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构建中国自主的社会法学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当前法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一重要任务既需要将法学作为一级学科进行总体部署,明确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建构路径,也需要法学各个领域和不同学科的深化和细化。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社会法学知识体系,必须重视以下方面。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具体到社会法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许多和社会法密切相关的重要论述。例如,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强调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社会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以及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等各类权利的法律部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相关重要论述为构建社会法知识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必须切实加以贯彻。
  
  二、构建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法法律体系
  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社会法的法律体系必须植根于一国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各国的社会法法律体系并不一致,在德国,社会法主要指社会保障法,两个概念甚至可以通用。法国主流的观点认为,社会法包括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和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障法。我国并没有完全照搬国外的社会法体系,而是根据我国法治实践的需要将其确立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并构建自身体系。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社会法的地位得到了充分彰显。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社会法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地位凸显。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看,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等,尤其是社会法在促进三次分配公平上的作用显著。社会法通过劳动法的就业促进、按劳分配等制度,有利于促进初次分配公平,通过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促进第二次分配公平,通过慈善等制度促进第三次分配公平。因此,社会法对于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具有独特作用。
  社会法的重要性也凸显了构建社会法体系的重要意义。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将“社会法”解释为“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当前,立法部门根据我国法治建设需要,将社会法的体系分为四部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法、社会治理法,这四板块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理念和调整机制,充分体现了我国高度重视公民社会权利保护的理念,也体现了我国在社会法法律体系建构上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当然,社会法的概念和理论体系还需要与时俱进,比如慈善法在社会法中的地位如何确立、慈善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如何,这些都需要不断深化研究,以充分体现社会法作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的地位和作用,并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需求。
  
  三、深入总结和回应我国社会法的法治实践
  构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对法治实践进行总结和提炼,并及时回应实践的需求,以此推动立法和理论完善。相比其他部门,社会法的实施机制更为全面和复杂。比如,劳动法的实施除了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有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这些不同的执法司法实践为社会法提供了丰富素材和养分。因此,规范性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院和行政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构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充分关注的对象。比如,2021年以来,人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分别牵头出台了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今年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典型案例,这些指导意见对立法的影响、典型案例提出了新的审判思路都需要总结提炼。例如,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以及今年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对劳动法中的核心概念“从属性”,从案件裁判角度提出了新的判定方法和判定因素,这些实务经验需要理论上的概括、总结,并分析其对完善立法的作用,比如是否在立法上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成文界定,等等。构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来源于自主的法治实践,实现理论和实务的互动,并努力构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知识共同体。
  
  四、推进数字法学和传统法学的交叉融合
  数字技术的发展对法治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社会法也不例外。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就业形态层出不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21年互联网平台带动提供共享服务的劳动者人数达9000万人,其中的服务提供者多为平台工人。数字化对劳动法影响巨大,一方面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扩大了,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迅猛;另一方面,数字化对劳动法的权利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对劳动者的健康权、言论自由权、休息权、隐私权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同时也催生了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对于数字化带来的新问题,必须推动数字法学和传统法学的交叉融合。比如,对于网络平台用工的规制,除了依靠或借助于传统劳动法的调整手段,必须根据平台用工的新特点,尤其是平台普遍基于算法运行的特点,综合运用平台治理的一般手段,并将算法规制的一般路径应用于劳动法的具体场景。对于此类问题,单靠传统劳动法,或者简单套用新兴的平台治理、算法规制、数据保护的一般规则都难以解决。只有将传统的劳动法原理和规则与一般的数字规制规则相互融合,才能全方面、多角度解决数字化带来的新课题挑战。如此,一方面可使传统的法律部门与时俱进,另一方面也使数字法学避免浮于表面,可以真正应用到具体场景之中。
  
  五、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文化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法治许多领域的制度建构和学术水平已有长足进步,我国不必也不能将某国的制度或理论奉为圭臬,而应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实践需求建构自主的知识体系。同时,构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与学术的交流互鉴并不冲突。相反,在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时,学习借鉴他国的优秀制度和文化愈加重要,只有知己知彼,方能做到自主自立,更好认清我国法学理论和规则的进步与不足。比如,对于平台用工规制,基于本国的法律传统和理论,各国的路径并不一致,但从这些不同模式中,我们依然可以总结出一般规律,并为我所用。关于平台用工的保护,德国总体上认为在线下提供服务的平台工人属于传统雇员,应受劳动法保护;英国主要利用其劳动者“三分法”的优势,将平台工人归类为中间类型的“工人”,使其受到劳动法的部分保护;日本坚守固有的雇员概念,不承认平台工人是个体劳动法上的雇员,但承认其是集体劳动法上的“雇员”,可以受到集体劳动法的保护;美国加州等则将平台工人视为一类特殊群体,给予部分劳动法的权利。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各国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护路径不一、保护程度不同,但都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特别是注重对其基本权利的保护。这些立法和司法动向,为我们建构中国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事实上,我国也已初步建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框架,而且从文本上看,也丝毫不逊色于国外的发展。当然,我国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构建和立法完善上仍面临不少挑战。总之,只有通过比较借鉴,才能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更好把握法治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相互取长补短,更好构建我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青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我们有幸成长于新时代,肩负着参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光荣使命,我们应胸怀国之大者,自强自立,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贡献我们的青年力量!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