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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涉外司法公信力的方向与路径
编者按: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本期专题聚焦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邀请专家学者围绕这一主题建言献策。
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公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从微观层面看,司法公信力是不特定个体,包括中外自然人、法人和团体对司法机关的行为及其结果所进行的价值判断。从宏观层面看,司法权的运行离不开社会大众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构成司法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及其行使赢得社会公众信赖和信任的能力。它不仅仅是司法权运行的副产品,更是司法权威的基础与来源。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司法内部机制的优化改良,还牵涉外部环境的综合协调。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内外兼修”。如果审判质量不高甚至判决不公,司法就难以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同时,司法公信力还受到诸多外部环境的影响,如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与方法、民众的法治素养等,都是重要的外部要素。从涉外司法公信力的内部核心要素来看,可考虑如下改革方向与路径。
一、提高素质,实现涉外司法队伍的专业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由于法官职责本身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官非有卓越素质,无法正确裁判案件,自然也无法建立司法公信力。它要求法官不仅具备司法技能,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兼具对具体案件作出恰当公允合理判断的司法判断力,在外部诱惑、压力及个人情感等干扰之下依然对法忠诚的司法自制力,以及排除一切私人和公权力对审判和执行施加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司法排除力。
涉外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社会影响扩及域外等特点,它对涉外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需要法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较高的政策水平、娴熟的审判技能、扎实的业务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因此,涉外司法需要更强的专业素养、更高的政治素质、更广的知识储备。但是,现有涉外司法队伍的质量与数量还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需要采取切实措施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确保正确方向;着力提高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廉洁清正;着力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公平正义。
(一)合理构建涉外司法队伍的选任制度
考虑到涉外司法的特殊性,可以适当提高和明确涉外司法队伍任职资格,如全日制大学国际法专业毕业生或者至少在境外学习一年以上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的遴选委员会,增强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平衡性;在条件成熟时,由国际商事法庭组织全国性的遴选委员会,负责全国涉外司法人员的遴选工作,该委员会可考虑设置一定的临时非常任委员。为涉外司法人员制定具体的遴选标准,可以从年龄、履历、专业等不同方面制定明确具体的条件。建立任期制法官制度,建立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将法官员额与办案数量动态结合,另一方面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存的法官员额调整和退出制度。
(二)不断创新涉外司法队伍的培训制度
要满足涉外司法的特殊需求,必须建设精英化涉外司法人才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议建立全国性的更加规范的培训制度,可由国家法官学院成立专门的涉外司法培训机构,发挥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在培训内容方面的指导作用,与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等全国性国际法学术组织合作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涉外司法人员的国际法律专业素养、外国法律查明与适用能力、境外证据识别能力、跨国纠纷解决技术与涉外庭审驾驭技术。
(三)率先落实涉外司法队伍的责任制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当前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通过落实司法责任来推进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是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考虑到涉外司法的国际影响,有必要率先落实涉外司法队伍的责任制。需要以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核心强化对法官裁判权的合理约束,突出办案责任的评价考核与责任追究的差异化与精确化,把法官办案差错责任分为一般差错责任、重大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一般差错责任与重大差错责任以绩效评价考核跟踪监督,违法审判以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长期制约。同时,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与考评机制,避免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评价指标,重点评价裁判核心事务,充分关注创造性司法情况。与司法廉洁监督体系密切结合,科学运用评价结果,推动考核机制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尽快完善涉外司法队伍的职业保障制度
强化司法责任必须同时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首先需要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与领导干部选任对接制度,保证涉外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同时需要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匹配的薪酬制度,落实与员额法官等级和薪级相配套的政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差旅、公务交通补贴等职业待遇政策。明确员额法官退出后的身份、待遇等问题,才能保持并提升涉外司法队伍的专业化。
二、整合资源,实现涉外司法机构的专门化
涉外司法的专业化必然要求涉外司法机构的专门化。但在我国法院内部,即使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不是由一个民事审判庭统一审理。这不利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推进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建议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整合内部资源,参考最高法民四庭,设立专门的涉外庭,统一审理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这是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推动相关改革措施落实的组织保障。
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涉外司法的权威性
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实现司法权威的基础,关键是在法官自治与司法监督之间建立科学的平衡。当前应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科学化、扁平化、专业化要求,强化法官主体地位,形成自我管理、独立运行、协作高效、监管有序的自主管理办案主体。实现涉外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在职权配置、职能分工、人员设置和资源配备上的完全分离。
第二,通过建立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力清单对监督管理权力加以约束,建立预警报告、跟踪督办、判前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机制对审判权力进行引导,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指引功能,规范类案参考和案例指引,实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裁判文书强制说理的刚性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三,通过建立细化个案监督清单、建立信息化全程融入监督等制度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建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优秀文书和精品案例库等制度实现裁判标准统一;通过建立法官个人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制度,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完善业绩考评制度、完善法官惩戒机制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通过建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将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在案件合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前,全面检索关联案件和类案并报告检索情况。
第五,加强对法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保护。严格把握司法责任的适用,法官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调离、降级、免职、撤职或辞退。
四、规范程序,实现涉外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需要程序公正作保障。涉外司法需要坚持开放包容、平等保护原则,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裁判公正,不断提高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重点工作包括:
第一,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将涉外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归档各节点的工作要点、时限要求、流程标准、岗位指引和文书样式嵌入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全程留痕、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将到期事项的定时提醒、有瑕疵事项的实时预警、违规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静默化辅助功能。
第二,完善涉外案件审判机制,实现公正司法,需要逐步完善证据开示和域外电子送达和取证制度、健全律师调查令制度,建立外籍专家咨询委员会、外籍陪审员、外籍专家辅助人、外籍技术调查官、第三方评估等制度。
第三,建立全国性域外法查明专家库、法律库、案例库,拓展域外法查明渠道与方式,完善对查明专家意见的审查、采信与运用程序。
五、完善要求,实现涉外司法公开
没有司法公开,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就无法取信于民。完善司法公开的工作包括:
第一,按照司法依据、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全公开的要求,建立阳光透明的司法公开制度。利用直播、VR、全息技术等手段,通过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实行预约旁听庭审制度和庭审直播制度,实现可依法公开的生效判决书全部上网公开。
第二,裁判文书应如实记载和反映裁判过程,注重说明法律适用的推理过程,增强说理性,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六、加强合作,提高涉外司法效能
提高涉外司法的效能离不开国际司法合作。当前可考虑采取的措施有五项:
一是建立全口径繁简案件识别体系,依托信息化推动从人工识别转向智能识别,扩大简单涉外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范围。
二是升级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加强与域外司法机构的合作,探索域外电子送达方式,依靠信息技术探索拓展域外取证的途径和方式,与域外司法机构合作建立司法信息和资源库,实现司法资源与信息共同利用、联动公开。
三是推动我国批准《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签署《海牙判决公约》,便利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全面采用推定互惠,促进中外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四是进一步推动《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利用司法确认特别程序解决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
五是健全纠纷多元化解与繁简分流衔接机制。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特邀调解等途径,发挥律师、财会、金融保险、建筑、商业等专业领域人才的作用,提升调解专业化水平。建立诉前调解、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调解、仲裁过程中固定的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送达方式、繁简程度识别数据,可在诉讼中直接运用。
七、利用现代科技,提高涉外司法宣传效果
涉外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在中外当事人之间构建平等可及的交流平台。加强运用信息化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利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技术、庭审语音识别技术,建立跨境纠纷在线解决平台、裁判文书资源加工和智能运用机制、互联网专业化审判机制,提升涉外司法服务智能化水平,提高涉外司法宣传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为提高我国涉外司法公信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肖永平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汤莹系外交学院外交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