居于基础性地位,建议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典》。重庆大学法学院徐信贵教授阐述了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失范难以适应实践需求的问题,其制度完善应秉持包容性理念与体系性功能,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与针对性特征。在实体方面建构集体权利形态、规范核心概念范畴,在程序方面完善具体认定机制与责任条款。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粟丹副教授讨论了地方红色文化立法存在量高质低、可操作性不强的困境,提出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概念界定及上位法的理解等方面加以改进。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张宜云副研究员提出在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系统保护、利用和传承好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是地方立法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提出,学界关于发达国家生育支持政策的研究存在研究视角单一的问题,从权利保障视域研究发达国家的生育支持政策,可以为中国生育支持政策的建构提供在基本理念、体系结构、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借鉴与参考。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刘久教授提出,以单行立法规制核损害赔偿问题、制定法律更能与核损害赔偿的重要性相匹配等建议。
  在“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分论坛,与会者围绕地方性法规和上位法的关系、区域协同立法、“小快灵”立法提出许多真知灼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教授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发言中,将立法类型归为“执行条例、自主条例、现行条例”,着重阐述了如何发挥地方性法规自主性。惠州学院政法学院易清教授提出,需要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城市群”,增强地方协同,优化立法机制,建立公众参与和信息交流共享机制。西华师范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罗苟新提出,协同立法首先应重点抓流域源头立法,探寻开展高质量协同立法的优化路径,实现流域协同立法高质量发展。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斌从安徽具体实践出发,讨论“小快灵”立法方式对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具体作用。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冉艳辉教授从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三个方面,讨论了自治州与其他设区的市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中的共性与差异。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多杰昂秀副教授提出,应当在“国家整体利益首位”前提下保障各民族多样性发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原则与要求,做到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有机结合,推动立法不断成熟。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丁轶副教授提出,自主性立法质量有赖于对立法事实信息的持续获取和不断更新,可充分吸收和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技术优势来减少工作成本,不断激发和挖掘现有立法参与形式的潜力。
  在专门设立的“青年论坛”单元,数十位青年才俊围绕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研究、建构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立法研究更好满足立法实践需求、从“同质化追风立法”转为“差异化发展立法”等内容作了深入交流。
  (作者郭珈铭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建学系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