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滚滚历史长河中,科技进步推动人类文明进程,科技创新是人类进步的阶梯,科技实力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事业实现历史性、整体性、格局性重大变化,科技实力跃上新的大台阶,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要良法善治。2022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政治前提和根本政治保障,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涵盖了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的各个方面,对于推进我国科技创新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为我国科技创新事业提供了更加坚强和可靠的制度保障。
  让我们一起回顾这部科学技术基本法从构想酝酿到审议通过,再到后来经历两次修订到贯彻实施的三十载过往,一起见证《科学技术进步法》解放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壮丽篇章。
  
  唯一一部以“进步”命名的法律
  1993年,在举国上下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7月2日,审议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科学技术基本法诞生了。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科学技术进步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的段瑞春,参与了该法酝酿、起草和立法与政策制定的全过程。谈及我国唯一一部以“进步”命名的法律,他感触良多。
  他告诉记者,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的构想可以追溯到1985年8月,在国家科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召开的首次全国科技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包括钱学森在内的科学技术领域代表和众多法律界人士济济一堂、共商国是。代表们在讨论科技立法规划时,大胆提出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律,作为科技法制建设的总纲。“那次会议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我们还收到了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的贺信,信中提到两点:科技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科技界和法律界结成联盟,共同来推动和完成这项使命。”段瑞春回忆道。
  此后,1988年5月,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七五”科技立法计划,其中就提出了草拟科技进步法的初步意见。1990年3月,在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家科委科技战略专家杨浚等172位代表正式提出了制定科技进步法,解放第一生产力的议案。这个议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科委和科技界、经济界、法律界的积极支持。1990年10月,在中共中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立法规划中,科技进步法列入第七届全国人大重要立法计划。
  1990年6月,由国家科委牵头成立科技进步法起草小组,着手法律草案草拟工作。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科技进步法研究小组,就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分析,配合法律起草工作的进行。国家科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990年11月在桂林、1991年5月在宜昌、1991年12月在厦门,召开了三次全国性研讨会,就科技进步法草案广泛听取科技、经济、法律等各界专家意见,在集中智慧、集中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和补充。
  
  抓主要矛盾,从基础法治着手
  从性质来看,《科学技术进步法》对科技发展目标、科技活动、科技主体、科技人员以及科技保障措施都进行了基本规定,形成了科技发展的基础框架,是指导和推动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一系列科学技术发展政策法规的根本依据。虽然我们现在都知晓科学技术进步对我们国家民族的重大意义,但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科技立法还是循序渐进的。
  段瑞春说:“回首过往,当时,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世界朝着多极化方向发展,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新科技革命蓬勃兴起。我们国家和民族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国民经济,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重大战略,关系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为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政策,确定科学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总结科技、经济战线改革开放和发展重大成果的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立足本国实际,制定指导我国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势在必行。”
  为什么制定这部法律?段瑞春归纳了三句话:一是科技进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希望所在;二是科技进步需要依法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三是科技进步的立法要抓主要矛盾,从基础法治着手。
  在他看来,这部法律称得上是中华民族跨世纪发展战略的法律宣言。事实证明,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加速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适应国际科技创新治理趋势、打造科技创新竞争制度优势、推进国家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谨慎且细致的制定过程
  制定我国首部科技基本法,过程必定是谨慎且细致的。据段瑞春回忆,起草过程中,他们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学习和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和改革开放十多年的重大政策和成功实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其中,就法律名称和性质的问题,还进行过若干深入探讨。
  他介绍:“当时产生过三种意见看法:第一种主张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或者叫科学技术法。依法确立科学技术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大政方针和体制。至于加速科技现代化的具体规范,可以根据基本法原则另行制定单行法。第二种主张制定科学技术振兴法或科学技术促进法,紧紧围绕我国科技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依法确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范,以求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认为如果只规定基本方针、政策,会‘太虚太空太软’。第三种主张制定科技进步法,作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基本法律,既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重大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和法定模式,同时,又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力争在重点和难点上有所突破,发挥其规范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权威作用。”最后科技进步法的起草和审议工作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成为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科技投入问题,也是当年关注度、讨论度很高的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R&D(全社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与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徘徊在0.55%至0.72%之间,当时科技战线经过评估提出,要在上个世纪末将这一比例提升至1.5%,并希望将其写进立法。但是这一想法,由于操作性等原因,一时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不过,考虑到这一比例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活动规模和科技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必须引起足够重视。最终通过协商,在“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一章中,写进“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条款,规定“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明确“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予以规定”。
  
  科技创新是不变的主题
  在《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后的三十年时间里,先后经历了2007年、2021年两次修订,其中,科技创新成为两次修订不变的主题。
  2006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到2020年,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要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1993年《科学技术进步法》文本仅在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两条中提到鼓励“技术创新”。2007年,已离开国家科委、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担任监事会主席的段瑞春,应邀担任修法的咨询专家,参与有关起草和论证工作。他介绍,2007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一大特点就是突出创新,既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又写进了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我国已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步入世界创新型国家行列。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科学研究范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同时,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大国博弈加剧了科技竞争,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的争夺日益激烈,国际科技治理体系新格局加速构建,科技安全问题凸显。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对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党中央深入研判国际科技发展和竞争形势,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谋划科技创新工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我国科技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2021年的第二次修订,段瑞春给出极大的肯定。梳理此次修法,他为记者盘点了体会最深的内容。
  一是总则关于立法宗旨明确: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是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三是关于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在原有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基础上,修订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实现了新时代国家战略导向。
  四是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把新时期目标方针用法律语言作出清晰表达。

  同时,修订后的法律第一次明确:“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所有这些法律规定,标志着我国国家创新体系、新型举国体制建设将步入崭新阶段。


  突破与完善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让段瑞春非常赞成、认可的,还有关于若干创新政策的突破和完善。
  一是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之源。为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第二次修订将“基础研究”单独成章,且位列第二章,仅在总则之后。段瑞春表示,基础研究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位置突出、靠前,本身就是基础研究重要性凸显的映照,“基础研究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先导,近年来的实践证实,‘从0到1’的原创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这次修订把基础研究独立成章,出台有力规范,十分及时,十分必要”。
  二是科技伦理规范,相对来说,是科技立法的短板。2021年修订的法律第一次把将科技伦理建设提上科技法制重要议程。对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包括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以及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科技伦理机制等,从不同侧面提出严格规范和具体要求。这将对优化我国科研环境、提升科技人员道德水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三是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的规定,是我国科技立法的又一个亮点。什么是科学家精神?该法第六十七条将其凝练为十二个字: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需要榜样引领。让我们学习一代又一代杰出科学技术工作者树立的旗帜与丰碑,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为科技强国事业续写卓越华章。
  采访最后,在被问及法律实施与完善的问题时,段瑞春表示,从1993年到2007年,再到2021年,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历史性成就,《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促进、引领、规范和保障科技进步与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大对新时期科技创新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要求。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在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汇期,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而制定的法律宣言。一部好的法律出台后,关键在于认真学习、宣传,切实贯彻、实施,包括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细则,使得《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祖国大地落地生根,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绽放夺目光彩。
  对于段瑞春的观点,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房建成深表赞成,认为我们要以更高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聚焦国家战略需要,打破学科交叉壁垒,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法治需求,以高水平研究不断优化提升科技法学学科体系,共同开创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科技法学研究新时代,为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