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三种思维 兼顾四个导向 切实提高我国涉外法治水平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发展阶段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提高我国涉外法治水平,需要从以下方面共同发力。
  
  一、提高涉外法治水平必须继续强化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和底线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我们要善于通过历史看现实、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提供科学思想方法。”
  就涉外法治来说,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和底线思维乃重中之重。系统思维要求我们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相互影响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建设;战略思维要求我们把涉外法治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从长远、大势上谋划涉外法治工作;底线思维要求我们把涉外法治放在美国霸权与中国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重要因素的历史背景下,从法律斗争层面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二、提高涉外法治水平需要兼顾问题导向、主权导向、安全导向和发展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我们要增强问题意识,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我国现阶段强调涉外法治建设,并不是因为涉外法治更重要,而是因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水平与我国国际经济政治地位不相匹配,这是坚持问题导向的结果。当前,我国涉外法治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涉外立法的体系化尚未完成,可操作性不强;涉外执法的协调机制不足,能力不强;涉外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不足,现有机制有待完善;能够提供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数量不多、影响不大;鼓励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措施吸引力不够,困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障碍还没有完全破除。上述问题需要兼顾问题导向、主权导向、安全导向和发展导向,不断提高涉外法治水平才能解决。
  主权导向是涉外法治区别于国内法治的鲜明特点,它要求我们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观、独立主权观、平等主权观和网络主权观,推进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我国涉外法治要以人民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行使国家主权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尊重其他主权国家的独立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国际经济合作中遵循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尊重各国在自己网络主权范围内选择互联网发展道路、管理模式和公共政策的权利,坚持多边参与,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主体的作用,实现网络共治。
  安全导向就是要把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到涉外法治建设的所有领域、全部环节,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实现安全发展。特别是在公法领域,安全导向应该得到优先考虑。
  发展导向就是要把正确义利观贯彻到涉外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一方面,我国涉外法治要统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国际发展;另一方面,要重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包括平衡我国的发展与安全需求、兼顾各国的发展与安全利益,反对国家安全泛化趋势、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等。特别是在私法领域,发展导向应该得到优先考虑。
  上述4个导向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但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问题导向解决我国涉外法治的工作方向与重点,主权导向是我国涉外法治的基本要求,安全导向和发展导向是我国涉外法治的目标追求。
  就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而言,发展是安全的基础与目的,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和保障,两者没有孰轻孰重,不能将其割裂开来,而是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从历史上看,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内国际发展与安全形势的变化,在不同历史时期围绕把握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不同的战略部署。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恢复国民经济与稳固新生政权,我国采取了“发展与安全并重”战略;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面临日益严峻的安全形势,党中央决定开展以战备为中心的大规模三线建设;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发展被置于国家战略布局中的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洞察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做出了“发展与安全并重”的战略部署,坚持将国家安全贯穿到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同经济社会发展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发展领域的联系更加紧密,将安全上升到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这种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是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三、提高我国涉外法治水平的工作建议
  第一,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方面,要尽快形成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针对《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域外适用条款,制定和完善配套执法规则,明确执法主管部门的权责,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保障依法公开和必要的透明度,适用排除和豁免机制破解市场主体面临的“两难困境”;细化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对其他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实施精准反制;加快建立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坚持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对海外利益保护的顶层设计和统筹领导,充分发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走出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加强各部门宏观指导、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驻外使领馆一线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国际安全合作,推动我国社会安保力量、执法安全力量等走出去,构建机制完善、职责明确、措施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保护体系;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提升我国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和国际调解院的建设,提高我国主导的国际组织的国际吸引力,等等。
  第二,在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方面,要加强我国涉外立法的国际法思维,从应急性立法转向规划性立法,提高其系统性和针对性;从宣示性立法转向实施性立法,注意平衡涉外立法的立场宣示作用和实施效果;从专门性立法转向集群性立法,围绕某一涉外关系制定、完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在内的规范群集合。研究制定《国际私法典》《对外援助法》《外国代理人法》等专门涉外法律。同时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数字贸易、劳工标准等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标准的堵点方面,积极作为,主动深化我国相关制度改革。要通过高水平涉外立法、司法、执法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包括通过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引领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RCEP为基本框架积极推动亚太自贸协定谈判,争取在亚太区域形成以中国为核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通过制定软法来影响硬法更加公平合理;联合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推动国际贸易体系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等等。
  第三,在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由于涉外法律服务涉及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查明、法律援助等多个领域,与对外交往主体密切相关,是当事人参与度最高的涉外法治活动。要拿出有效措施,如尽快完成《仲裁法》的修订、推进《新加坡调解公约》落地、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其他国家建立联合仲裁机制、不断提高外国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等等。
  第四,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要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倡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旗帜鲜明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毫不动摇反对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要把国内法治作为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法治的力量源泉和话语权基础,将涉外法治作为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法治的关键抓手和制度性保障;要发挥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的作用,促进全球主要经济体间加强宏观政策协调;推动世贸组织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恢复其生机与活力;充分发挥并不断扩大“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稳定国际论坛”的影响与作用,切实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从软法治理走向软法与硬法共治;升级双边投资条约,完善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法院、WTO多边临时仲裁上诉机制以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法编纂机构发挥更大作用,等等。
  第五,在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方面,要升级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考虑批准《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参加《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领域的国际合作,等等。
  (作者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 责任编辑:孙雅南